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指出,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写出了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初稿,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社会主义实践相结合的政治经济学。①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建设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另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化发展,提出了更为深刻的历史要求。特别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亟待运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予以分析和回答。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建设,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他着重指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辩证法、两点论,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②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根基在于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根本要求出发,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机制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资源配置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机制如何结合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既是我国改革发展实践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面临的突出问题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这一主题至少涉及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货币、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二是政府作用与市场调节的协调。
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此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首先就所有制而言,马克思指出,财产关系“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③“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因此,给资产阶级的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要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④在市场经济下,“流通是商品所有者的全部相互关系的总和”。⑤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性质及其实现形式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分析,同样需要遵循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分析的这一基本方法。其次就市场关系而言,马克思阐述了商品流通的基本前提和一般规律。马克思写道:“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找寻它的监护人,商品占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在这里,人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的代表即商品占有者而存在。”⑥因此,“商品交换本身除了包含由它自己的性质所产生的从属关系以外,不包含任何其他从属关系。”⑦商品等价交换“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⑧马克思继续写道:“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⑨尽管这里阐述的市场交易当事人之间等价交换的平等关系,只涉及市场经济流通过程的表象甚至是其“荒谬形式”,但马克思认为,“这种种形式恰好形成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范畴。对于这个历史上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即商品生产的生产关系来说,这些范畴是有社会效力的、因而是客观的思维形式。”⑩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形式而言,也是如此。
现在回到上述第一个层次即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商品、货币、市场经济关系的统一问题,这至少在两个方面需要在理论上做出回答。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应当怎样安排,才能在保障公有制(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占主体、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性质中,同时体现商品、货币、市场关系价值规律的约束,满足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另一方面,公有制本身如何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如果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同时坚持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占据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本身必须适应市场竞争对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涉及国有制的地位和分布应当如何确定,采取怎样的实现方式,才能使市场竞争的主体秩序得以维护。
