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授予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由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名额分配和预算下达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照科学学位与专业学位在校生比例分配名额,分别进行评选,不再按照具体专业分配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3年。
第七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院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评定规则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院里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评定规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上一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表现,各考核项目按权重计算分数,最后按分数的高低确定获奖学生。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达到评选学年度平均学业成绩85分以上、科研成果10分以上、社会实践2分以上。具体评定标准参阅《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参考方案》标准(川社科发﹝2017﹞9号)。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4、研究生在评奖学年有课程考试不能取得学分(75分以下)或必修环节(学术活动、中期考核、文献阅读与综述、实习实践、科学道德与学术诚信等)未能取得学分;
5、一学期旷课9学时及以上者;
6、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者。
已经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被发现有上述情况的,撤销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获奖证书和奖学金。
第四章 评审机构
第十条 与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合并成立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由社科院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并解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等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学院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等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十一条 各专业研究所应当设立由所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教学秘书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初审工作小组,负责本专业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者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专业研究所初审推荐、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程序:
1.启动评选工作。每年9月初研究生学院通知全院师生开始进行上一学年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2.研究生本人申请与专业研究所初审推荐。具备参评资格的研究生在9月内限期按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基本材料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人打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表、论著的原件及复印件、所发表刊物的封面、目录、论著首页、所获荣誉证书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明等。
3.评审委员会初评。在9月30日前,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初评,初步确定获奖名单,在院内网站和张贴栏处进行公示。
4.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评审委员会提交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5.报送主管院领导批准印发公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经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经主管院领导批准,由院印发公文。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院发布公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布获奖名单并报送四川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如果对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参考权重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应综合考虑“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学术成果”和“社会实践”等四个方面的表现,各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如下表所示。
各类考核项目权重表 计量单位:%
考核项目 研究生类别 | 思想品德 | 学习成绩 | 学术成果 | 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 |
科学学位 硕士研究生 | 实行一票 否决制 | 30 | 40 | 30 |
专业学位 硕士研究生 | 30 | 35 | 35 |
总分=学习成绩+学术成果+社会实践
二、计分说明
(一)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考评,由同班同学互评、导师评价、辅导员评价等三个方面综合评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对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学习成绩
以本学年各课程学习成绩的平均分乘以30%计分。
(三)学术成果
包括与专业相关的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科研成果获奖、发明专利等。
1.成果期限
各项科研成果的认定以申请人上一学年度已发表成果为准,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作者署名
凡导师组中任何一名导师、教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视为研究生独撰;专著著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或序言、后记中提及的各章节作者,致谢栏中提及者或著作章节中未明确标明者,均不加分。
凡作者单位未明确署名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成果,均不予认定。
3.期刊分类
论文分类参照我院科研处当年度《报刊分类目录》分类原则。期刊目录原则上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工程索引(光盘核心版)》(E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入选期刊的以上一年度9月份公布版本为基础。
