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分精辟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民法典作为调整社会最为基础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无疑是“治国之重器”。按照法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者波塔利斯的论断:“好的民法是人类所可能给予和接收的最伟大财富”,因为民法“是善良风俗的来源、繁荣的守护神、公共秩序和个人秩序平和的保障……它是民族道德的来源,属于公民自由的组成部分”。而民法典对于整个私法科学也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因为“民法典是概念范畴的集大成者;一切私法的基本概念都出自其中,一切学科的方法尽在其中;民法典包含了一个法律范畴的网络,这些范畴奠定了民法学和私法学者思想的基本架构”。一部充分反映当代中国时代特色的优秀民法典,必定是实现“善治”所不可或缺的前提。
根据公认的有关标准,“善治”有以下基本特征:参与性(多方和多元参与)、共识导向(多方利益的兼顾与协调)、问责制(公立与私立机构都应对利益攸关方负责)、透明度(决定的作出和执行符合法规的要求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回应性(所有的行动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利益攸关方的诉求作出回应)、富有实效(治理过程产生出符合社会需要的结果) 、效率(可持续发展) 、公平(所有的利益攸关方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考虑)、包容(确保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弱势方的参与,反对排斥)及法治(好的法律得到公正的执行,人权得到保障)。
对照这些标准,未来中国民法典所应具备的前述精神对于“善治”的有效实现,无疑十分富有意义。民法典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个人的同意和意思自治,强调个人利益同样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这有助于保障治理进程中的多方参与性和共识导向的形成。民法典的人文主义和人权保护精神将有助于促进公立与私立机构问责制的落实,确保法治的基本价值得以遵守。民法典的开放性将使得法典在法律渊源上向由行业公约、自律性规范、示范法等所形成的软法体系开放,在很多情况下这将是成本更低、速度更快、效率更佳的治理手段,它有助于回应性和富有实效目标的落实。民法典的环保主义将提升可持续发展的效率。
超越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治理体系,究其本质而言是一种网络体系下的公共行动,其非等级化、非集权化的特征要求采取的是谈判、协调、对话和互动式的行动逻辑。始终践行平等精神的民法典,对于治理所要求的协商和互动的对话性秩序的形成,无疑大有裨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为民法典注入了新的时代精神; 而富有时代气息的民法典,又将反过来极大地促进善治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