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金融学理论的源起:向“真实金融世界”的回归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金融理论的研究与发展都建立在新古典主义模型之上,即一个“零交易费用的陌生世界”(Furubotn and Richter,1996)[1]。在这个“零交易费用的陌生世界”当中,信息充分、对称且能够获得,所有的经济主体都具有完全的理性,效率最大化是其唯一目标,即便面对再复杂的情况也能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在零交易成本、信息完全、完全理性、最大化的新古典主义模型理论假设之下,社会、政治、文化、法律等构成制度的因素都被视为中性的外生因素而被排除在新古典主义的分析模型之外。正如从科斯在《企业的性质》(1937)[2]、《社会成本问题》(1960)[3]中所推导出来的“科斯定理”:当交易费用为零时,无论制度如何安排,人们都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在这一“零交易费用的陌生世界”里,金融的世界完全超脱于现实中的摩擦,(既定的)制度于金融发展而言,并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
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一样,一个理论的发展到了一定的程度,僵化是不可避免的,新古典主义金融学也不出其右。边际革命之后的经济学逐步走向了罗宾斯的“选择的理论”[4],古典政治经济学中的福利传统及对制度和历史的关注被渐渐淡忘,事物的本身已不再是那个年代经济学理论研究所关注的内容,更多的是沉醉于通过理论模型对外部世界进行预测。最终,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在纯粹的、技术性的理论假设中一步一步走向僵化,失去了对真实世界的解释力。面对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困境,对制度与历史的回归重新进入到人们的视野之中。以凡勃伦、康芒斯为主的,建立在德国历史学派之上的旧制度经济学也应运而起。虽然旧制度经济学将经济学研究重点重置于制度之上,采用历史描述的表达方式来解释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但因其缺乏内部统一的观点与分析框架(孙良,2002)[5],在解释真实世界时也同样乏力。旧制度经济学对制度分析的回归为往后制度经济学的发展积淀了必要的经验,此后以科斯、威廉姆森、诺思、阿尔钦、张五常为首的学者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以交易成本、产权、合约与制度变迁为主要理论支柱。与新古典主义下的“零交易费用的陌生世界”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是“真实的世界”,即一个存在交易费用的社会,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信息不完全、经济体的有限理性、非最大化等假设都是这个“真实的世界”的构成要素。自此,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在经济学理论发展的推动下,“制度革命”席卷了同样对真实的金融世界缺乏解释力的新古典主义金融学。但与经济学理论的“制度革命”相比,金融理论的“制度革命”来得要更晚一些。在2005年,默顿和博迪(Merton and Bodie,2005)意识到新古典主义下金融理论在金融创新与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功能视角下金融功能与金融结构的统合[6]。在文中,默顿与博迪将金融制度内生化,指出了随着交易费用的引入,内生化的金融制度是实现金融功能中减少交易费用和行为障碍的重要因素。博顿与博迪在文中还讨论了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下的金融理论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及行为经济学下的金融理论的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制度金融学理论(Insititutional Finance Theory)在西方的正式提出。但在制度金融学理论在西方的正式提出之前,以金融制度因素为分析对象的研究已多有出现。国内学者张杰(2010)对此进行了很好的综述,在张杰看来,货币金融理论原本就是制度金融学理论,或者说,制度金融学应当是货币金融学的本源,而不仅仅是后者的新发展。以货币金融理论为切入点,门格尔的货币演进范式中提出了制度因素(货币)内生起源的观点;劳伦斯·怀特的“新门格尔主义”对门格尔理论的重述确认了商品可售性上的差异,从而推演出交易成本为正,并构建了完整的货币制度理论框架;希克斯将交易成本作为货币金融理论的考察对象,认为利息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成本,并进一步梳理不同制度间的逻辑关系,初步形成一个完整的金融制度分析框架;克洛尔强调了交易费用的存在直接影响了物物交易的进行,继而说明了通过制度对货币进行安排有助于降低市场中的交易费用;尼汉斯则在克洛尔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提出围绕交易费用最低的货物——货币而进行的间接交易远比原始的物物直接交易更为节约交易费用[7]。