市场经济流通领域竞争交易的本质,是建立在一定所有制基础上的所有者,行使彼此独立的商品所有权,通过自愿的相互让渡而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效的交易或充分的竞争,在所有制或产权制度上至少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的所有权必须是单纯经济性质的权利,进而可以首先服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而不附有超经济强制(如行政的、司法的、政治的、宗法的等)的性质,以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的可能性。前资本主义社会虽然早已出现私有制和社会分工(马克思所说的市场交易产生的两个基本前提),但却没有生成市场经济形态,重要原因在于,基于狭隘自然经济的“人的依赖关系”造成的超经济强制——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都成了“土地所有权的属性”。(11)二是交易者相互之间必须对于交易之物具有明确的所有制或产权界区,交易说到底是权利的彼此让渡,存在界区和排他性。这是市场交易形成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权利若无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转移便不是市场交易。尤其是交易界区必须明确界定不同所有者在相互交易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利益边界和相互关系,进而使交易者既有相应的权利,又有与权利相应的责任约束,同时又有与责任相适应的利益激励,使交易有效且有序。上述两个基本条件,首先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得到满足,因此市场经济在历史上首先与西欧的资本主义基本制度全面融为一体,形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12)社会主义公有制能否、怎样满足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这是前无古人的历史性命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实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回答的主要问题。
对于第二个层次即政府作用与市场调节的关系来说,关键是要协调政府主动调节与市场竞争调节的关系。处理这一关系,首先是政府和市场的定位及功能、作用范围、作用方式、作用程度的界定。事实上,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处理这一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如何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初级阶段基本制度基础上,构建政府统筹规划与市场调节之间的协调体制。说到底,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统一和协调,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共同发展这一基本制度的现实运动及实现方式,并非一般意义上的调节资源配置方式问题。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和实践探索中,之所以围绕计划与市场关系长期存在深刻的分歧及争论,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二)在经济思想发展史上,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机制能否结合,始终遭遇两方面理论传统的否定
一方面的否定来自资产阶级正统经济学的传统,从英国古典经济学到马歇尔的新古典理论,再到凯恩斯主义及新古典综合和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等不断演变的主流经济理论,以及早期的重农主义、重商主义及至当代的货币主义、新凯恩斯主义等流派,都否定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结合的可能性,都把集中计划视为公有制的运行及实现形式,把竞争性市场视为资本私有制的运行及实现形式。它们把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进而否定公有制社会获得市场竞争性效率的可能性。(13)另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传统认识同样否认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兼容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体系中,私有制和社会分工是产生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必要历史条件,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是竞争性市场机制存在的基本制度基础。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发展以及超经济强制的存在,其本身无法形成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马克思从人民主体性发展的唯物史观出发,将人类社会的演进概括为三大社会形式(社会形态)。(14)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第二大”社会形式相对立的,是“人的依赖关系”这一“最初的社会形式”:“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和领主,陪臣和诸侯,俗人和牧师。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的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15)在消灭了私有制以及工农、城乡和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三大差别的共产主义社会,则根本不可能存在市场经济关系。就历史价值取向而言,生产是人类本身的社会活动,但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生产社会性的实现需要经过市场交换间接地实现。当事人支配不了自身的生产命运,要由异己的市场力量决定,以致形成了商品货币资本的市场拜物教性质。人类社会发展形态从“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性”的转变,及其造成的物对人的支配这种主客体关系的颠倒和扭曲,将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使其为个人全面发展的未来新社会所取代。那时人们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生产的社会性不再、也不应当继续采取迂回和间接的方式实现,而是以自觉和直接的方式实现。(16)
