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社科发〔201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学风,促进和保障我院科研活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建立健全学术不端行为惩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院属各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所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抄袭、剽窃、伪造等违反社会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以下行为属于学术不端:
1.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2.编造虚假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文献、资料、数据、图表、个案等。
3.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研究成果上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创作,而在其研究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
4.在直接引用、间接引用、参考引用他人作品和数据、资料过程中,不注明出处或来源。
5.在论文中大量重复使用本人已发表过的研究作品。
6.在成果考核、申报课题、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个人学术信息,伪造学术经历、研究成果、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7.其他违背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与管理程序
第五条 院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接到举报后,科研处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学术不端行为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情况进行界定。
第六条 如果专家小组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属实,由科研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委批准。
第七条 受理和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
2.合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3.保护当事人的举报、申诉、知情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须追究党纪、政纪的,由院有关部门办理。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取消2—4年内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资格;
4.按低一级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聘用,在2—4年内不得竞聘更高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5.如是硕士研究生导师,取消导师资格。
在处分期限内继续违反规定的人员,将从严处置。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和严重者,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酌情从轻处理:
1.主动承认错误;
2.主动消除或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产生的不良影响;
3.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
第十一条 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作品有多名作者的,一般由主持人(主编等)或第一署名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成果,属于院资助的,终止资助;已经出版发表并获得院内资助的,责令本人退回所受资助经费;撤销其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相关奖励或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记录制度,对经查实并受到处理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院监察处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