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以至于不论是政治学家还是经济学家都以前所未有的兴趣对意识形态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美国制度主义学派尤其是诺思关于意识形态的研究是有其代表性的,有学者称人类的20世纪是一个“意识形态世纪”。
一、意识形态的变化与创新是国家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
美国制度学派集大成者诺思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框架,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可以说,诺思在新制度经济学史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产权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
首先,诺思把交易费用引进意识形态的概念中。他认为,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是个人与其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具有确认现行制度结构符合义理或凝聚某个团体的功能。诺思把意识形态视为一种用于克服搭便车、道德危机和偷懒行为的社会工具,是节约制度运作的一种有效机制。诺思通过对制度、制度结构和制度变迁这一主轴的分析,构造了一套以制度理论为核心,三大要素为框架的经济史分析方法。诺思认为,变迁与稳定需要一个意识形态的理论,意识形态是由相互关联的,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构成的,它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有了意识形态理论,规则和产权的执行费用就会大量减少,社会交易成本就会降低,国家的控制也就更为有效。
交易成本的范畴,将人们的视野从一个完美的世界带回到现实世界。正因为交易成本的存在,就必须有各种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规则和组织等存在的必要。意识形态由此成为一种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
其次,诺思提出了意识形态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界定。更具体地分析了意识形态的经济功能,他认为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相对于正式制度安排,意识形态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它具有自发性、半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相对于正式规则而言,变革过程呈现长期性和移植困难性。非正式制度变迁是渐进缓慢的,这些非正式规则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意识形态、习惯性行为和传统因素。非正式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与修改完全由个人完成,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其中核心是意识形态,非正式规则为正式规则提供了重要的合法性(或社会正统地位)。正式规则的变革只有与非正式规则具有一定的相容性,它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一种理性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制度替代,需要有一定的可能兼容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思维方式来相适应,起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制度经济学最后的结论是:对成功的改革来说,非正式规则的改革同样是必要的,而且非正式规则及其发展方式将成为制度边变迁和改革的决定性因素。
诺思指出,制度的形成不是靠一部法律可以解决问题的。制度是人们长期博弈的结果,制度安排的创新到底会选择哪一种形式,这取决于每一形式的成本与收益,以及受影响团体的相对市场和非市场力量。
这种博弈导致的巨大的人力物力耗费可以看作人类经济史对制度建设的投资,也就是所谓的“交易费用”。其中意识形态虽然没有武力那么直接,但影响范围更大,作用时间更长。在这里诺思指出了与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的变革是必不可少的,国家要加大对意识形态的投资。
笔者认为,这一点对于理解我国改革进程是一个不可忽视的视角。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不仅仅是一个正式约束 (法律)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也是一个非正式约束建立过程,即意识形态不断完善的过程。而后者是需要时间的,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之间是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从制度经济学我们可以更为深刻的理解,制度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一定的意识形态来支撑和保障。这一理论也为我们深入研究意识形态,并把它作为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参考系。制度主义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变迁理论对于我们科学认识意识形态及变革意识形态提供了一个平台,实际上我们对意识形态的认识基本上就是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总结的过程,虽然制度经济学有一定的理论缺陷,但它在方法论上把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联系起来的分析,尤其是对意识形态的滞后性的理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它表明意识形态并不是共产党独有的,现代社会和政党的稳定和发展都需要有自己的意识形态。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能体现新时期我们党治国治党的理论水平和理论贡献,它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背景下对当代意识形态的思考与变革。在中国,一切有意义的改革都必须从改造意识形态开始,而且只有在意识形态改造方面取得突破,并且这种突破被政府和社会所接受时,改革才能真正开始,意识形态上的突破降低了改革成本,并为改革提供了有效的意识形态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的提出就是要求我们用适应经济发展的意识形态来武装头脑。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呼唤意识形态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意识形态正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随着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利益主体的多元,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物质利益和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也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性。多样化的社会意识,由于观点与主张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对主流意识形态的冲击。因此,我们在肯定多样化社会意识对社会发展积级作用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这种“多元”状态中确实存在许多严重的消极成分。
与西方国家不同,中国的市场化进程是最近20年来的事,在这期间,我们也建立了不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制度,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明显的就体现在:强调了正式约束(规则)的建立,忽视了非正式约束,以及正式约束与非正式约束的关系。同时,我们大量引进了西方的一些制度,但是这些制度与我国的文化、价值观及传统还存在诸多的矛盾。这可以说在一定层面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出现的为什么一些在市场经济国家行之有效的法规在我国会变形?缺乏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约束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换句话说,意识形态的变革跟不上制度创新的过程是一个不能不正视的因素,非正式约束是一个自然演变过程,包括相应的思想文化启蒙,思想解放运动及相应的法律文化和传统的积累和沉淀等,缺乏与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支撑,使正式制度的实施成本大量上升。这种情形就必然带来制度化程度低或制度认同程度低。因此我们必须加强意识形态的社会认同的建设。