如何看待马恩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市场机制的关系,长期存在着认识分歧。尤其是苏东剧变后,西方一些研究马克思主义的学者,根据对马恩经典作家思想材料的“重新发现”,认为马恩经典作家并非武断地把社会主义与市场对立起来。他们根据对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提出的、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革命胜利后需要立即建立的制度安排的理解,认为其具有“市场社会主义”的特征。(17)特别是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前几个月写的《共产主义原理》,(18)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之后写的《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19)更似意味着,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到建成消灭私有制和市场机制的共产主义社会之间,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过渡时期,其间建立的是非资本主义而又具有市场特征的社会主义经济,特别是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如当时的德国),这一历史时期或许更长。(20)
认为马恩经典作家具有“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这些论述,概括起来具有如下共同点。一是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未来新社会与市场对立的论述,是指在生产力高度发达基础上建立并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而不是作为其初级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二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革命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之所以保留市场关系,是因为不得不存在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的混合经济,有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有合作社经济,有小私有经济,还有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制经济,正是这种不同所有制混合经济的存在规定了不能取消市场,并且市场存在的期限取决于对不同所有制混合经济逐渐改造的历史跨度(有人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提法,估计要一代人40年至50年左右,也有估计为几代人的时间)。(21)
总之,作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我们应当把握好以下几个命题。第一,马恩经典作家的系统思想论证了在生产资料社会共同占有制(公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不但消灭了一切私有制,也不可能存在商品货币市场关系。(22)第二,马恩经典作家论证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到共产主义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历史“过渡时期”,在这一时期仍然保留着国家、企业、银行、货币、商品、市场等“旧社会的痕迹”。(23)但关于过渡期本身是否应具有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及其表达方式存在争论。(24)显然,马克思所论述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与“过渡时期”是两个不同的阶段。(25)第三,马克思对上述“过渡时期”存在市场的确认,是以承认这一时期多种经济成分的并存为条件的。十月革命胜利后的列宁(新经济政策时期)、布哈林也把市场关系作为过渡期的重要制度,并以这一时期所有制的多元化为基础。但马恩经典作家及后来的列宁等,并未论述公有制本身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具体运行机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与实践是在十分特殊的历史环境条件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国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一举从长期历经苦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阶段,这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尤其是其初级阶段的发展,不能不具有历史长期性。它与马恩经典作家所说的共产主义包括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距离路程漫长,不具备取消商品、货币、市场的客观生产力基础。但同时我们又从根本上否定了私有制的统治地位,建立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所以我们有必要也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培育市场机制。我们不必拘泥于名称概念的具体提法,无论是“过渡时期”还是“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等,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回答了这一阶段所要肩负的历史任务,(26)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力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结构中,不仅非公有经济,而且占主体的公有制经济本身必须纳入市场经济,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有机统一。无需赘言,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演进第二大社会形式“物的依赖性”理论涵盖的历史跨度,必然延伸到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恰在这个关键节点上,马恩经典作家以及以往国外的社会主义实践均未给出如何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需要我们进行创造性的探索。
(三)苏联社会主义制度最初建立时期的根本分歧:公有制与市场的关系