4.成果计分
所有学术成果总积分乘以40%(科学学位)、乘以35%(专业学位)作为最后计分。所有学术成果两人合著者,第一作者、第二作者按独著分值的6:4比例分成计分,三人及三人以上合著,第一作者计分50%,其余作者平均分摊剩余50%分值;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多篇论文只计一篇分值。
(1)在院科研处认定的一类、二类期刊发表论文,独撰者计100分,三类期刊发表论文,独撰者计50分;在一类、二类期刊发表论文另外进行特别嘉奖,分别计30分、20分(嘉奖分不加权,直接计入总分)。
(2)在《人民日报》(含海外版)、《光明日报》的理论版发表学术论文,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院科研处认定的一类期刊标准计分;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中国科技文摘》、《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或外文版《中国社会科学》全文转载者按院科研处认定的三类期刊标准计分,仅选入“论点摘要”者按30%计分。
(3)凡在国外期刊杂志上发表的科研成果,以公认权威机构认定的期刊影响因子排名确认(国外期刊杂志认定由研究生学院决定)。以各一级学科最新期刊排名为依据,前5名按二类权威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计分,第6—10名按三类权威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计分。凡公开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按院科研处认定的三类权威期刊1个自然篇标准予以计分。
(4)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独撰计40分;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类刊物上发表论文,独撰计30分。
(5)在《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瞭望周刊》等三种全国性重要刊物的理论版上发表的理论文章,1500字以上视为1个自然篇,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标准计分。学术论文被《高校文科学报文摘》或由中央级出版机构出版的一级学科以上《年鉴》转载、收录者,或被《中国法学》英文版转载者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的1个自然篇计分。仅选入“论点摘要”者按30%计分。
(6)在国内正式普通期刊、报纸发表论文,独撰计5分。(限2篇)。
(7)出版专著由评审委员会参照院科研处“出版社分类目录”情况予以计算分。独著的由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计100分;二类出版社出版的计80分;三类出版社出版的计60分。参著或参译的,由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计20分;二类出版社出版的,计15分;三类出版社出版的,计8分。参著或参译字数须得一万字以上。不足一万字的按同类专著分值50%计算。
(8)会议综述按同类论文分值的30%、书评按同类论文分值的50%计算。
(9)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采纳指对策建议已转化为正式文件并下发实施;多人完成成果均分分值;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获得中央、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计50分。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获得在职正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计20分;获得在职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计10分;批示仅有“请xx阅”内容的,计分减半;为省委省府主要领导起草的重要讲话被以领导名义宣读或发表,计20分;参与起草的文件被省委省府正式下发,计20分;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被供中央领导参阅的中央各部委内刊采用,计20分。
5.标准篇的计算
学术论文按照自然篇计算计分额度。每个自然篇不得少于3000字(报纸1500字)。期刊总字数在3000字以下、报纸总字数在1500字以下的文章,按同类论文分值50%计算。
6.其他说明
所有发表的科研成果均须提供纸质期刊样本,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被三个国际公认的检索系统全文检索者,还需提供相关网页的打印纸质版。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最高级别刊物计分,不累计。
(四)社会实践
包括主持或参与课题、参加学术会议、科研竞赛、社科评奖、其他实践活动等。
1.主持或参与课题
主持国家级课题计100分,参与国家级课题共计30分;主持省部级课题计40分;参与省部级课题共计15分;主持院级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计20分,参与院级课题共计8分;主持研究生学院课题计5分,参与研究生学院课题共计5分。主持或参与横向研究课题参照相应级别计分。横向课题不超过3个,参与课题者具体得分由课题主持者根据参与者在该课题中承担工作量的多少分配相应分值比例,同一课题所有参与者的总分不得超过相应级别分值总计。凡主持或参与课题者须出具正式立项证明或结项证书或发表刊物中有表示课题基金的成果,且明确注明为课题组成员。如果同一项课题成果当年已经以文章或专著形式发表,学生可选择以已经发表的论著计分,也可以课题计分,但只能以一种方式计分。凡上一年度已参与奖学金评选计分的课题本年度不再重复计分。提交材料应由课题主持人签字并加盖科研处或所在研究所的公章。
2.学术会议
参与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或参与暑期社会学校的,按照国家级、省级、院级分别计5分、3分、2分;同一级别的收录会议论文不超过1篇。提交材料包括邀请函、参会现场个人照片等以及参会论文集。
3.科研竞赛
(1)个人参加国家级科研竞赛获特等奖计50分,一等奖30分,二等奖20分,三等奖10分;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20分、10分和5分;获得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10分、5分、3分。
(2)团队参加科研竞赛活动,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队长分别计30分、20分、10分,其他成员计20分、10分、8分;省级一、二、三等奖课题负责人计20分、10分、8分,其他成员每人计10分、8分、5分;获院级一、二、三等奖负责人计10分、8分、5分;其他成员计8分、5分、3分。
(3)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100分;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计70分;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计40分。多人获奖成果按成果认定名单均分分值;获得部级奖励经院评审委员会认定后可按相应等次计算。
4.专业学位研究生通过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计10分,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加分一次。
原则上每类项目计分不超过30分(科研竞赛除外);同一项目参与计分人数限排名前6人(特殊情况除外);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如缺席部分学院规定必须参加的实践活动但该类实践活动最终考核合格,每缺席一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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