在默顿和博迪正式提出制度金融学理论之前,我国学者江春于1999年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之上提出了“新制度金融学”,①并在往后的一段时间里将“新制度金融学”运用在不同的金融研究领域中。在江春的研究当中,金融产权是其研究的重点,金融产权的重要性背后所暗含的意蕴则是“真实的金融世界”中现实存在的交易费用。只有清楚划分产权边界才能有效降低金融过程中的交易费用。在其后,张杰(2013)对制度金融学理论的研究也体现出了制度金融学理论对“真实的金融世界”的回归。张杰认为真实的金融世界与新古典主义下的金融世界存在巨大差异,与新古典主义下金融世界的既定制度不同,“真实的金融世界”存在不同的制度安排,衡量不同制度安排的效率则是制度金融学理论所强调的一个方面。[8]在制度金融学理论出发,“真实的金融世界”中的制度安排并不是先验性的,不存在绝对的好的制度与坏的制度,而衡量一个具体的金融制度是否有效,应定位于真实的金融世界,定位于其与相应制度环境的匹配程度上,定位于其能否有效降低真实金融世界中的金融交易费用。
如果说交易费用的引入在经济学理论上进行了一场“制度革命”,无疑,金融交易费用的引入同样也会在金融理论研究中掀起巨大的波澜。回归一个“真实的金融世界”,不仅是国内外金融理论研究的一个新诉求,同时也是推进金融发展与创新所必须坚持的基本出发点。本文第二、三、四部分将遵循新制度经济学(NIE)的理论支柱,对金融交易费用、金融产权、金融制度变迁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评述;最后,对制度金融学理论的发展进行小结。
二、制度金融学理论:金融交易费用
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金融市场上存在金融交易费用,金融交易费用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合理的金融制度是降低金融交易费用的有效途径。理解制度金融学理论的关键在于理解金融交易费用的存在。对于交易费用的理解,无疑要先回答一个问题,即金融交易费用是什么?科斯(Coase,1937)在《企业的性质》中从不同的企业出发,推断企业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再通过列举不同企业存在的理由,指出市场的运行是存在交易成本的,而企业的存在使得合约的签订减少进而降低了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9]。这是交易费用最原始的表述。在此之后,越来越多的制度经济学研究者尝试对交易费用进行定义。一般而言,交易费用就是经济制度运行的成本。显然,现实当中的交易费用不止于经济制度的运行成本,在诺思(North,1990)看来,交易费用源于信息的不完全,交易费用包括衡量交换物之价值的成本、保护权利的成本,以及监督与实施契约的成本[10];张五常(1999)在《交易费用的范式》将交易费用进一步扩大为在“鲁滨逊·克鲁索经济”中所不可能存在的一切成本。张五常认为交易费用也就是制度成本,只有一个人的社会是不存在制度的,而只要社会中多于一人,则制度就会产生[11]。但这种成本与科斯最开始的信息和谈判的交易费用又有所区别,或者可以说是一种更广泛意义上“交易费用”。对此张五常也指出,他所指的交易费用不仅是科斯所提出的“交易费用”,也指代更广泛意义上的制度费用,这点也得到了科斯的赞同。从经典的交易费用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简单地对金融交易费用进行界定:金融交易费用就是金融社会中的一切制度成本。
金融交易费用从哪里来?这是我们要回答的第二个问题。弗鲁博顿与芮切特(Furubotn and Richter,1996)对交易费用的类型进行了划分[12],依循其足迹,我们亦可将金融交易费用划分为市场型交易费用、管理型交易费用和政治型交易费用。在此基础上进行逆推,不难发现第二个问题的答案,金融交易费用源自于市场金融交易中的信息搜索、合约谈判、监督与执行;源自于金融组织的建立、维持或改变及运行的费用;源自于金融制度框架的建立、运行和调整。在交易费用经济学派的代表人威廉姆森(1975、1985)看来,这种种交易费用的源起,一方面与人类的两大天性——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息息相关[13][14];另一方面,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也会形成交易成本,如资产的专用性、不确定性的程度与交易的频率。
在新古典主义下金融交易费用为零,给定的制度作为外生因素并不影响效率的最大化;而在制度金融学理论中,金融交易费用不为零,不同的金融制度安排内生于金融发展,会导致金融效率的差异。这也引出我们所要回答的第三个问题,也是制度金融学理论学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如何通过金融交易费用来衡量金融制度效率?一般而言,金融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金融制度尤为重要,而金融制度设立的目的亦在于有效降低金融交易费用。那么能否有效降低金融交易成本就成为了衡量金融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诺思(North,1990)通过交易成本的分析范式,解释了制度变迁的过程,提出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源泉,其变化产生了构建更有效率的制度的激励[15]。