笔者以为,社会主义改革的过程就是加强意识形态认同的过程,就是减少制度确立中不确定因素的过程。回顾我国改革历史,在中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改革的意义表现在观念的更新上,改革的阻力是多方面的,其中,不乏广泛存在并经常起作用的传统观念的阻力。因此,解放思想,更新意识形态观念,不仅是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推进改革的先导,意识形态是无形的制度,新的意识形态的形成是更为内在的制度创新。
改革的突破性成果就是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的深化,众所周知,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基本上是仿照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建立起来的,它有三个基本的标准,也就是三个基本特点:这就是单一的公有制、单一的计划经济和单一的平均主义分配形式。国内外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都证明,这种模式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在一定发展阶段上是有效的,对社会主义建设起了积极作用,它可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某一方面的重点建设,例如前苏联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但从长时间看,这种社会主义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包括不能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保持经济结构的平衡发展,与这种模式相对应建立起来的制度不仅不能充分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更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所以必须进行改革。要改革,首先要破除滞后的意识形态的束缚,惟一的办法就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马克思主义从僵化的思想中解放出来,当然,也不能无原则地改、无原则地试,邓小平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这个标准决定了我们改革的大原则、大方向、大模式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又给我们改革不合时宜的意识形态中的“左”的思想留下了很大的余地,可以说我们的改革开放就是在是否实现“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指导下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过程,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意识形态的更新也主要是围绕传统社会主义模式进行的,在这一创新过程中,邓小平是真正地马克思主义理论实践者,在所有制问题上,他提出要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多搞点“三资”企业;在计划与市场的问题上,他提出要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在分配问题上,他提出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然后先富带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正是这一思想的大解放,中国的改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加快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的进程。当然这个过程也是充满了各种矛盾和斗争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改革带来了反复与徘徊,比如,由于对改革过程存在很大的争议,邓小平提出了“不争论”的观点,回避了意识形态上的合法性解释,使改革能够快速进行下去,但也存在一个问题,随着经济与社会不断发展,意识形态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各种新问题无法得到解决,如私营企业主与党的关系问题、如何对待财产问题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改革进一步深入,也会降低意识形态的指导思想地位。
三、“三个代表”是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政党传播影响的重要工具,也是执政党实现社会控制和社会整合的一个基本手段。应该看到,各国政党意识形态和政党对意识形态的态度,都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为界,前后分成两个明显不同的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政党意识形态,可以用“多极化”来概括,这一时期的政党,不仅在意识形态上各执一端,而且相互之间尖锐对立;不仅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意识形态差异甚大,而且在同一国家中,不同政党之间的意识形态也冲突不断。政党借以立足的,除了其特殊政策主张外,就是它们的意识形态特征了。君主立宪党鼓吹君主立宪主义,民主党鼓吹民主自由,社会党人以社会民主主义为招牌,共产党人以马克思主义为旗帜,传统的资产阶级政党偏爱保守主义,亚非拉的民族主义政党则致力于挽救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宗教。这些立场,充分反映了政党意识形态两极化、分散化的特征。不过二战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社会日益繁荣,人们开始认为陈旧、狭隘的意识形态不明智,在大部分的西欧国家,庞大的、意识形态暖昧不明的,争取各类选民的政党,或吸收“世界观”政党,或摒弃“世界观”政党,德国政治学家奥托·基希海默创造性地用“兼容性”一词来描述这种新型政党。很多学者认为政党间出现了中间化的色彩。无论是何种情形,至少表明了这样一种趋势,政党意识形态已经或正在发生一种变革,即全面性和灵活性。在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也遇到了如何对待意识形态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新概念,实际上就表达了中国共产党对世界意识形态理论的借鉴与思考。从政治文明角度来说,政党意识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也离不开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大道。看不到这一点,就不可能对“三个代表”的提出及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新观点、新思想有深入的认识和理解,也就不可能认识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所具有的确认现行制度合法性的科学内涵。
整体而言,审视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意识形态的重构,我们将会发现,这个过程并不是一开始就以自成体系的思想指导与彼此连续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互配合推出的,而是在探索与试误的过程中,在历史政策的变革,政治制度的创立、利益调整的过程中层开形成的。因此,执政党意识形态更新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理解,笔者认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就是要构建与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党意识形态。第二就是要注重不同政治意识的融合,既要肯定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又要承认非主流政治意识形态的合法存在。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以改革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意识形态,不仅是提高执政党合法性的内在要求,而且能够促进制度变迁成功的、经济持续增长的、寻找成功的意识形态的需求。
“三个代表”无疑是一种成功的意识形态,是理论创新的集中体现,从意识形态的制度性作用分析, “三个代表”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改革性、民主性、现实性。
改革性。就是要破除思想僵化,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说到底就是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党意识。僵化必然造成主流意识形态自身吸引力的下降,意识形态的教条化和僵化,不但堵塞了党外各种思想的释放,而且也伤及执政党自身。因此,破除一切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对于执政党来说是一场艰巨而又迫切任务,无疑于是闯难关。仅从改革开放以来,这样的难关就有若干个:改革开放初始,中国共产党冲破的是“两个凡是”的束缚;20世纪90年代初,冲破的是纠缠于争论的“姓社姓资”的束缚,等等。意识形态的调整,往往要靠重大的思想解放才得以实现。
