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其价值直接反映出背后所代表的相应经济关系。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均归国家与集体所有,农民拥有的是承包经营权,而承包经营权归农民个人所有主要是当前经济发展水平较为滞后的现状所决定的。但是,随着如今城镇化与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提速,必须要以大量土地为基础支撑,这样一来,就导致农村土地再一次地成为了被掠夺之对象,推动土地流转进程势在必行。为此,就需要切实平衡好城镇化发展用地与失地农民就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真正把保护农民群体的就业权等合理权益作为落实好土地流转政策的出发点,从而为广大失地农民提供更加定的岗位作为对其失地之替代。但是,在实际土地流转中,农民群众的就业权有可能会受到损害。这就需要我么对此加以研究,从而进一步保障农民群体的就业权利。
一、就业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并无对就业权的定义直接规定,而是以劳动权利的方式进行说明。广义上的劳动权主要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得到的所有权利。狭义上的劳动权则是指得到与选择工作岗位之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了职业的获得权、平等的就业权以及自由的择业权等。本文所述就业权即为狭义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依据权利与义务之关系,政府具有保障农民群众就业权能够得到实现之义务。
二、土地流转和农民就业权之间的关系
一是土地流转促进劳动力的转移。在实现土地流转之后,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分配就成了现实问题。一些农民选择继续留在农村地区直接服务农业现代化建设,并以大规模机械化生产经营为主要方式。大多数农民不得不离开自己的土地,运用流转土地的方式来得到相应的收益,但是,大多情况下这些效益尚难以满足其价值需求,因此,农民群众普遍希望运用其剩余空间追求更加大的自身价值,所以这部分失地农民通常会选择到城镇谋生。二是土地流转提高了城镇化的压力。随着大批量农民进入到城镇之中,对于城镇之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城镇必须要具有接纳大批新市民的基础条件,主要包括了充足的住房、快捷的公共交通、齐全的公共教育设施、适合农民群体的就业岗位等。这就需要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城镇也要实施合理的扩张,不断改进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增加劳动就业的岗位,提升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而提高城镇化的压力。三是土地流转造成了农民群众的就业问题。在流转出土地之后,农民群众往往会选择到城镇就业,然而城镇之发展并不是马上就能实现的,城镇的不断扩张、经济实力的整体提高、基础设施的逐渐发展均需要足够的时间以及实力。大量农民群众进城必然会侵占原来市民们的生活资源。为切实保障原市民的各项利益,农民群众利益就可能会受损,其结果是农民群众难以得到在城镇生活和工作的资本,而获取的方式则是就业。所以,城镇化发展具有的滞后性和农民群众进城需要占用生活资源之间的矛盾激化了农民群体的就业矛盾。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农民就业权保护现状
一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偏多,失业现象十分普遍。由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由土地而带来的效益难以切实满足农民群体所具有的经济需求,传统意义上土地就业模式逐步失去了优势,许多农民都希望能够从土地制约当中加以解脱,然而目前的劳动力供求市场之中的供求矛盾十分突出,难以做到吸纳全体农民就业,这样一来就会出现诸多农民失业在家。二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处于无序化状态下。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依靠自发或者亲属朋友介绍的方式来进行,缺少正规、诚信的中介机构进行组织引导和实施有效化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群众往往无法及时得到最准确的就业信息,从而影响到了农村地区劳动力转移之成效。同时,农村地区的外出务工者的流动性相当大,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农村地区的综合治理提高了难度。三是农民群众的整体劳动技能不高,结构性失业现象十分严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之下,鉴于各地产业结构之调整与优化,一部分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正在趋于衰退,愈来愈多的企业希望引进知识型人才,导致许多企业无法招到自己所需要的员工,同时又存在着大量失业人口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这一用工不匹配状况是结构性失业的充分体现。四是失地农民就业与收入缺少足够的稳定性。因为绝大多数失地农民的劳动技能较为单一,总体文化水平偏低,因而只能选择建筑、加工制造、餐饮、环卫等社会服务性行业之中就业,而且多为非正规就,工资总体水平不高而就业稳定性较差。鉴于企业深化改革与技术进步进程的推进,现代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这类非正规就业必然会面临被淘汰之风险。
四、进一步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就业权的对策
(一)健全失地农民就业之前的评价体系
实现土地流转有序化的重要前提是要实现农民群众思想观念上的流转。对大部分农民群众而言,土地即为其衣食之保障,而且在非常大的程度上直接承载着其精神上的寄托,土地流转并不只是物质上失去一些东西,更是导致农民群众精神空虚的重要原因。失地农民往往对于自身就业前景缺乏足够的自信心。所以,应当在政府的指引下,整合相关社会各方力量,针对失地农民群体的就业问题进行充分调研,从而完善就业之前的评价体系。要从农民群众的自身立场加以出发,遵循以人为本之理念,落实因人而异之规律,依据不同农民群众的个体发展状况,分别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策略,保障农民群体能够找到适合于其发展之路,进而真正断绝其对于土地的过于依赖性。