但也有学者对交易费用是制度效率的衡量标准提出质疑,认为交易费用无法真正衡量制度的效率,这与著名的“诺思悖论”有所联系。简单来说,“诺思悖论”认为通过制度变迁,交易费用在不断的降低,这成为经济发展的源泉;而经济发展也意味着社会分工等因素的复杂化,这又直接导致了交易费用的上升,引发经济发展的停滞。边际意义上短期交易费用的下降与长期交易费用的上升构成了“诺思悖论”。对此,杨小凯(1998)[16]、李建标和曹利群(2003)[17]、袁庆明(2011)[18]都作出了一定的解释。诺思(North,1992)在其后期的研究对“诺思悖论”也有所回应,将“适应性效率”(adaptive efficiency)作为衡量制度绩效的标准之一[19]。与交易费用注重边际效率不同的是,“适应性效率”更看重的是制度在长期中的效率,也即制度体系与制度环境的相适度。“适用性效率”的适用,似乎更符合制度金融学理论所强调的“真实的世界”。不同经济体制下有着不同的金融环境,也就是说每一特定金融制度所要面临的金融制度环境也是不相一致的。先验地认为某一金融制度在所有金融制度环境中都能取得同样的效果显然是不可能的。特定的金融制度环境就是理论模型中所必须予以考虑的约束条件,金融交易费用则仍然是理论模型中用以衡量制度绩效的重要工具,通过分析交易费用所得出的“适应性效率”则是制度绩效衡量的结果。由此可以看出,“适应性效率”的提出并不是对交易费用的排斥。金融交易费用仍然是衡量金融制度边际效率的主要标准,是指引金融制度变迁的重要工具。对于交易费用能否衡量制度绩效,另一个质疑则来自于交易费用的可度量性。对此,张五常(1999)做出了必要的回应,指出对交易费用的度量并不在于“可以用元或分来度量”,而在于边际意义上不同制度间效率差异的可观察性[20]。
自交易费用的概念引入到金融理论研究之中后,国内学者多有利用交易费用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我国金融制度问题。如,殷孟波和翁舟杰(2005)通过分析我国农村信用社合作制的交易费用指出我国农信社改革的方向是真正落实合作制[21];李竟成(2005)利用交易费用的分析范式诠释了金融制度的效率,认为不同金融制度效率的高低取决于该制度发挥功能所需交易成本的大小,指出我国往后金融制度的选择和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制度环境因素[22];易绵阳(2014)基于交易费用的视角比较了我国近代两种金融监管制度,指出近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成败均与国家(政府)息息相关,当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律监督的作用,避免过度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23];王劲屹与张全红(2014)从交易费用的视角研究了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问题,指出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金融监管应采取非审慎监管制度[24]。
三、制度金融学理论:金融产权
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合理的金融产权制度可以明晰界定金融产权的边界,降低金融交易费用,提升金融发展效率。制度金融学理论强调“真实的金融世界”,也即金融交易费用不为零。根据科斯定理,交易费用不为零时,权利的界定与配置将极大地影响经济效率,而决定权利界定与配置的基础无疑就是产权制度。可以说,金融产权制度是金融制度体系的核心,其构成了金融制度体系中其他制度的基础并直接决定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要理解金融产权,需要厘清什么是金融产权。对于产权概念的表述,最经典的莫过于“产权是一个权利束”,包含着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等一系列财产权利。那么,金融产权即可理解为一个基于金融资产的权利束。金融产权作为一切金融权利的基础,是金融市场竞争、金融交易的重要工具与规则。金融产权的作用不仅在于提供一个竞争规则与合理预期,其作用更体现于对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对金融发展的激励、约束与协调。只有在完善的金融产权制度的基础之上,金融市场才能有序发展。对此,Mauro(1995)[25],Knack和Keefer(1995)[26]等人通过相关数据验证了产权与投资及经济发展的关系,指出缺陷的产权会导致投资额的下降,并最终拖慢经济的发展。Johnson、McMillan和Woodruff(2002)研究认为弱金融产权会抑制企业的投资欲望,相反强金融产权则会刺激企业进行再投资[27]。Claessens和Laeven(2003)发现在有更完善证券产权制度的国家中,企业能够更好地配置金融资源,并获得更快的成长,进而推动整个金融的发展[28]。
