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杭萧钢构、三普药业被证监会盯上,牛市之中对内幕交易的监管,也走上了前台。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内著名公司法研究专家周友苏研究员认为,目前而言,对二级市场包括内幕交易等异常情况的监测存在很大的滞后性,事前防范和控制薄弱,即在内幕交易发生时难以及时预警,而当确认内幕交易操纵时,内幕交易者可能已经结束操纵行为。所以,事后救济就显得尤其重要。
近期,周友苏研究员主编完成的《证券法新论》即将面世。针对这些情况,《新证券法论》提出了相关看法。《新证券法论》明确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责任诉讼实现机制,一旦出现《证券法》没有规定相应责任和权利救济措施的情况,只要有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应当按照有权利就有救济、有义务就有责任的原则来处理。而且,可以通过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来处理涉及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纠纷,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救济功能。
《新证券法论》还提出,对证券违法违规,而非刑罚方法只能是辅助性的、次要的承担方式,刑罚应当才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承担方式。要有效的追诉证券犯罪,而证券犯罪的追诉,还应当采取一些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新证券法论》还建议,由于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较为单调,没有体现出特殊预防的强大功能,没有体现出对待不同的证券犯罪适用不同刑种的优势,所以应当在现行《刑法》中增设“禁止从业”的资格刑等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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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论》即将出版发行
记者近日从有关渠道获悉,《证券法》修订实施后的重要研究著作《新证券法论》最快将于本周面世发行。
该著作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名法学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常务副院长周友苏任主编。该书依据新《证券法》出台后形成的最新证券法律体系,立足于我国证券市场实践,对证券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证券品种、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法律责任、涉外证券投资等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并结合国外(地区)成熟证券市场法律规制的先进经验,对我国证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作了探索。
据悉,该书之所以定名为“新证券法论”,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修改篇幅较大,达40%左右,不仅涉及众多条文的变动,而且在立法理念上也有重大调整,需要对其作出新的解读和阐释,以促进新法的适用。另一方面则是与此前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另一部著作《新公司法论》构成姐妹篇。
节选自《金融投资报》4月16日《股市内幕交易疑似泛滥》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