一、按照我院《文书档案收集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要求,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断档案的存毁。 二、档案的鉴定工作在院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并进行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人审查、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有两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不归档的文件和资料(有密级的需要进行登记造册)各处室于每年的3月至4月送院档案科,以便统一进行销毁。 四、档案的移交按省档案馆的具体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