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管理,我院2001年制定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川社科发[2001]31号文),至今仍在执行,为方便职工查阅,现再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人事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关于加强岗位管理制度的若干规定
川社科发〔2001〕31号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现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兄弟社科院的经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一、科研岗位和编辑岗位的人员,在保证科研、业务工作完成的前提下,一般不实行坐班,但各单位每周至少应组织半天以上的集体政治学习和科研、业务活动;其他岗位人员,一般实行坐班;新参加工作、毕业分配到科研所的人员,一般应先在职能部门管理岗位工作一至二年后,再到科研岗位工作。
二、凡本院职工都必须遵守岗位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出勤和请假制度。因病因事不能上班工作,或不能参加必须出席的会议和规定的政治学习及学术活动的,必须事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后因特殊原因需续假的,必须履行续假申请和批准的手续,方可续假。
三、职工请病假,应当持有省、市、区(县)人民医院的证明,由所、处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超过病假时限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工请事假,应当有充分理由,并写出书面假条。3天以下(含3天)由所、处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所、处领导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凡因事假离开本市到外地的,均应由所、处级领导报分管领导批准。
全年事假累计起过15天的,扣发当年奖金。管理岗位的职工一次请事假超过5天或一个月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扣发当月管理岗位津贴。
五、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夫妻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的,增加婚假10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同一户口居住地,且本院职工要到对方居住地结婚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六、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享受产假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符合晚育(女满24周岁后生育)的增加20天;母乳喂养的增加30天。流产的,孕期不满4个月的享受产假15—30天,孕期满4个月以上的享受产假42天。产假凭医疗单位证明,由所、处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律不享受产假。
七、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享受3天丧假。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可以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八、实行职工春、夏季集中休假制度。春季休假,即每年春节除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另增加8天集中休假时间;夏季休假,即每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为集中休假时间。实行集中休假后,原实行的工龄假规定、探亲假规定不再执行。
在集中休假期间,各单位应安排人员值班,不得因休假而影响工作。休假完后按时返岗上班,不得擅自超假。
九、加强对职工的考勤。凡擅自超假,或不请假以及请假未经批准擅离岗位,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旷工处理。
十、处、所级正职领导因公(私)事到外地,报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除向分管领导报告名,还应书面向人事处备案。
十一、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0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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