金融产权的公私属性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作为最早认识到产权重要性的人,阿尔钦(Alchian,1989)认为私有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29],而市场资源总是稀缺的,资源的稀缺性总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有竞争则需要有规则,而私有产权制度就是竞争的规则(张五常,2008)[30]。相对比于私人产权,阿尔钦认为政府产权和共有产权的性质是模糊而难以推演其结果的,在此之下个人的权利会遭受损害。德姆塞茨(Demsetz,1967)在权利束的基础上提出了“外部性内在化”的命题,认为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能帮助交易个体形成交易时的合理预期,其主要功能就是引导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31]。产权经济学派对产权的核心概念是建立在私有产权之上,德姆塞茨以土地所有权为例子说明共有产权较之于私有产权有着更高的交易费用、更低的效率以及无法避免的搭便车问题。似乎,在西方经济学人眼中共有产权便是毒瘤,但这并不能否认共有产权的存在,其存在的形式既可能是完全共有,也可能是共有与私有并存。金融产权就可能同时存在私有产权和共有产权两种属性。从私有产权的角度来看,金融产权必然从属于某一特定产权主体,如自然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即便是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也不出其右,国有金融机构是我国金融产权的主要行使主体。但从共有产权来看,一方面行使金融产权中某项权利的主体其本身就有可能是“共有”的,将导致其所拥有金融产权烙上“共有”的标记。在我国,国家所有是最主要的共有形式。目前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存在着明显的国有资产垄断,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屈指可数。②如此一来,可以说我国银行业金融产权多有共有(国有)产权的意蕴。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的资产构成上来看,金融机构的资产大多数来自于他人金融产权的让渡,如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除资本金外,主要是基于储户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贷关系而获得的存款。从外观上来看,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机构内的金融资产拥有私有的金融产权,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使用;从其金融资产的来源构成上来看,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所使用的金融资产大部分是共有的,直接来源于储户的存款。存在即是合理的,共有产权的存在自有其道理,其中最为主要是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公平及资源效率的可持续性和最大化。而对于“共有产权无效率论”,在诺思(North,1977)看来,共有产权之所以容易失效,原因在于没有确定权利的所有人[32]。Lueck(1994)通过检验得出了共有产权产生高效率的条件[33]。韩文龙和刘灿(2013)认为考量一个共有产权制度的效率应当将其置于特定的历史阶段、政治、文化等因素组成的制度环境中[34]。可见,简单地说私有产权优于共有产权是带有一定的先验主义色彩,不管是何种产权制度安排,其效率都应在特定的制度环境来衡量。作为交易的约束条件,只要能够合理划分产权边界,则不应拘泥于私有产权与共有产权的效率之争上。彻底的私有产权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彻底的共有产权也容易产生政府失灵,将二者合理的配比并清除地划分彼此之间的权利边界,或是产权制度产生最大效用的安排。
产权概念的引入,对我国金融发展问题的研究产生深远的影响。国内传统主流金融学理论认为,金融就是货币或资金的借贷或融通。引入产权概念之后,江春(1999)从财产权利的角度重新分析了金融的本质,认为金融的本质是金融财产的借贷或财产的跨时交易,是金融产权的跨时交易[35]。那么,从这一视角出发,就不难发现金融交易主体进行金融交易的前提便是拥有独立的、排他的金融产权。通过完善金融产权制度来培养金融市场上独立自主的金融交易主体,不仅将推动我国金融市场机制的构建和完善,也将是我国整体金融制度体系改革的方向。在江春看来,我国金融发展的最大缺陷就是金融产权制度缺陷,不管是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江春,2000)[36]、利率市场化问题(江春,2003)[37]、人民币升值问题(江春,2004)[38]、金融创新(江春,2006)[39]还是人民汇率制度问题(江春,2008)[40]等,其解决的路径无疑都是金融产权制度改革。苑书义(2011)研究了我国金融产权与金融组织的内生关系,认为金融产权与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内生关联性,指出提高金融组织效率的路径在于逐步改革我国金融产权制度[41]。目前,我国金融产权结构中国有产权占有重要地位,这在银行市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银行是整个金融体系的核心,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国有资本银行为主,真正进入到银行业中的民营资本所占比例较小,国有银行的效率直接影响了我国银行业及整个金融业的效率。在较为单一的银行产权结构下,国有银行的效率一直为人所诟病。高连和(2005)指出改革国有银行产权结构,乃至整个银行业产权结构单一化的问题是提高国有银行效率及整个银行业效率的关键所在[42]。王林辉和董直庆(2008)认为改革金融产权结构,实现多元化的金融产权格局才能促进我国金融发展效率的提高[43]。刘东(2003)认为,我国金融产权制度的改革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产权改革,更应注重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44]。