列宁领导的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把马恩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理论变为制度建设实践。但在如何把马克思设想的未来新社会的社会共同占有制变为实际制度,如何对待商品、货币、市场关系等问题上,党内一开始就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这种分歧集中体现在当时列宁与布哈林的争论。列宁认为,应建立国有制的垄断,同时取消农村小私有的农户经济,进而取消商品市场关系。布哈林则认为,应淡化国有制,根据马克思的学说开始国家消亡的历史进程,企业一切权力归苏维埃,由工厂工人委员会掌握;农村应保留和承认农户的私有产权;与之相适应,形成市场交换关系作为向社会主义的过渡。争论的结果是列宁观点占据主导,最初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军事共产主义制度”。其特征在于,城市工商业全面国有化,农村经济采取粮食征集制(无偿剥夺),公民义务劳动(取消工资),取消商品交换和市场。结果导致了严重的经济混乱和衰退(1918年6月至1921年3月),列宁不得不转而采取“新经济政策”。新经济政策与军事共产主义的根本不同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在所有制上,从单一的国有制转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并存发展;另一方面在运行机制上,从政府统一指挥的“大工地”式管理模式转变为引入一定的市场调节。即在所有制结构上形成包括农户经济、小商品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有制经济等在内的混合经济;在调节机制上部分地承认市场机制作用,以粮食税取代粮食征集制,允许农户在上缴粮食税之后在市场上出售剩余产品,允许私人开办企业并开展市场竞争,允许资本家承包国有企业,允许外资进入,要求国有企业独立核算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经营,等等。(27)随着新经济政策下的经济恢复以及列宁逝世,作为“战略退却”的新经济政策相应结束。应当建立怎样的社会主义制度再次成为苏联社会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党内分歧严重,特别是斯大林与布哈林的争论。布哈林主张长期实行“新经济政策”,坚持所有制的多元化和运用市场调节(新经济政策的实践,改变了布哈林关于夺取政权后经济制度建设的最初看法)。(28)他认为,列宁“新经济政策”在包括国有制和资本主义私有制、小私有制等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结构基础上恢复市场关系,不是一时之举,而应成为长期的纲领。(29)斯大林则认为,应当在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垄断的基础上,建立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争论的结果是“斯大林模式”的确立,(30)城市工商业由国有制垄断,农村经济实行集体所有制,取消市场对生产的调节功能,实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进而把公有制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起来。(31)
(四)从改革实践和理论探索进程上看,真正的难题也在于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
南斯拉夫从1950年开始放弃基于传统国有制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以所谓“社会所有制”取代国有制,力图在新型公有制基础上兼容市场机制,实现二者的结合。但由于“社会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缺失,企业行为扭曲,难以接受市场硬约束,在这种微观经济行为变异基础上形成的宏观经济,长期严重失衡,尤其是结构刚性突出,没能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的有效结合。(32)
匈牙利于1956年开展的“静悄悄的革命”,初衷也是企图在公有制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在坚持国有制支配地位的同时,允许个体私营经济和个体农户的发展,对国有制工商业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给予一定的自主决策权。但只要传统国有制占垄断地位,就难以满足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匈牙利不久又重回到传统的“斯大林模式”。其间匈牙利经济理论界开展了关于公有制与市场关系的讨论,如里斯卡提出的“个人社会所有制”,主张国家以发行公债的方式把国有企业资产出售给个人,个人再委托国家有关中心统一支配,后者获得个人委托后再根据“均衡利率”将资产承包出去,选择承包者经营,在此基础上形成市场机制。但这种个人社会所有制的问题在于,个人买进后的资产权能否转让和交易,若能交易则为非公有制性质,若不能交易,实际上约束不了国家的支配权,仍不能根本改变传统国有制的行为特征,与市场机制要求不符。因此到1958年,这种观点便被否定了。(33)又如科尔奈在20世纪50—70年代分析了匈牙利的经济特征,认为短缺经济失衡状态的根源,在于国有制基础上“父爱主义”导致的“软预算约束”,使企业难以形成市场硬约束,经济难以趋向均衡,但他并未提出究竟如何解决的方案。直到90年代,科尔奈终于主张建立资本私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以形成竞争性的市场机制,称其为“通往自由的道路”,(34)彻底否定了公有制与市场结合的可能。
波兰在战后初期按照“斯大林模式”建立经济体制,自50年代中期开始改革尝试,同样试图使公有制与市场机制兼容。根据兰格的主张,在坚持国有制的基础上,推动企业独立核算和分散决策,依靠市场竞争来自我平衡预算,进而获得公有制条件下竞争性的市场效率。但在实际上,传统国有制这一基本制度与企业依靠市场自我平衡预算之间,存在重大冲突。(35)后来布鲁斯的改革理论,也是从力图统一公有制和市场的结合机制开始,到质疑国有制,再到放弃公有制,直至主张在资本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基本制度下兼容市场。(36)
战后的捷克斯洛伐克起初也采取“斯大林模式”,自20世纪50年代末期开始探索改革(“布拉格之春”),在坚持国有制的同时,强调企业工人委员会的自治权,试图在这种制度基础上引入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但在传统国有制基础上同样无法形成真正竞争性的价格机制,而强调企业工人委员会的自治权与传统国有制的本质也是冲突的,在实际运行中更是难以有效率和秩序。因此在60年代后特殊的国际、国内背景下,这种努力结合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实践探索便终止了。在理论界,经济改革理论家奥塔·锡克认识到,不改变传统国有制便不可能建立市场机制,但若以私有制为基础又根本失去了社会主义性质,因而提出了所谓“中立资本”的思想。即国有企业职工对企业资产实行股份化,由持股职工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决策并聘任经理人员,但股权不可交易、不能继承。大型企业应以这种“中立资本”为主,中型企业以“中立资本”与私有资本结合,小型企业以资本私有为主,整个社会采取以“中立资本”为主的混合所有制经济,从而既区别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又可兼容市场机制。但从理论上来说,股权不可交易和继承,便难以起到对代理人的约束和对持有者的激励功能,若可交易和继承,本质上就是私有产权。伴随“布拉格之春”改革实践的失败,锡克的理论也被否定。(37)
苏联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开始,尝试对“斯大林模式”进行分权式改革(“柯西金改革”),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价格机制,以市场价格信号来约束和激励企业,以此实现在不改变传统国有制基础的同时,获得竞争性的市场效率。但这种改革探索在理论上难以统一认识,在实践上缺乏制度保障,到60年代末就停止了。与此同时,利别尔曼等人试图在理论和政策上阐释在公有制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的可能和必要,被称为“市场社会主义”理论。但随着改革实践探索的停止,“市场社会主义”理论长期遭到批判,80年代中期后批判才逐渐平息。(38)
