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合理 稳步推进 促进我国法治建设
——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龙宗智教授访谈.
超级管理员
2012年01月10日 09:26
龙宗智(1954——),法学博士,现任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研究所所长,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多年从事法律工作,曾任大军区检察院大校副检察长,西南政法大学校长。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检察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约专家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人才工程带教导师,兼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重庆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权威核心期刊、其他核心期刊和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70余篇,法学随笔近百篇;出版专著、译著7部,合著著作、教材约10部。所写论文曾五次获得核心期刊的优秀论文一等奖;专著、论文曾获省政府社科成果二等奖、三等奖;中国法学会诉讼法研究成果一等奖。其博士论文《刑事庭审制度研究》,2001年获“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 由于辛勤耕耘,龙宗智教授的科研成果较为突出。根据国家教育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对全国社科成果的首次评价(即对1998年成果的评价),龙宗智教授的成果及其影响因子名列全国社科界第37名,名列法学界第1名。 创立了用于分析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与机理的“两重结构”理论,提出了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反响。
夏良田(以下简称夏):龙老师,你好,今天有幸接受你的采访,我非常高兴,首先,问句题外话,据我所知,在你的人生经历中,你经历了“军人——大学生(硕士、博士)——检察官——教授——校长——教授”的人生旅程。作为军人和检察官,你曾位至大军区检察院大校副检察长,作为学者,你是四川大学985工程法学创新平台首席科学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作为校长,你曾被学校同仁和学生尊称为“西政的普金”,这些称谓都说明,无论是作为一名军人、检察官,教授或者是校长,您都做得非常成功。请问您能否谈谈你成功的经验呢?也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和教益。
龙宗智(以下简称龙):你过奖了。成功谈不上,只是做了一些有益的事情罢了。成功经验更谈不上,要谈,谈点人生感悟还可以。我个人认为,无论做什么工作,首先应当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古人云:做事先做人。无论是做官、做学问或者做生意,首先应当先学会做人;其次,除了品德方面的要求外,就是要踏踏实实做事,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有志者,事竞成;除此之外,我认为头脑清醒是最重要的条件,这种清醒是把握事物本质的一种能力。只要有这种能力,你就会审时度势,并由此而调整自己的思维与行为方式,较快地进入角色,适应工作。
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也逐渐从直接依靠政策向主要依靠法律转变。《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郑重指出:“党的各级组织同其他社会组织一样,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正式把我国的治国方略准确地表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要求通过“四五”普法“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十六大明确提出依法执政是我党执政的主要方式,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目前正经历一个重要的变革,请你就我国目前转型期法治的作用谈谈你的看法。
龙: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几千年未有的变革,我将这种变革归纳为几个方面的转型:一是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二是全能政治向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转型;三是一元社会向多元社会的转型,表现为利益的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规范的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思维和生活方式的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型、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表现为一是社会关系不稳定,社会规范具有中间性与过渡性。二是资源稀缺或不足,支持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规范运行的资源严重不足。三是纠纷发生的广泛性及普遍性的行为不规范。四是社会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不平衡,“三农”问题突出。地区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地区差距日益加大。贫富不均,社会矛盾较为突出。经济与政治发展不平衡,经济改革先行,政治与社会的改革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针对这些特点,在社会转型期加强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只有法治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公平规则、可预见性的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效力与权威的规则,能够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建立及其有效的运作就是法治的功能,因此,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次,只有法治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秩序是不因人而异的,维系的是一种稳定的秩序。正如邓小平所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法治是充分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平衡机制,是和谐社会最重要的保障。法治是解决纠纷最合理、有效而且具有“预后性”的手段。最后,法治具有普适性。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加强法治建设十分必要。
夏:刚才你就我国转型时期的表现、特点及其转型期法治的作用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特别强调了转型期法治的重要作用,在此,请你是否能够就我国转型期法治的特点和今后的发展战略谈一下你的看法?
