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劳动关系矛盾的凸显,有关劳动关系的研究已经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但什么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或者说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到底“特”在哪里,学界研究却还很少涉及。以至于2014年时任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在向国家领导人汇报劳动关系近况后感叹:“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我们还没有破题。”[1]
针对这一研究状况,劳动关系专家常凯从中国劳动关系所处阶段入手对中国特色劳动关系进行了开创性探讨,本文在其基础上对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特征与走向做进一步研究,以期能为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构建新时代中国特
色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有益参考。
一、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性质类型
劳动关系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以及相关组织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所以说,劳动关系所体现的是一种利益关系。它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从本质上来说,一定社会的劳动关系,是由该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决定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特别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国家实行统筹统包的计划经济劳动制度,一种完全不同于旧社会的劳动关系建立起来。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劳动关系实现了由单一性向多样化、计划性向市场化的重大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没有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3]。这是因为社会性质没有变,中国工人阶级和所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也没有变。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发生了变化,但基本国情没有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能发生改变,因而中国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也不可能发生改变,这是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前提。
从学术上来讲,所谓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属于比较劳动关系研究的范畴。所谓“中国特色”,那就得同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这里主要是指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相对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言的“特色”。要分析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特征,除了明确其社会主义性质以外,还得首先确定其类型。劳动关系专家常凯认为,中国劳动关系属于国家主导型劳动关系。“所谓国家主导型劳动关系,其实是指国家主导型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作为一种经济关系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4]25。这种说法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用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来表述更为恰当。毕竟,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形式,而政府是一种管理的形式;国家是由全体人民组成,而政府是代表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的机关,只能由一部分人民组成。在中国,“政府在政治力量对比上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在资源配置上也具备相当大的决定权”[5]。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类型就是经过 40多年改革开放、在政府主导下所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劳动关系政策措施都是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基本经济政策的目标范畴内制定实施的,一切与此相矛盾或者背离的政策措施都很难得到政府支持。不少学者对这种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持反对态度,但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急剧转型的背景下,政府直接主导劳动关系政策的制定以及实施是符合实际的。在政府主导下,一方面,能够较快地完成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型,即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转变为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转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劳动关系危机以及大的社会动荡,从而保证了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事实上,这种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不仅出现在中国,很多转型期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
二、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特征
由于都是实行市场经济,中国特色劳动关系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才具有可比性。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特征或者特色是由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共同决定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路径,更直接地影响了这些特征或者特色的形成[4]26。这些特征或者特色可以从以下六个维度来理解。
1. 从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作用发挥来看,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质特征是一个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最显著的标志。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6]。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指出:“中国最大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什么是中国特色?这就是中国特色。”[7]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直接决定和体现了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区别于西方主要市场经
济国家劳动关系的最本质特征。在中国,包括协调劳动关系在内的所有工作都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比如,有关劳动关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策部署都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即使在企业层面,基层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的具体实践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保证。这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是没有的,这些国家实行两党制或者多
党制,代表不同利益集团的各政党通过竞选取得或者失去执政地位,他们的劳动关系政策也会随之进行相应调整。
2. 从劳动关系协调的逻辑基础来看,更注重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协商合作。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结合在一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8]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是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代表者。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在其中工作的所有中国劳动者,无论是合法的经营管理者,还是生产一线工人,大家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同时,由于所在企业的性质、规模及发展阶段不同,所处的具体劳动关系不同,因而难免会产生具体利益差别或者矛盾,但这种具体利益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完全能够在协商协调的基础上解决的。强调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是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区别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重要特征,也是中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逻辑基础,这同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立场也是一致的。正因为大家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彼此间的劳动争议、实现互利共赢才有可能。也正因为大家在具体利益上存在差别或者矛盾,大家才有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彼此间的劳动争议、实现互利共赢的愿望和需求。中国更倡导沟通与合作,更注重通过协商协调来解决劳动关系双方的分歧,强调既要维护好职工权益,也要考虑企业发展。《中国工会章程》就强调:“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9]
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虽然也讲互利共赢,但那是建立在根本利益冲突的基础上的。由于这些国家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潜在对抗性,他们更倾向于采用激进方式来追求自己权益,从“集体协商”与“集体谈判”的比较中就能清晰地看出这一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将工会代表劳动者同资方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称为“集体谈判”,但是中国则一般将其称为“集体协商”。虽然乍看起来这两个词并无多大区别,但细究起来,采用“集体协商”这一称谓更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主要体现在终极目的和救济方式上。在终极目的上,“集体协商”更多地强调“双维护”,即通过协商达到《中国工会章程》所强调的“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双赢目的;而“集体谈判”则包含对立对抗意味,更多地强调“单维护”,即通过谈判实现劳动者单方利益最大化。在救济方式上,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如果劳动关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只能由人社部门组织有关各方进行协调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可以采取产业行动进行救济,因为无论罢工还