四、制度金融学理论:金融制度变迁
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金融制度变迁是解释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制度变迁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分支,其形成与发展经历了早期以凡勃仑、康芒斯为主的批判资本主义的萌芽阶段。19世纪70年代以诺思为首以新制度经济学派学者将新古典经济学运用于分析制度与制度变迁,此时制度变迁经济学派正式形成。制度变迁理论对经济绩效的强大解释力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其进行研究及发展,如熊彼特等将以达尔文主义为基础的演进经济学引入制度变迁理论之中,形成制度变迁的演进理论;青木昌彦、奥野正宽等引入进化博弈论,形成制度变迁的进化博弈理论。在不断发展的制度变迁理论之中,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仍历久弥新,其采用人类行为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相结合的视角进行制度分析,其认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是一些人为设计的、型塑人们互动关系的约束。从而,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制度变迁决定了人类历史中的社会演化方式,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North,1990)[45]。不同的制度会导致不同的经济绩效,不同的制度演化方式则可以用以解释相应制度下长期经济绩效的差异。对于制度的变迁,诺思(North,1981)视产权理论、国家理论以及意识形态理论为其理解经济结构的三个基石,产权直接影响经济绩效,国家规定产权结构,意识形态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事物的反应[46]。其中,国家是理解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诺思认为国家的存在本就是一个悖论:国家既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同时也是经济衰败的关键。要正确理解国家,则必须通过产权。一方面国家是产权结构的制定者;另一方面,国家也面临潜在的竞争对手,为保证获得政权,国家又需要满足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也即为特定利益集团实施特殊的产权制度,而这种特殊的产权制度对于社会整体而言往往是低效甚至无效的。王曙光(2007)认为在转型时期,国家为了整体经济改革的顺利推进和稳定性租金的最大化,会在一定时期内严格控制金融体系制度演进的总体规模和速度,从而为经济制度变迁的顺利实施分摊成本[47]。在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下,我国沿用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同样的影响也发生在金融产权制度上。为分担经济体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成本,国家作为金融产权制度的制定者,通过金融产权制度将大部分金融产权直接或间接地赋予国家,达致垄断。在此基础之上,国家通过金融市场获取大量资产用以推动经济体制有序改革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我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尤其是金融产权制度的变迁明显是要滞后于国内整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上,要理解我国金融结构,深入探寻我国金融制度变迁须要重视由国家、意识形态及金融产权组成的金融制度供给语境。
制度变迁的路径是制度分析的重中之重。诺思认为影响制度变迁路径的两个重要因素则是报酬递增与不完全市场。通过对欧洲各国制度演化变迁历程的分析,诺思发现各国在漫长岁月中经济绩效相异的原因——路径依赖,并以“西北法令”为例子证明了路径依赖的存在(North,1973)[48],后并将路径依赖的特征总结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一旦被选定,网络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及主观模型将不断强化这一特定的制度演化路径,文化就是其根源(North,1990)[49]。关于制度变迁的路径,林毅夫(1989)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力性制度变迁③”的观点[50]。