(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农民权益
为更好地解决城乡二元对立的问题,在城镇化的大背景之下,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一定要切实打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化管理机制,真正形成统一化户籍管理形式,实现户口和福利因素之间的彼此分离。不仅要从根本上打破户籍上的壁垒,在法律层面上认可农民群众所具有的合法权益,推动其尽快完成身份上的转变,而且还应当切实降低中小城市所设置的门槛,推动资源往中小城市加以流动,促进城乡的统筹化发展,全面惠及失地农民群体。
(三)实施有针对性的失地农民技能培训
失地农民缺乏足够的技能、文化素养是造成其无法顺利实现城镇化就业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上,大量农民在通过了系统化、专业化培训之后,就成为了推动生产力以及经济增长的重要生力军。所以,切实加快培养具备良好市场化意识、懂得经营、精通管理、具有一技之长术的技能型人才是保障失地农民就业权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合理精选技能培训的内容,适应失地农民群体的实际学习需求。二是尽可能地丰富培训的形式,从严执行学时制,确保学员们能够做到理论和实践的彼此结合。三是要努力提升培训管理力度,创建培训学员档案以及台账,对于培训鉴定合格者,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提升其就业的竞争力。四是实施企业订单、失地农民选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新模式,积极鼓励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联合建立职业培训联盟,实现招工等于招生、入学等于就业的目标,解除失失农民群体就业的后顾之忧。
(四)拓展就业途径加大对农民群众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
如今,愈来愈多的农民群众选择外出打工,同时也有相当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到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所以,为了让失地农民群体能够有更加多的就业机会,必须全力发展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设更加多的非农性就业岗位,特别是那些投入较小、效益较高的第三产业,比如,酒店业、餐饮业、娱乐休闲业等新型服务业。不仅要增强对广大乡镇企业特别是传统工业进行改造之力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升农民群众的收入,而且还应当实施招商引资,开办企业,大力引进与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提升其吸收农村地区剩余劳动力之能力。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强化对农民自助型创业之扶持力度。为切实解决好农民群众的就业问题,不仅要致力于拓展就业途径,提升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所具有的吸纳力,而且还应当积极支持农民群体进行自主创业,从而切实有效地整合农村地区的各类生产要素,进而创造出更加多的就业岗位。
(五)强化权益保障健全农民群体就业环境
一是要依据有关法律的滞后性与缺位性而造成的失地农民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的状况,应当尽速对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加以修订与完善,确定失地农民主体所拥有的各项权利,进而在立法的层面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所面临的就业难题。二是要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失业、养老以及住房等社保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除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民群体就业。三是要积极开通失地农民的维权通道,建立法治化信访以及司法维权新体系,保障失地农民能够顺利地表达出自己的各项合理诉求。四是要健全社会救助机制,提升本区域内困难农民群体的低保补助标准,对流转之后的失地农民则应当注重于解决其子女到城市之后的入学难等问题。五是联合相关社会志愿者组织,切实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积极帮助失地农民走上一条自主化创业之路。要积极建设就业与创业公共化服务网络,推动窗口服务、网络服务、移动服务以及自助服务等一体化就业服务新方式,让扶贫开发从输血型往造血型加以转变,推动农业产业增效与农民群体增收能够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通过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保护农民就业权,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历经多年的改革与实践,我国农村的社保体系的主要框架已建立,但还比不上城市那样健全完善,这是因为我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够高,这些可谓都是发展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必须在发展中加以妥善解决。笔者相信,只要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就业权,就一定能够创设出更加和谐的社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作者简介:魏亲延,中共保山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