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较高业务素质的科研、教学队伍,进一步规范、完善我院科研、教学人员培训工作,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坚持正确的科研方向和教学宗旨,以提高业务水平为重点,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坚持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多种形式并举;加强计划性和针对性,注重培训质量。
第三条 培养对象为院龄两年以上在职人员,以青年科研人员和青年教师为主,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其中,科研人员应为在研省部级以上课题的主持人,教师应为各硕士点主要专业课程、新增或拟增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四条 院人事处及各研究所应积极创造条件,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及时选拔、重点培养在科研、教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中青年科研人员,通过培训,使其尽快成长为科研教学骨干和新的学术带头人。
二、内容与形式
第五条 培训内容包括:强化基础理论,优化知识结构,跟踪学科前沿,提高业务水平。
第六条 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在研省部级以上课题的主持人,到国内一流研究机构和高校作访问学者,实行双导师制(即在院内和访问院校各设置1名导师进行指导),开展为期6—12个月的同类相关课题研究。
(二)硕士点主要专业课程(公共学位课程、专业基础、新增或拟增课程的任课教师,到国内一流研究机构和高校作进修学者,实行名师制(即在进修院校学习进修的课程必须是由本专业知名导师开设),参加不多于一个学年的进修班或相关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和培训。
(三)出国(境)访学的科研人员应具备45岁以下副高以上职称,在院工作3年以上,且近3年无国外长期进修经历。对从事国际问题研究人员可适当放宽职称与科研成果的要求(具体情况由院党委研究确定)。科研成果需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主持国家基金课题,访学时间为6—12个月,有明确的进修计划和预期目标。访问学习的学校主要为教育部学历认定的大学及研究机构,进修学科和项目应是接受单位的优势学科,申请人必须具有针对性的研究课题或方向,有明确的高水平国(境)外合作者。访问学习专业须符合本部门的学科建设需要,外语水平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中关于国家公派访问学者外语水平的条件执行,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或经组织批准出国进修1年及以上。出国(境)人员的访学渠道由院外事部门或访学人员自行联系落实,院外事部门协助办理相关入学访问学习、签证等相关事宜。
三、选拔、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由人事处牵头,会同科研处、研究生学院和各研究所,共同负责开展访问学者和进修学者的选拔工作。访问学者选拔程序采用自愿报名与研究所推荐、拟访问专业方向与本所学科建设需要相结合、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由个人申请,研究所和科研处初审,人事处复审,分管院领导审定,院学术委员会会审(境外访学、进修适用),并报院党委审批确定;进修学者选拔程序采用自愿报名与研究所推荐、拟进修专业方向与本所教学课程需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个人申请,研究所和研究生学院初审,人事处复审,分管院领导审定,并报院党委审批确定。
第八条 人事处为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研究所制定培训和进修规划及拟定相关政策;
(二)组织研究所对访问、进修院校及其学科、课程进行综合评估,提出院校名单供党委研究确定;
(三)组织、督促、检查科研人员和教师进修工作;
(四)负责管理访问和进修专项经费,保证经费落实;
(五)关心派出人员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积极配合各研究所(中心)和接受单位做好工作,使其顺利完成访问、进修任务。
第九条 各研究所负责本单位派出人员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院及本所学科发展要求,密切结合本所学科建设、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需要,根据本所科研人员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所(中心)科研人员访问、进修计划;
(二)组织落实本所科研人员访问、进修计划;
(三)关心派出人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使其顺利完成访问、进修任务。
第十条 参加培训的科研人员和教师应积极投入访问和进修工作,认真完成访问、进修目标和任务,虚心学习,遵守纪律。访问学者应按照所主持课题的进度要求,按时结题,并与接受单位建立良好的学术互动关系;进修学者要完成相关课程的系统学习,回院后按要求开设相关研究生课程,并与接受单位建立良好的学术互动关系。访问、进修学者结束培训后,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学术报告与学习总结、在所属研究所片区进行学术汇报或在全院举行至少1次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提高培训质量,加强考核。访问、进修学者回院后,由各研究所、人事处共同负责检查其研修笔记或教学笔记。同时,访问学者还应及时提供课题进展或结题情况并接受检查,进修学者还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拟新增课程教案的撰写并接受检查。访问、进修学者为6个月的该年度科研任务按其科研岗位目标减半考核;访问、进修学者为12个月的免科研考核。
第十二条 出国(境)访问人员回院后,5年内不得申请调离。
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院设立专项经费,对派出人员提供相应培训经费和生活补助,总额包干,在国内进修与访问学者按3000元/月的标准补贴。境外访学者补贴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6]172号文件参照执行。外出学习期间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用。每年第四季度,由人事处组织各研究所编制下年度访问、进修计划,并制定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和教师应积极参加并服从组织安排的访问、进修计划,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不得拒绝和变更;无故中断访问、进修或未完成预设任务者,必须全额退还院、所承担的相应费用。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三年内不得申请进修与访问。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院科研人员和教师。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 2014年03月18日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