林毅夫将制度视为一种公共品,是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交易费用则是要获得制度性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所需支付的费用就是衡量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标准。新的制度安排使得制度效益高于制度变迁的费用,这样新的制度就会产生,制度就会发生变迁。制度演变的路径,林毅夫认为有两种不同的类型: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诱致性变迁是现存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个)人响应制度的不均衡而产生的获利机会,继而自发倡导形成的制度变迁。强制性变迁则恰恰相反,是由国家或政府通过法律或命令而形成。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白搭车”的问题。仅有诱致性变迁,则意味着社会整体制度的安排无法达到最优。这时候,国家的干预便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强制性变迁成为了一个新的、并行的制度变迁路径。但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同样存在缺陷,统治者个体的有限理性会影响作出制度供给者的国家或政府的理性;统治者个体的偏好也会造成同样的影响;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国家或集体层面上无可避免的官僚政治及利益集团斗争。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制度失败。因此,衡量一个制度、整个制度体系的有效性时,不可避免地要考量到其制度变迁的路径。但要强行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与强制性制度变迁两者之间分出优劣,则大可不必。如前文中所提到,对任何制度的考量都应放在特定的制度环境中去。
与诺思所讲述的“西方世界”[51](North,1973)一样,我国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中也存在着明显的路径依赖。建国以来,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条件的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在大一统的计划经济思维下,我国金融制度演变的历程中也充斥着浓厚计划经济的色彩(张宝祥,2004)[52]。造成这种大一统的、计划性的制度变迁路径,其原因更可追寻到我国千百年历史演进中亘古未变的文化基因——皇权至上的封建儒家文化(马建华,2012)[53]。相对于城市金融制度,我国农村金融制度的变迁似乎更受这种封建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一直是以政府供给为主导的渐进性制度变迁,体现出一个由国家、地方政府、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内部人组成四方博弈的格局(谢家智,冉光和,2006;皮天雷,2009)[54][55]。与“四方博弈”相类似,我国整体金融制度变迁也体现为不同利益集团博弈的结果,导致了我国现如今国有资本垄断银行业金融市场的格局。可以说,利益集团的博弈就造成了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的重要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了诺思制度变迁理论中的国家理论。随着民营资本不断流入金融市场,利益集团博弈的格局将会进一步变化,如何改变我国金融制度变迁的大一统、政府主导的路径依赖成为了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在路径依赖之外,我国金融制度变迁存在着强制性变迁为主,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并存的特征。王曙光(2007)提出了“制度变迁成本分摊假说”,指出我国金融制度演进的首要目标变量是社会和政权的稳定性[56]。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以强制性变迁为主的我国金融制度,其明显滞后性就可以理解了。在我国整个社会制度变迁的过程中,金融制度分担了大部分的制度变迁成本,其中农村金融制度则更是金融制度变迁中主要的成本承担者。在我国,正式金融的制度变迁以强制性为主,这也是贯穿我国银行业制度变迁的主要脉络(陶士贵,2014)[57],这种正式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特征也体现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之上,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发展银行等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其制度的变迁皆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王君,2014;王占北,朱家凤,2006)[58][59]。
