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生态思想文化主要是在我国传统农业社会形成的,其思想、制度、民俗是因应农业生产生活需要产生的。其思想观念也主要是对农业生产生活经验的总结,其关于自与自然万物及其内在关联的认识有待于现代生态科学的充实和完善;其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制定、民风民俗的形成主要是应对传统农业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在今天已难以妥善解决现代化生产生活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从解决当代社会现实生态环境问题出发,传统生态思想文化势必暴露出自身固有局限。本部分,我们将从传统生态哲学、生态政治法律制度、生态民俗三方面分别论述其局限。
传统生态哲学的局限
关于传统生态哲学的局限,我们主要从传统生态世界观、生态价值观、生态德性论三方面分别论述:
其一,传统生态哲学在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上偏重于整体的直观,往往缺乏严格的科学分析与论证。如道家虽然肯定自然界是一个有机整体,肯定人与自然万物均是自然造化的产物,肯定自然界本身具有自协调的能力和智慧,但对于自然造化产生生命的内在机制停留在阴阳、五行的笼统把握上,缺乏具体的、科学的认识。又如《华严经》的因陀罗网喻,以及华严宗的法界缘起论虽然肯定现象世界事物之间相互关联、相互涵摄、相互映照的复杂关联,但是在佛教那里,这只是个体生命的精神体验,并不能阐释复杂生态系统动态的自组织演化机制及过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卡利科特认为古代生态整体论世界观根本不能像今天量子力学和生态学那样,解释自然整体内部的复杂深刻的有机联系,而只是一种直观思维的表象。
其二,传统生态思想主要关注的是自然造化整体的价值,往往将个体事物的存在价值消融在整体的存在价值当中。如道家思想的主导倾向是“以人合天”,强调自然造化整体过程对人与万物的主导作用;儒家虽然肯定人自身的主体性价值,但其突出的主体价值,主要是“赞天地之化育”,即实现自然造化整体的价值,以及人与万物价值的共同实现,同样是将自然整体的价值置于个体价值之上;佛教更强调个体与现象事物的虚假性,从存在的关系性、过程性、整体性的角度否定现实人生的存在意义。这与在西方现代文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生态价值论有本质的不同,当代生态哲学不仅肯定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且肯定个体生命存在的价值。
其三,传统生态哲学主要从个体的德性修养实践阐释生态思想,往往忽视对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其现实解决途径的关注。其心目中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理想往往是一种德性修养的境界,如儒家“天地万物一体之仁”是人接纳、关爱天地万物的道德境界;佛教所说的西方极乐世界、东方琉璃光净土等是一种彼岸的精神境界。在生态实践方面,传统生态思想往往强调的是个体自身的德性修养如对自然生命的仁爱之心对于协调人与生态环境关系的意义。由于偏重于关注主体自身的德性修养,对于现实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缺乏应有的关注。在这方面,道家和佛教体现得更为明显。如道家从道的立场阐释人与万物的平等性,佛教从真如佛性的角度阐释人与万物的平等价值,关注的首先是个体自身内在的精神境界和道德修为,并没有将为人之外的自然万物争取现实的生存权利、改善其生存状态作为现实的事业追求,这客观上必然会限制其影响社会的力度和范围。
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的局限
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是适应古代社会农林牧渔业生产和现实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验基础上的。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的局限也与这两方面有关。
其一,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是适应古代社会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形成的,古代社会并不存在现代工业化生产带来的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必然有其时代局限。如传统农林牧渔业生产与动植物生长的季节性规律相关,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关注的主要是按照动植物生长季节“以时禁发”,关注的是对动植物资源利用的“取之有节”,以保证对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唐宋以后,适应农牧业生产需要,相关政治法律制度加强了对牛马等畜力的法律保护。而古代社会不存在今天工业生产导致的废气、废水、废渣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污染,及对人们生存环境的威胁,当然不会制定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同时,古代社会在山林保护方面,鼓励植树造林,但一般是在住宅周围或村庄附近;古代社会也有有关太庙、宫室、陵园等林木保护的法律,但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封建社会秩序。这些与今天从恢复生态环境出发,进行封山育林、建立自然保护区还是有本质的不同。
