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纠正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的通知
.川委厅[2004]18号
超级管理员
2010年03月09日 11:08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清理和纠正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违规
多占多购房改房的通知
川委厅[2004]18号
省级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房改政策,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巩固省级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省级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纠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和范围
(一)清理对象:省级机关(含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依照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机构改革中的分流人员)。
(二)清理范围:
1.违反《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纠正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建房住房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川委办[1996]58号)规定,购买、占有两处及两处以上房改房和住房面积超标准未作处理的。
2.因工作调动,在原单位购买的房改房没有退出,又在调入单位购买了房改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
3.夫妻双方各自在所在单位均购买了房改房或一方已购买房改房,另一方又参加集资建房的。
4.职工因住房拆迁已作产权补偿或住房安置后又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房改房形成多占住房的。
5.单位未按房改政策和程序自行售房(含集资建房)及个人违规购买、占有两套以上房改房未作处理而上市交易的。
6.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优惠的。
职工按政策购买一处房改房,但住房面积超标准,其超面积部分已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的,不属于清理范围。
二、有关政策标准
(一)单位以各种方式集资建设的住房均属房改政策性住房。
(二)职工按房改房成本价、实际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夫妻双方只能购买一套(处),办理一个产权证。
(三)职工工作调动及夫妻异地工作,只能在一个地方或单位购买一套公有住房,不准调一个单位购买一套公有住房。
(四)夫妻双方离异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房改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不能以离婚为由再向单位申请分房或购房,不能重复享受房改政策优惠购房或租房。
(五)一律不准将多占多购房改房以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及他人。
三、对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的处理
(一)职工多占或多购的房改房必须全部清退。夫妻双方购买房改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即使两处住房均未达到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也应退出其中一处。退房确有困难的,可按租购自愿的原则,按市场价租赁或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
(二)职工工作调动及夫妻异地工作,在两地或在两个单位均以房改房成本价、实际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集资建房的,应退出其中一处;如两处中任一处均未达到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其中一处可根据单位住房情况和本人职级标准进行调整。另一处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可按租购自愿的原则,按房改政策缴纳租金或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夫妻双方购买两处以上的房改房(含集资建房),对其多占多购的住房,必须限期清退。
(三)职工租用公有住房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后,因城市拆迁已作产权补偿或住房安置的,以拆迁为由又购买的房改房或集资建房必须清退。退房确有困难的,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
(四)离异职工(无论男方或女方)以离异后无房为由购买的房改房或集资建房,应退还给原产权单位。如退房确有困难的,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
(五)以各种形式转让给子女或他人的多占多购房改房应一律退还产权单位。如退房确有困难的,按市场价补足房价款。
(六)已清退的房改房应优先用于解决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或作为住房困难户的廉租房。住房富余的单位,其多余住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房改办集中统一出售给省级机关或省级财政拨款单位的无房职工,售房收入列入房改资金专户管理。
四、工作实施步骤
成立由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为组长、副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级机关住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和协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清理工作从6月1日起至10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日于6月15日。省级机关住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调查清理表》印发各部门(单位),并设立住房清理举报信箱和在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各部门(单位)做好动员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6日至7月15日。各部门(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在本部门(单位)职工中公示,接受监督。认真填写《调查清理表》,将自查自纠情况和《调查清理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促检查阶段:7月16日至9月29日。省委、省政府组成工作组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汇总上报阶段:9月30日至10月3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并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
五、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
(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确保清理和纠正工作有效开展。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的清理和纠正工作。
(二)清理和纠正工作坚持单位自查、群众举报与组织清理相结合,单位自查自纠与组织从严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三)在认真开展清理和纠正工作的同时,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住房实物分配。
(四)对违规多占多购房改房拒不退房又未补足房价款的,省委、省政府授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房屋产权监理部门注销其房屋产权证书,情节严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涉及的清房政策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23日
]]>
2013年09月28日 01:50
2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