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
超级管理员
2012年01月10日 09:29
罪犯的矫正过程也就是罪犯的转化过程,是罪犯从恶向善,从无知向有知、从不懂法向懂法、不守法向守法的方向转变。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分析,罪犯的矫正转化过程也是一个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事物的发展变化需要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罪犯的成功矫正除了需要罪犯自身的努力外,各种外部改造手段是必不可少的。作用于罪犯的外部矫正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管理手段、劳动改造手段、教育改造手段,这些手段都是我们在矫正罪犯中经常研究和应用的。在众多改造矫正罪犯的手段中,监区文化建设寓于其中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又往往被忽视,因此,有必要重视监区文化建设的研究。本文将重点探讨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
文化从广义上讲,是指人类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但一般所说的文化是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关于监区文化,目前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监区文化包括监狱的各种工作制度建设、各种工作的成效和收获、干警的工作作风、警容风纪、道德风貌、单位工作风格、狱内环境美化、生活卫生管理和组织罪犯开展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另一种观点认为,监区文化只包括监区环境美化、罪犯行为规范和组织罪犯开展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我们认为,监区文化拟从狭义上理解,因此,我们原则上赞成后一种观点,本文将立足于这一概念基础来探讨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
我国从新中国组建劳改工作初期就已开始着手监区文化建设,虽然当时没有明确提出监区文化建设的概念,但是各级领导和广大干警都比较重视监区文化建设,并把监区文化建设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重要辅助手段。
早在1954 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中,就有涉及到监区文化建设方面内容的规定,其中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内容,并规定“对犯人可以组织他们进行适当的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
1982年公安部颁发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第107条规定,“利用各种形式进行辅助教育。监狱、劳改队应当设置广播、录音和电影放映机,中队设置电视机。影片和电视节目要有选择地放映。还应当组织犯人业余剧团、歌咏队或小型演出队,自编自演有利于改造的节目。要积极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经常组织比赛。”“监狱和工业劳改队设立犯人图书馆,大队或中队设阅览室;农业劳改队以大队或中队为单位设立图书馆或阅览室。图书馆要有选择地订购各类政治、文化、科技和文学艺术等书籍。”“要办好墙报、黑板报。有条件的劳改单位,还可以办《劳改小报》或专刊。”
1986年颁布的《少年管教所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30条规定,“少管所应当按照办学的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教室、实验室、图书馆、运动场,购置必要的实验器材和体育器械。中队要设立阅览室、活动室,充分利用电影、电视、幻灯、广播、录音、录像等电话教育工具,开展多种形式的有益于少年身心的活动。”
1990年司法部颁发的《监狱改造环境规范》和《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也涉及到监区文化建设的内容,如在《监狱改造环境规范》的第22条中规定,教学楼内“可设图书室、阅览室、展览室和娱乐活动室以及电话教育室、演播室。”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中,对罪犯中可能出现的不良文化现象作了禁止性规定,如不准文身、赌博,不准传播犯罪手段,不准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等。
199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监狱工作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66、67条对监区文化建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有关监狱工作的法律法规中关于监区文化建设的这些规定是随着我国监狱工作的不断发展而发展并逐渐成熟和完善起来的,对指导我国监狱工作中的监区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这些规定,我国广大监狱干警在改造罪犯的实践中积极探索监区文化建设的方法和手段,把监区文化建设溶入管理活动、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监狱环境建设之中,充分发挥监区文化建设手段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为我国成功地矫正各类罪犯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监区文化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但它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以一定的形式外化而得以表现出来。根据我国有关监狱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监区文化建设的实践,笔者认为,监区文化建设主要体现在这样三个方面。一是监区文化硬件建设。主要是指监狱或监狱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监区文化建设的要求和矫正改造罪犯的需要而从事的一些监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如监狱环境的美化、监狱的建筑结构艺术、监狱中寓意着矫正罪犯、激励罪犯改恶向善的雕塑、图书馆、阅览室、展览馆音乐厅、体育运动场馆等 。二是监区文化的载体。