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胡小文
2010年12月09日 15:46
各所、处(室及中心),研究生学院:
为了推进我院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单位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意见的通知》(川办发〔1999〕8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院制定的《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意见》(川社科发〔2010〕71号),院决定按整体推进、分批实施的办法进行。
一、第一批实施住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凡符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关于职工住房补贴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我院无房(指政策性住房)职工(含购买经济适用房且在201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产权变更委托手续和实物退房的职工)和住房已定位产权不再变动且没有达到其职务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控制标准的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实施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在2010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完产权变更委托手续及未实物退房的职工和参与此次旧房调整及未按政策完成清退房屋的职工,待住房清退、调整定位,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在下一批进行。
二、程序
1.领取填写表格
从即日起,凡自愿申请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由所在部门集中在院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B206,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办公室)领取申请表和《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享受住房政策情况表》,发给个人按填表要求如实填写,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带上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享受住房政策情况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证件复印件交到院住房补贴办公室,逾期未交申请者视为不参加本批住房补贴或不符合住房补贴政策规定。
2.初审
院住房补贴办公室收到职工填写的《四川省省级单位职工享受住房政策情况表》后,会同院监察处、人事处、财务处、房改办等部门对职工填写的表格进行调查审核,并报院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后在院内进行公示。
第一次公示期为十天。
3.复审
对公示期间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核实修改后,报院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次进行公示。
第二次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期间出现的异议再进行调查、核实和修改,报院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同意后,提交院党委会审定后公布最终方案。
4.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核批准
将符合住房补贴政策规定的职工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材料报省级单位房改办审核批准。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经审核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政策规定的职工,一次性补贴根据筹集到的资金额度按照离休、退休、在职、院领导的顺序,再按同类职工出生年月日先后依次发放。因资金不足未发放的职工待筹集资金到位后再行发放。按月发放的部分随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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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28日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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