龙:转型期法治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从而形成转型期特有的“社会主义法治”。法治是多元化体制,社会主义是“统揽型体制”,这种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就像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一样,结合中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结合起来需要一种艺术。社会主义法治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党的领导,党领导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这种统揽体制的意义在于,在现行体制下,有利于集中各种资源服务于国家总体建设目标,迅速推动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协调各种矛盾,弥补目前司法资源不足和难以有效全面地应对社会需求的问题。同时,也应该注意统揽型的领导方式与规则至上的法治原则以及司法独立性的内在要求之间的协调问题。因此,党的领导方式应当坚持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具体一是坚持党本身的活动应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二是党委不干涉个案处理,尊重司法规律,保证司法独立;三是政治组织领导应当与司法管理、司法队伍建设的规律结合起来。
至于转型期法治的发展战略,我还是坚持我一贯的主张,就是尊重客观现实,以相对合理主义的方式推动法治建设。相对合理主义就是在法治的公理与法治现实之间进行妥协,然后维系一个最基本的底线:一是胸怀大目标,一步一步走的渐进主义;二是只求较好,不求最好的相对性标准;三是注意技术,从技术到制度的改革策略。
夏:龙老师,刚才你在上一个问题中谈到“法治与社会主义的结合就像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的结合一样,结合中会遇到一些矛盾和问题,结合起来需要一种艺术。”请问,在制定和落实转型期的司法政策时,应当如何把握好这门艺术,处理好各种矛盾之间的关系?
龙:转型期应当确立有别于成熟社会的规制政策与规制方法——一般司法政策的设定,有别于成熟社会的规制政策和规制治理方式,转型期司法是一个政策指导性司法。一是承认司法资源与司法能力的有限性,资源上基础性,能力是显现的力量,注意法律手段与政治的综合使用,司法保障是一个沉重的问题;二是在统揽型政治体制及转型社会中,应当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兼顾,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法官执行法律是最大的职责;三是适当注意软性司法手段(调解等化解矛盾的手段)的运用,软性司法手段,法治这种刚性手段,注重调解,建立“大调解机制”;四是在司法管理与队伍建设上,注意社会逻辑与司法逻辑的矛盾与协调问题。行政化管理与司法管理的并用而且行政管理方式居于较为重要的位置。
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概念,并将其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应当如何在构建 “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龙:转型期的刑事政策的特点是政策指导性刑事司法。当前,转型期的刑事政策应当贯彻抓大放小的刑事政策,轻轻重重的应对方法,注意宽严相济。在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面临的问题,以及慎杀少杀问题。要充分注意贴上犯罪标签以及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对轻刑案件采取非刑事化与非监禁化的办法。目前,从国际、国内刑事政策发展的趋势看,刑法的谦抑性受到重视,减少对死刑的使用、减少监禁刑的使用、整个减少对刑法的使用,不要随意给人带上罪犯的标签。对经济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均应实行宽严相济。我们应当考虑如何纠正历来的重刑主义,适应新形势对刑事司法工作的要求,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要注重修复性司法在刑事政策中的贯彻。目前,恢复性司法已经成为西方刑事法学界的一大“显学”,在数十个国家都有立法和实践,并已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恢复性司法蕴涵着与某一特定犯罪有厉害关系的所有人,通过和解、协商、多方参与的会谈,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实现惩罚被告人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双重目的。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补偿被害人以及惩罚被告人并重,尤其强调社会关系的恢复和被害人利益的补偿,这是走向和谐社会的必要的司法政策。
夏:法学属于社会应用科学,属于经验科学,从事法学学术研究首先要以司法实践经验为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在这方面,能否谈谈你的感想?