是闭厂,都是两败俱伤的做法;但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过程中,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时,劳动关系双方都可以通过采取产业行动来向对方施加压力,比如资方可以进行闭厂,劳方则可以举行罢工[10]。这些国家因“集体谈判”破裂而导致的罢工经常发生,特别是法国等国家有时甚至会出现全国性大罢工,给经济社会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3. 从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变迁过程来看,遵循政府主导、从上至下的路径[4]26。前面已经论及中国劳动关系属于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改革开放40多年中国劳动关系的转型都是在政府主导下从上至下完成的,但是整个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大的波动。在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或政府劳动部门先后颁布了《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这些制度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与政府之间的“统包统配”关系,但开始推动劳动关系朝着市场化方向转变。1994年,为了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相适应,中国颁布了《劳动法》,奠定了整个劳动关系政策的基准。紧接着,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1996年又发布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些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发展。2002年开始,涉及保护劳动者各方面权益的《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相继颁布。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促进了劳动合同制度的健全完善以及集体合
同制度的推行,进而有力地推动了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发展。从上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基础性手段——劳动合同制度经历一个从试行到全面实行、从不成熟到较成熟的变迁过程,整个过程是由政府主导从上至下进行的。事实上,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另一重要手段——集体合同制度也经历大致相似的变迁过程。由此可见,“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我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并非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而是政府通过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转型而来”[11]。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劳动者是被“抛入”劳动力市场的,基本上是被动
的。经过40多年的快速转型,虽然中国市场化劳动关系已初步形成,但是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经过二三百年变迁才趋于健全相比,显得还不够完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从其变迁过程来看,更多的是遵循一种市场主导、自下而上的渐进路径。在这个过程中,虽然离不开政府作用的有效发挥,但更多的是市场力量,特别是劳工力量的直接推动。
4. 从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来看,“资强劳弱”更为突出。应该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强劳弱”是一个普遍现象,只是相对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言,中国这种失衡更为突出,或者说更为严重一些。这同中国劳动力长期供过于求,而资本长期相对短缺是分不开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对劳动者权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转型是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改革过程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被忽略”“劳动者为整体的改革作出了相当大的牺牲”[12]。劳动者很多时候
都是原子化、碎片化地存在,难以形成独立的、团结的集体力量,而资本要素所有者凭借其稀缺性,利用其强大影响力,不断使自己掌控的资本增值。相对而言,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劳动力供求关系相对平衡、集体谈判制度有效实施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强劳弱”的程度。
5. 从劳动关系的形态来看,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劳动关系通常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前者是劳动者个人同企业之间以签订劳动合同为主要形式确立的劳动关系;后者是劳动者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同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市场化劳动关系只是初步形成,是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的,集体劳动关系尚处于形成中。中国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始逐步实施集体合同制度,特别是自从2007年《劳动合同法》设置“集体合同”专节以来,集体合同制度就得到从上至下的、大规模的推广实施,全国签订的集体合同份数快速增加。人社部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累计为183万份,覆盖职工1.6亿人。”[13]从实际效果来看,“就有很大一部分集体合同流于形式,其实效性并不强”[14]。由于缺少以工会为代表的工人的广泛参与,中国的集体劳动关系还没有真正形成。“在劳动关系的结构方面,还是以原子化分散化为特征的个别劳动关系为主,集体劳动关系在形式上虽然存在,但在实际当中并未最后形成”[4]。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二三百年的变迁,集体谈判制度已经比较成熟,集体劳动关系已经形成。德国、芬兰、瑞士等国家颁布了专门的集体合同法,美国的《国家劳工关系法》等法律对集体谈判进行了明确规定。20世纪60年代后,欧盟国家集体合同覆盖率曾经平均达到67%,其中,法国约为95%,意大利为90%[15]。20世纪末以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这些国家的集体谈判制度也受到了挑战,无论是工会组建率,还是集体合同覆盖率都有所下降,但它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尤其是在协调集体劳动关系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仍然以个别劳动关系为主,这是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
6.从劳动关系协调方式来看,具有综合性、多样性。由于中国企业类型多种多样,劳动关系复杂多元,劳动关系协调方式也呈现出综合性、多样性特点。一是法治化协调。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面临“资强劳弱”的客观存在,所以不能绝对市场化,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加以调节和干预。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已基本形成以《劳动法》为主体、以多层级的劳动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劳动法律制度,法治化协调已经成为劳动关系的主要协调方式[4]26。不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以协调个别劳动关系为主的,有关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
法律法规还比较零散。二是社会化协调。主要是通过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购买社会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良好氛围。党和国家“已把社会力量与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同列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力量来源”[16]。三是党政化协调。由于“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17],所以各级党政机关都将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动员组织各种力量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比如,各级党委政府制定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红头文件”,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把劳动关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通过不同部门分工配合、制订应急预案来预防和处置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做好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工作等。多样化的劳动关系协调方式,特别是党政化劳动关系协调方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4]。虽然有些学者对党政化协调方式持批评态度,认为市场经济国家应该更多地依靠法治化手段来协调劳动关系,但是作为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来说,突出这种协调方式无疑是正确的,它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资强劳弱”格局,从而有利于保持劳动关系动态和谐稳定。
三、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走向
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将走向何方?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是会“趋于一致”,还是会“特色更鲜明”?这些问题直接涉及中国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及其政策取向。笔者认为,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走向将是“趋于一致”与“特色更鲜明”同时并存。
1“. 趋于一致”,是指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中国市场化劳动关系必然会趋于成熟,并具有市场化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比如,劳动关系的经济性、集体劳动关系的成熟性、劳动关系双方冲突合作的同一性[4]等。中国已经并将进一步融入全球产业链中,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必然会具有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似的、市场化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事实