显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能否有效结合都是未解的难题。中东欧经济转轨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进入新的根本性改革时期,为建立市场经济机制而纷纷放弃公有制基本经济制度,回到了否定公有制与市场机制能够结合的传统思维,私有化加市场化成了改革的基本逻辑。即“华盛顿共识”所言,改革的总体逻辑被导入宏观稳定、私有化、市场化的范式。尽管西方学界对经济转轨的界说有诸多分歧,但不论是历史和制度的演化分析,还是一般均衡分析,以及“华盛顿共识”或“新华盛顿共识”的补充、“后华盛顿共识”的反省,它们的区别只在于转轨的方式和路径,在转轨的目标上并无二致,都以资本私有化为制度前提,以市场化为目标导向,以自由化为比较标准。(39)
二、中国改革对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创造性探索和贡献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分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改革实践
以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新古典价格理论为基础,运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对经济转轨问题的解释,一方面在价值取向上把私有化作为基本前提,另一方面在理论分析上忽视所有制和企业产权改革的命题。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方法作为主流,特别是将其运用于分析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改革实践,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的唯物史观出发,阐释改革的历史必然性,把改革的本质归结为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生产关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的动因被归结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始终以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检验改革绩效的根本标准。二是从对生产关系的本质认识出发,在生产关系变革的意义上把握改革,把改革的实质和真正难点解释为所有制结构及实现形式的变革,尤其强调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和国有制企业改革的重要性。三是在对改革总体模式的认识上,始终把改革的历史内涵理解为两个基本方面,即作为所有制结构的基本经济制度和资源配置的运行机制,强调两者进程的内在协调,探究企业所有制改革与市场价格机制培育之间的关系。(40)
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伴随着深刻的思想解放和理论争辩,集中体现为三大主题。一是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思想路线和世界观方法论的高度,为改革创造重要的思想基础。二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的大讨论,依据科学社会主义的发展观,明确改革基本道路、基本方向的理论导向。三是关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大讨论,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历史特征展开深入讨论,着重分析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市场机制之间的关系。(41)通过讨论明确了我国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在这一基本制度基础上,市场经济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的作用,坚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摒弃了把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对立起来的错误。中国改革发展的具体历史实践进程,正是在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科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全面系统的深入探索中,逐渐形成了以邓小平理论为突出代表,包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重要精神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改革开放的社会实践,就是这样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紧密结合的科学理论指导下展开的。中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史为丰富和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新境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新体系,做出了基础性的贡献。
(二)在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市场机制培育的统一中,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
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方向的改革,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命题。一方面是所有制的改革,包括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是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包括市场化和政府改革。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在这两方面基本命题的统一中推进的:既不片面强调市场化,而忽略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非脱离市场机制要求,盲目推进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1982年,中共十二大在所有制结构上首次承认,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宪,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首次明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这样,在所有制上打破单一纯粹公有制垄断传统的同时,资源配置机制也打破了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相对立的传统。