制度金融学理论是制度经济学派在金融学理论的一个新兴学科,作为解释金融制度效率、揭示金融发展内在逻辑的理论工具,自形成以来便对金融制度及金融发展的研究产生的重要影响。制度金融学理论继承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理论内核,并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分析框架——交易费用、产权及制度变迁用于解释金融制度、金融制度变迁及金融发展。与以往的金融制度分析工具所不同,制度金融学理论关注的是一个“真实的金融世界”,一个存在交易费用、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信息缺陷、制度缺陷的真真实实的金融世界。制度金融学理论认为,在真实的金融世界里,金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只有有效的制度安排才能真正促进金融的发展。在理解与衡量金融制度有效性时,制度金融学理论坚持实践的、联系的、发展的观点,摒弃先验的、孤立的、静止的制度价值观,认为衡量一个金融制度的效率不能仅看该制度在理论模型中的边际效益,而应将该制度放在一个特定制度环境当中,与其他相关联的制度一起去考量;同时也要充分考量该金融制度的变迁过程及背后的演进逻辑。
我国的金融发展虽经历了唐宋时期的领先,也遭遇了近现代以来的落后。21世纪的中国与其说是经济发展的时代,还不如说是资本发展的时代,是金融发展的时代。以牺牲金融体制改革为代价的经济发展已然不再适应当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但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金融体制改革滞后问题业已成为当前阻碍我国金融发展的拦路虎。如何通过金融体制改革,大力促进金融法治发展,为金融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我国党和国家政府当下最为重要的工作之一。从理论内核上来看,制度金融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存在一定的耦合。一方面,制度金融学理论强调金融制度的重要性,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强调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也是不谋而合的;另一方面,马克思作为较早关注到制度重要性的人之一,其提出了一个解释制度变迁的框架,对此诺思也曾将其框架评价为“对长期制度变革的最有力的论述”。从理论应用前景上来看,制度金融学理论在金融发展、法治发展的双重背景下,将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及金融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已被提上日程且日渐得到重视;同时,以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发展,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也将是我国往后一段很长世间里的新常态。制度金融学理论正是以金融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其最终目的也在于提高金融制度效率、推动金融发展,这也正迎合了我国金融法治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以制度金融学理论来解释、支撑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及推动我国金融法治发展在理论内核、理论应用上都存在较大的可行性,制度金融学理论在我国将有较好的发展土壤。
①江春在1999年发表的文章《论金融的实质与制度前提》中提出金融的实质并不是资金的借贷活动或融通活动而是财产权利的交易活动。文中,金融产权作为“新制度金融学”的核心内容被提出。在江春看来,金融是经济的核心,制度对经济发展至为重要,同理,以制度为切入点研究金融与制度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可行且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将江春的所提“新制度金融学”也归类为制度金融学理论。(详见,江春.论金融的实质与制度前提[J].经济研究,1999(7):33-39;江春.新制度金融学探索[J].经济学动态,2002(6):13-17.)
②截至2016年10月末,已获批成立并营业的民营银行只有5家,分别为微众银行、华瑞银行、网商银行、金城银行、民商银行。第二批民营银行中目前已有3家获批筹建,分别为,富民银行、希望银行和三湘银行。
③诱致性制度变迁在更早的时候由拉坦(Laden)先提出。林毅夫在拉坦的基础上给出了明确的概念。
原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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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煜宇(1977- ),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金融法;何松龄(1991- ),男,广东茂名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研究方向为金融法。重庆 4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