龙:我曾自称是一个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的人。读本科、硕士,到博士,每次都是‘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到法学院探讨法理合理性,回司法实际部门去印证实践合理性,理论与实践倒也能相互“支援”。由于这样一种“往来”以及注重理论与实践的兼顾,在做实务操作时容易产生一种“问题意识”,而在专题研究学理探讨时,则比较注意提出问题的实际背景,解决问题的实际条件以及应对方案的实际可行性及可操作性,力求防止空泛、隔靴搔痒以及不顾及问题的多因素介入和多方面效应而将问题简单化。研究中国的法制及其运作,一方面要体察实际情况,能够结合现实,另一方面又要有超越现实的眼光和能力。在高校工作的教授做到前一点有些困难,在实际部门搞研究又往往缺乏一种超越性。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我的追求,但有时自己也会有困惑,甚至感到立场设置的困难。也许“相对合理主义”就由此而产生。对于理论与实践的矛盾应当保持清醒,在坚持目标固守底线的前提下,走“相对合理主义”的具体路径,当然,需要改革突破而实现某种质变时也需跳跃于理论与实践之间。
夏:你在研究中提出了司法改革与司法操作中的“相对合理主义”,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极大反响。请你能否简单介绍一下?
龙:所谓“相对合理主义”,是指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具体而言,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改革节奏上,主张“渐进论”。其二,与渐进性相适应,在改革标准上,主张所谓“较好论”。其三,实际的策略,则为“从技术到制度”。即从逐步的技术性改良走向制度的变革,在坚持目标固守底线的前提下,走“相对合理主义”的具体路径。
夏:2009年12月12日北京律师李庄因在重庆龚刚模涉黑案的辩护过程中,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北京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并于次日批准逮捕。在对李庄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社会各界反映不一,有指责律师的,也有替律师说话的,其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连发两篇文章《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初步可以判定李庄无罪》,批评有关媒体的错误报道。北京几位律师也于同一时间向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特快专递了《关于提请紧急关注李庄律师因履行辩护职责遭逮捕一案的律师呼吁书》,要求律师协会关注李庄律师被捕一事,全国11个省市的20位律师联合署名为《关于重庆打黑“律师造假门”事件的律师建议书》的建议信,经特快专递发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公安部,该《建议书》谴责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任何不法行为,同时也希望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中的作用,褒贬不一,作为一名诉讼法学专家,你对此问题有何看法。
龙:李庄案到底如何,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不枉加评论,自有司法机关公断。抛开个案不谈,我个人认为,真正的法治国家离不开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律师正当权利的保障。当然,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首先要承认规范律师行为的必要性。律师可以发表对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但他不能伪造证据,妨碍公正的司法。“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曾是刑事律师面对的三大难题,新修订的《律师法》增加、修订条款多达40余条,新的《律师法》将律师的几个重要权利,都进行了改进,如调查取证权、律师会见权、查阅权等。虽然《律师法》的修正,为律师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 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不尽如人意。据2008年1月6日《法制日报》《高风险致使辩护率低刑事辩护律师面临六难题》一文中不完全统计,全国有刑事辩护律师出庭的刑事案件大约只占总数的30%左右,这个数字各地高低有所不同。云南曾经出现过法官非法拘押律师现象,2009年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一法官因不满律师在庭审笔录上的签字,现场决定将律师用手铐铐走,在网络被网友们称为“手铐门”事件。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律师作为法律人,属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其使命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和谐稳定。刑事诉讼中,为什么允许律师为明明有罪的人辩护。这种辩护不仅为法律所允许,而且律师还可以因此而收取费用,当他从事这种活动并接受酬劳时还不会感到良心上的谴责。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认识到人的权利的意义及其与社会治理规则的关系。“尽量铲除不公平判罪的可能性以保护无辜者是一个极其宝贵的目标。它是为了维护社会本身的完整,因此,一个代表被告出庭的律师不仅代表他的诉讼委托人。他代表社会本身的一种必需的利益,他在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的基本秩序之一中起了至关紧要的作用。如果要问这种必需的社会利益是什么,可以这样回答:第一,对公民权利的高度尊重;第二,社会惩罚其越轨者的程序能保持其正当性和健康性。第三,在法治规则下肯定不同利益,不同意见的合理存在,即社会的宽容精神。因此,转型时期,加强法治建设离不开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
夏:感谢龙老师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接受我的专访,真是“与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今天的交谈让我收益匪浅,希望今后能有机会再聆听你的教诲,再一次谢谢龙老师。
]]>
2013年09月28日 01:56
6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