1986年,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明确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首次承认私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有益和必要的补充(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相应地,1987年中共十三大强调,在资源配置方式上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计划与市场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机制(不分主辅),较十二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前进了一大步。1992年,中共十四大首次在所有制结构上明确,非公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等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可以自愿联营为混合所有制;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首次明确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宪,在宪法上予以确认),首次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作为统一整体提出。1997年,中共十五大进一步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为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在宪法上予以确认),经济改革的根本任务在于将这种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统一起来。2002年,中共十六大在所有制问题上首次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修宪,首次在宪法上明确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是消费资料)的私有制同公有制同样不受侵犯;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将宪法中的保护私人财产权进一步具体化,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进一步全面推动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培育。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在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开展经济体制改革决定近30年之后,再次做出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在所有制结构上重申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长期性,同时强调不同所有制之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要性;相应地,在资源配置方式上进一步提出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培育,强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总之,以所有制结构改革与市场机制培育作为相辅相成的统一命题,既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矛盾运动的内在要求,也是中国改革实践的基本逻辑。
(三)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市场价格决定制度改革的统一中,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
市场经济的内在竞争机制(或称内在竞争秩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历史内容。一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秩序,即界定谁能进入市场并成为市场竞争中的行为主体的规则,其核心是企业产权制度,回答的是“谁在竞争”。二是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即界定怎样决定交易条件的规则,其核心是价格决定制度,回答的是“怎么竞争”。“谁在竞争——企业产权制度”,“怎样竞争——价格决定制度”,这两方面的制度安排构成了市场经济内在竞争机制的核心。作为传统计划经济国家,在转型的起点上,既不存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企业主体制度,也不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交易机制。这种转轨起点的历史特殊性,使得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不能不同时构建企业产权制度(主体秩序)和市场价格决定制度(交易秩序),从而产生了如何协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价格决定制度改革的特殊命题。
这两种改革思路分歧(42)的背后,在理论基础上体现着制度演化理论与古典竞争市场理论的区别;在分析方法上体现着非均衡分析(强调培育制度上实现均衡的可能性)与一般均衡分析(重点论述实现均衡的必要性)的不同;在强调的重点上体现着对市场主体和市场价格决定制度重视的差异;在考察的领域上体现着供给分析(企业产权)与需求分析(价格决定制度)的侧重;在分析改革可能发生的风险上也体现了完全不同的认识。主张企业所有制改革优先的观点认为,价格改革先行难以试点、风险大,价格改革的失败会导致经济改革的失败,但经济改革的成功其实并不取决于价格改革。主张竞争性市场价格机制改革优先的观点认为,价格改革先行的优势恰在于不能倒退,其风险虽大但可控。关于改革所需要的宏观经济环境,二者的态度也截然不同。主张价格改革优先的观点要求,必须先管住货币,控制总需求,抑制通胀,在供求矛盾相对缓解、短缺经济相对抑制的宏观环境下,再推动企业等的多方面改革,否则,会加剧供给不足的矛盾,刺激低效率产业扩张。主张企业所有制改革优先的观点则认为,供求趋缓意味着趋向均衡,若真能如此就不需要改革了。实际上,如果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制度,就不具备实现均衡的可能性。所以改革只能在非均衡状态下推进,并以企业改革来提升经济趋向均衡的可能性。而在短缺经济环境下,若全面推动价格改革,极可能形成严重的通货膨胀,导致通胀预期提升,发生抢购,把在长期短缺经济下积累起来的强制储蓄(需求)全部吸纳,形成需求疲软的市场宏观环境,导致经济停滞,出现“滞胀”。