其二,传统生态政治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农林牧渔业生产经验基础上的,这与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对生态系统规律的科学认识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应该肯定,传统农林牧渔业生产经验是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有其科学性。但其局限是不能从现代科学的角度揭示其内在机理,因而不易举一反三,进而在此基础上制定适应不同领域、不同地域环境的政治法律制度。又如现代工业生产是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的,如何制定适应当前工业文明时代的生态环保法律制度,也需要在现代科学基础上研究生态系统演化机理及规律,研究人的生产生活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特别是研究工业生产对环境系统的影响,研究如何减少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环保法规。此外,传统生态治理注重以礼义治理天下,存在一些与生态环保相关的祭祀仪式,这些仪式对于培养人们尊重自然、感恩自然的情感具有积极意义,但却与现代科学理性精神不相适应,也要求适应时代文化精神进行改进。
传统生态民俗的局限
传统生态民俗是在古代农林牧渔业生产实践中的经验总结,同时还蕴含有古代社会因不能掌握自然规律而形成的对自然的敬畏心理,因此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的局限。
其一,传统生态民俗是古代农林牧渔业生产经验的总结,人们对于传统生产民俗的成功经验,往往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对其内在机理缺乏科学的研究和认识。如桑基鱼塘模式本身蕴涵丰富的科学内涵,但是如果不了解其内在机理,不加分析地运用到今天其他领域或其他地域环境,就不一定行得通。只有从生态科学角度弄清楚桑基鱼塘模式中养鱼与养蚕,鱼、菱、藕混养或各种鱼类混养之间的循环结构,了解物种间的形态关系、生育期关系等机制,才能摆脱经验束缚,举一反三,建构适应不同环境的果基鱼塘、花基鱼塘、菜基鱼塘等模式。
其二,传统生态民俗是建立在传统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其生产目标旨在满足人们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维护人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的和谐,因此,其生产目标、生产方式、生产规模、生产效率等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人们日益增长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如云南少数民族传统刀耕火种的生产民俗仅适应于人口密度低的生存环境,而在人口密度高的现代社会,这种生产方式不仅不能适应现代生产的需要,而且本身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作用。又如佛教放生民俗在古代社会能起到保护生命、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但在人们片面追求物质利益的今天,佛教信众放生行为反而会助长不法商贩为谋取私利,在佛教节日前大肆捕获、收购、贩卖放生动物,给更多的动物带来劫难;同时,由于现代社会交通发达,放生动物往往来自其他生态环境,如果佛教信众缺乏充分的生态知识,将来自其他生态环境的动物放生到当地,还会给当地物种、生态环境带来灾难。
其三,由于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人们对于自然运化过程、规律的认识有限,因而不少生态民俗带有不科学、迷信的成分。如民间崇拜仪式中的神灵观念、民间禁忌中不科学的说法等等。如维吾尔族谚语“折断幼苗的人会夭折”“往水里撒屎嘴脸长脓包”“谁抓了羽毛未丰的小鸟,谁的手就会颤抖”“偷取或打碎鸟蛋、破坏鸟巢的人脸上会长雀斑”……应该说,这些民俗禁忌对于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具有积极意义,但是这些说法并不科学,带有恐吓的成分,在现代化的今天当然很难让人信服。
其四,传统生态民俗在古代社会环境保护中曾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现代化过程中,许多传统民俗被当作封建迷信破除殆尽,在开展现代化生产过程中,许多与当地生态环境相耦合的生态生产方式被替代。如藏地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观念、习俗,如季节性轮牧、出家习俗、以牛羊分为燃料等等,即是千百年来藏民生活智慧的结晶,本身具有可持续发展特征。为了追求一时的经济利益,替换传统生产方式,往往带来不可挽回的灾难。如20世纪50年代,青海省政府提出将牧区草原“建设成重要的粮食基地”,改变传统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生产方式,柴达木盆地1956年至1959年开垦180万亩,青海湖盆地开垦13000公顷土地,后来废弃了10000多公顷。盲目的开垦给高寒草原带来毁灭性破坏。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民俗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但是,传统民俗的恢复很大程度上不是看到它们与当地生态环境的协调,而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地方传统民俗的恢复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保护,是作为旅游资源被开发,而不是恢复、研究、发挥传统民俗在生态环保中的积极作用。传统民俗在现代化进程中的遭遇,在现代化进程中的被消解、被异化,必然束缚传统生态民俗在当代社会积极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