监区文化往往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监区文化的东西,我们称之为监区文化的载体。目前监区文化的载体主要有各种监狱办的小报,如育新报、新生报、新芽报,墙报、板报、标语、监区广播电视等。三是监区文化行为或者叫监区文化活动。主要是指通过人们的行为活动来表现监区文化。如歌咏比赛、文艺节目表演、故事会、读书活动、创作活动、演讲比赛、各种游艺活动、体育活动、体育竞赛和劳动竞赛等。监狱通过加强监区文化硬件设施建设,以一定的监区文化载体为表现,开展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充分发挥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的作用,对有效的改造罪犯,在使罪犯重新做人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那么监区文化建设在矫正罪犯中到底能起到一些什么作用呢?我们认为,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抑制作用:罪犯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罪犯具有一些不良的嗜好和恶习,如打牌、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无端生事、传授犯罪伎俩等。罪犯的这些不良习惯并不会因为其进入监狱而自然消失,相反,它还会呈一定的定式,以一定的形式反映出来,如果不加强监区文化建设,用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去占领罪犯劳动和学习后的业余时间,罪犯的这些不良行为习惯就会以不同方式在监狱中得到表现甚至泛滥,其恶习就得不到抑制和矫正。因此,加强监区文化建设可以转移罪犯的兴趣,在监狱干警的正确引导下,开展一些健康积极的文化活动可以有效地抑制罪犯的不良生活习惯,转移其不正当的兴趣和需要,为矫正罪犯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矫正作用:如果把罪犯比喻成脱缰的野马,那么要驯服这匹野马光靠控制还不行,我们还必须对其进行矫正,使其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监区文化建设除了具有抑制罪犯不良需要、兴趣和习惯的功能外,它还具有一定的矫正功能。如通过对罪犯行为规范的训练,我们可以使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通过开展读书活动,让罪犯读一些健康有益反映好人好事的书籍,可以使罪犯摆脱愚昧状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和法纪观;通过监狱内各种墙报、板报、新生小报、广播、电视等文化载体的正面宣传教育和正确引导,可以对罪犯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逐渐提高罪犯的伦理观念和道德素质,矫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
激励作用:监区文化建设对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罪犯认罪悔罪,积极向上,在希望中改造,在希望中生活具有十分明显的作用。如一本好书、一出好戏、一个好的故事可以激励罪犯悔罪;开展双百分考核竞赛可以激发罪犯的改造热情;通过各种体育竞赛、劳动竞赛、歌舞表演竞赛和书法艺术竞赛可以激发罪犯对生活的热情和对美的追求和向往;通过组织罪犯自编自演文艺节目,在监狱干警的指导下组织罪犯自办板报、墙报,在罪犯中组织开展一些以改造为内容的创作活动等都可以激发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成就感;这些丰富多彩、积极健康向上的监区文化活动有利于培养罪犯的广泛兴趣、有利于培养罪犯对生活的热爱和激情,从而有利于激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对矫正罪犯具有非常重要的激励作用。
亲和或融合作用:监区文化建设主体因为其环境的特殊性和限定性而主要表现为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当然,我们不排除有时候从社会上邀请一些知名人士到监狱开展文化活动,但是,不可否认,监区文化建设的主要主体仍然是监狱人民警察和服刑罪犯这两部分。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和统一的辨证关系。从对立的角度看,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之间存在着执行刑罚(惩罚)和被执行刑罚(反惩罚)、管理和被管理、改造(矫正)和被改造(矫正)之间的矛盾;从统一的角度看,监狱人民警察执行刑罚、管理教育和矫正罪犯的活动和服刑罪犯接受改造的活动都是为了将罪犯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社会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其最终目的是要使服刑罪犯改恶从善,所以,二者又是统一的。在这一矛盾关系中,监狱人民警察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发挥着主动积极的作用。作为矛盾主要方面的监狱人民警察,我们就是要尽量变对立为统一,尽量消除罪犯的对立抵触情绪,调动其改造积极性。要做到这一点,除了我们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对罪犯做到像父母对待子女、像老师对待学生、像医生对待病人以外,广泛开展各种有益的监区文化活动可以消除干警和罪犯之间的对立情绪,增强干警和罪犯之间的亲和力,使矫正者和被矫正者之间的心理距离缩短,从而使罪犯更容易接受干警的教育,使矫正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丰富多彩的监区文化活动还可以促进罪犯之间的团结、配合和协作,在罪犯之间形成一种亲和力,促使罪犯在改造的过程中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当然,我们在这里提到的只是监区文化建设的主要功能和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也不如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和狱政管理活动那样直接,它所发挥的作用是潜在的、是潜移默化的、是间接的,但并不是不重要的,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它就一定能够在矫正罪犯的过程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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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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