上,中国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协商制度等制度机制就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逐渐建立发展起来的。实践表明,大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是推动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途径。在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从这个角度来说,在劳动关系的某些方面“趋于一致”是必然的。中国劳动关系的走向肯定会受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所制约,这是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规律。学界有人认为,受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广泛运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因素影响,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覆盖率和影响力已不如从前,中国可以跨越集体劳动关系协调模式而直接进入人力资源管理这一协调模式,进而提出集体劳动关系的协调模式——集体协商不再适宜于中国。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中国可以吸收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文明成果,缩短发展进程,但是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集体劳动关系这一阶段是不可跨越的。“中国必须要在个别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以集体劳动关系为特征的产业关系,这具有历史‘补课’的意义”[4]。中国目前产业基本构成仍然是传统产业特别是制造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仍会是这样,《中国制造2025》的出台及其实施就是证明。同时,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广大普通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将逐渐从“权利型”向“利益型”转化:劳动者超出法律规定标准要求经济补偿金、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分享企业发展红利、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团结意识、行动意识都会增强,集体劳动关系将逐步形成。这样,作为协调集体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集体协商制度也必然会像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一样趋于成熟并发挥应有作用,这也将有力改变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的状况。另外,“趋于一致”还表现在中国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可以想象,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将不断健全,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将不断提高,劳动关系运行和劳动争议处理都将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2“. 特色更鲜明”,是指在新时代,中国劳动关系必然会立足于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不断调整、完善并强化有别于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特色,这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将强化对劳动关系的协调方面。“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6]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6]“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6]。在新时代,党和政府对劳动关系的协调除了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刚性协调”以外,还将强化其“柔性协调”。一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中央明确要求,“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17]。还包括坚持党建带群团建设,推进群团组织改革,从而不断增强企业中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活力。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二是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工作格局。习近平同志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已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在坚持中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责,使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紧密结合和统一起来,共同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18“]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这种工作格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但还只是“初
步形成”,在新时代,这一工作格局将会进一步健全完善。各级党委将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三是继续开展各种创建评比活动。从上至下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组织开展有关评比活动,引导、激励企业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改善职工工作生活条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这些活动同给企业界人士一定的政治身份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些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企业界人士可以被“安排”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在有关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这些“柔性协调”措施的深入推进,将使党政力量更直接、更深入地影响劳动关系运行。在“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这一目标牵引下,党委政府必然会采取更多的、更有力的“柔性协调”措施。可以预见,相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这些“柔性协调”措施的特色将来会更加鲜明。
总之,所谓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属于比较劳动关系研究的范畴。分析中国特色劳动关系的特征,首先就得明确其性质类型。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从类型上来说属于政府主导型劳动关系。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特色,这是由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制度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共同决定的。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中国自身因素的影响下,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在某些方面将同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趋于一致”,但在一些方面也将会呈现出“更鲜明的特色”。前者主要体现在集体劳动关系将逐步形成,集体协商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将进一步走向法治化等方面。后者则主要体现在党和政府除了进行“刚性协调”以外,还将强化其“柔性协调”。当然,笔者研究这些特色与走向,并不是要刻意标榜或盲目自诩某种特色,而是要分析和阐释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制度机制的合理性,进而能为制定有预期、有前瞻性的政策措施提供有益借鉴。
参考文献:
[1]乔健.略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2):1-10.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82.
[3]中央有关部门联合调研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调研报告[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6):1-12.
[4]常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阶段、特点和趋势——基于国际比较劳动关系研究的视野[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5):21-28.
[5]陈天祥.论中国制度变迁的方式[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7):86-91.
[6]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7]习近平在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时强调作风建设要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不断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
动成果[N].人民日报,2014-05-1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10.
[9]李玉赋.中国工会十七大工会章程修正案学习读本[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8:23.
[10]张建国. 劳动关系与集体谈判——基于实践的思考[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145.
[11]常凯.劳动关系的集体化转型与政府劳工政策的完善[J].中国社会科学,2013,(6):91-108.
[12]常凯. 三十年来劳资关系的演变历程[J]. 中国商界,2008,(6):37-39.
[13]2017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N].中国劳动保障报,2018-05-22.
[14]杨成湘.改革开放40年中国集体协商制度变迁及其前景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8,(8):25-29.
[15]朱健.集体谈判制度在国外[J]. 中国劳动保障,2008(4):61-63.
[16]张博.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研究[J].湖湘论坛,2017,(4):106-111.
[1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04-09.
[18]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在京举行[N].人民日报,2011-08-17.
【作者简介】杨成湘(1977- ),男,湖南隆回人,讲师,管理学博士,中共中央党校办公厅,从事劳动关系、集体协商研究(北京 10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