“三个代表”就是思想解放的产物,是对过时的理论观点、传统的思想观念的否定,是中国共产党对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的重大突破。 “三个代表”思想最本质的东西,就是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要逐步实现由“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这种转变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主要表现在党的先进性理念的新发展,即实现社会主义的全面发展,党的领导和执政才有合法性基础。既要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又要体现以人为本,体现关心人、尊重人。很显然这种社会发展不是简单的经济增长,而是能够使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不断获得自主的发展,其本质是人的全面发展。实践表明,只有经济增长,没有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这种增长不但无法真正转化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反而可能使执政党不断面临由于单纯经济增长所带来的人、自然与社会的整体失调问题。 “三个代表”的提出,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政党意识形态,它体现了政党意识形态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包括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包容,也包括对社会各阶层的包容等,而这正是“三个代表”的创新之所在,它标志执政党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深化。
民主性。就是人民对政党的认可。政党的合法性,对于执政党而言,就是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执政现实的认同,而且包括对执政所要体现的思想、观念和价值的认同,即执政党所代表的意识形态的认同。随着民主政治的长期发展, “主权在民”的思想成为人们的共识, “人民的同意”就成为合法性最重要的内容,并形成了许多复杂的制度,它表明民主政治不仅是执政党应当追求的目标,而且成了人们判断执政党合法性的标准。
如果说政党意识形态文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民主性是政党意识形态文明的主要内容。在中国最根本的是实现宪政。宪政是民主与法治的统一体,宪政本身承载着民主的理想。实现宪政是一场意识形态的革命,它的深厚基础在于全民宪政意识的普及与提高。而首先是执政党意识形态的现代化。也就是说要从习惯于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的党转变为以经济建设为己任的党,从计划经济条件下运作的党转变到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党,从“人治”环境中运行的党转变到法治环境下运行的党,从习惯于集权体制的党转变为民主制为基础的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不仅在于向广大民众灌输作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而且还在于确立对党所承担的现实使命和历史使命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因此,坚持“三个代表”理论就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就是要坚决贯彻“主权在民”、“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宪法原则。民主、法治、宪政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文化精神、社会秩序和生活方式,是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有效工具,其终极目的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真实关怀,是对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的关怀。对人的价值追求是人类创设一切制度的根本动因。实行宪政无非是使束缚的个性得到充分的解放,从而使社会生产力得到彻底解放。
因此,“三个代表”理论同建设宪政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三个代表”理论中最核心的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存在的原因及其归宿。要坚持“三个代表”理论就应该把“人民利益至高无上”原则写进宪法,而且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条文表现出来,如确立“社会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拥有财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精神。
现实性。主要是指它的实践性,这种实践性是基于对“自己时代的现实世界”的关怀,基于对人类未来发展的关怀,而引导人们进行的对现实的改造和发展。它体现为统治阶级的行为准则、价值取向和社会理想,因而它拒斥一切虚伪和形而上学,呼唤真理。意识形态这一实践性和现实性的特性决定,一个国家一旦经济建设没搞好,人民往往会怀疑甚至抛弃现有的意识形态,前苏联、东欧完全投入西方的怀抱就是很好的证明,因此,促进经济发展也就成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出发点和中心内容。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以实际问题为中心研究马克思主义,并以新的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体地说,三个代表思想本身就是以实际问题为中心,根据新的历史条件,新的历史任务和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提出来的。就新的历史条件而言,从国际看,就是科学技术信息化、经济全球化、政治格局多极化。从国内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整个中国社会在80年代发展的基础上进入了快速而巨大的转型期,发展进入关键时期,改革处在攻坚阶段,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就新的历史任务而言,我们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的历史任务。就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而言,我们党所处的环境是一个新的环境,这就是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环境。“三个代表”思想就是在分析和总结新的历史条件,新的历史任务和党的建设面临的新问题等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最大的贡献就在于构建保持党的先进性的理论基础,它本身就是一个实践的产物。这一点我们要充分认识,深刻理解其中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如“新阶层是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思想,“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思想,在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的思想,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的思想,吸收新的社会阶层加入中国共产党等等,都体现了意识形态的深刻的现实性。意识形态的现实性和真实性是意识形态工作有效性的前提,通过对这些问题科学的有说服力的回答,坚定广大党员和群众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其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毛泽东同志说过,真正的理论就是从客观实际抽出来又在客观实际中得到证明的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就是这样一种“真正的理论”,它本身就是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认识深化的结果,是立党、执政和兴国三者统一的新的理论形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利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纳入执政党原有的意识形态轨道,既克服了意识形态僵化的困境,又避免了因政策的变化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危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必将为制度创新提供一个合法性的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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