实际上,在既无现代企业制度,又无竞争性的市场价格决定制度的条件下,经济转轨只能在企业产权主体制度和市场价格决定制度改革的统一进程中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市场价格决定制度改革的制度基础,没有产权主体的制度演变,便不可能生成价格决定制度的变化。毕竟是交易主体决定交易条件,“谁在交易”规定“怎样交易”,有怎样的主体秩序才可能有怎样的交易秩序。同时,价格决定制度又是企业产权制度的运动形式,没有市场竞争性的价格机制,便不可能形成企业产权实现方式或产权行为的市场运动。交易是市场条件下企业产权实现其经济利益要求的基本途径,有交易机制才可能有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实现。
(四)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迫切性与经济改革可行性的统一中,推动公有制与市场机制的结合
可行性主要是指阻力相对小,难度相对低;必要性主要是指生产力发展要求迫切,相应的变革带来的发展效果显著。这种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兼顾,不仅是出于推动改革之可行性的历史需要,更重要的在于,客观地认识和把握中国经济改革的生产力起点和生产关系起点的历史特征,以及改革的发展目标和体制目标相统一的根本要求,尤其是明确一切改革都不能以破坏生产力发展为代价,只能以解放和推动生产力发展为出发点。这种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历史统一,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在二元经济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从农村经济逐渐转向城市经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在整个经济改革中率先突破。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长期牺牲农业、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发展战略,使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破坏和严重束缚,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也因此严重失衡,农业劳动生产率极为低下,农业就业劳动力比例高达70%以上(世界贫困国家水平),长期未能真正解决温饱问题,因而农村生产力发展和解放的要求更为迫切,对变革传统生产关系的要求也更为强烈。中国新时期的改革自然率先在生产力发展对改革要求最为强烈的农村全面展开,并且体现出两个极为显著的特点。(1)在改革推进和发动方式上,很大程度上来自农民群众自发的创造,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就是农民的创造,在尊重和承认农民群众首创精神和实践的基础上,中共中央予以方向性的引导和支持,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行政性推动。(2)在改革选择的目标上,着力推动以土地家庭承包为核心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生产资料产权制度实现形式的根本性变革,而不是一般分配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简单调整。
二是在企业改革与政府改革何为重点的选择上,从企业改革逐渐转向政府改革。如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成为其中重要的问题。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照“斯大林模式”,但又有很大不同。重要的区别在于,传统的“斯大林模式”更强调计划的中央集权,地方政府并无多少权利空间,贯彻的是“条条管理”;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央集中管理的同时,给地方政府留有较大的权利空间,是“条块结合”。在改革开放之前的历次体制调整中,集中处理的均是“条块”矛盾,即中央与地方的政府间关系,而不涉及企业。与前30年不同,改革伊始便明确以企业(国有)改革为核心,从而使改革的深度及广度因对象的变化而有了根本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的历史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可视为企业、市场、政府三者关系的转轨过程。基础首先在于企业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如何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伴随企业改革的进程和要求,继而推动市场体系的健全和市场秩序的培育,使企业之间实现横向的市场经济联系,社会再生产总体运动所必要的、有效竞争性市场机制因而得以逐渐发育和完善。一旦企业管理制度和价格决定制度的转型逐渐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政府转型和政府体制改革,便越来越成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企业和市场的体制改革越深入,对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体制改革的要求便越迫切和深刻。这是制度变迁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历史逻辑。从企业改革到市场体制培育再到政府改革,虽然都是极为复杂的社会工程,但相对而言,其艰难程度和遇到的阻力及矛盾是逐层递进的。资源配置通常以企业制度作为要素配置的基础性制度,由企业制度进行生产要素组合。企业制度包容不了的、更为复杂的交换和要素配置,需要运用市场制度来进行,市场制度是企业之间的联系方式。市场制度处理不了的,尤其是当转轨经济存在严重的市场失灵领域和方面(外在性)时,就特别需要政府制度的干预。与这种困难程度的递进相适应,企业、市场、政府体制改革面临的风险也是逐层递进的。企业改革可以试点,其风险尚可局部地控制,且可倒退或适时关闭某些改革窗口。市场价格竞争制度的改革难以试点,一旦推进便只能全面改革,且不可倒退,改革窗口一经打开难以关闭,风险自然也就更大。政府体制改革不仅更具宏观和全局性,而且涉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风险更为系统和巨大。而政府体制改革的推动主体往往又是政府本身,其难度更大。以企业管理制度改革为基础,推动市场价格决定制度改革,基于两者的统一,在市场内在竞争机制培育的历史进程中,推动政府体制改革,构成转轨进程的历史可能和客观需要的统一。
三是在企业改革的进程中,改革的主要举措从收入分配改革逐渐转向企业产权改革。尽管从一般意义上说,企业产权包括关于企业资产各方面的权利束,但严格地说,分配方面的权利与企业所有制排他性的占有制度还是有区别的。中国城市经济改革是以企业(国有)改革为核心启动的,但在相当长时期内,主要改革措施集中在分配关系上,而不是集中在所有制及企业产权结构上,从而与农村经济改革形成鲜明对照。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是对基本生产资料的产权制度改革,而不是一般的分配关系变革。农民在承诺履行一定的上缴国家和集体的收益后,获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性质仍是集体所有,但支配权、经营权、管理权和相应的也是最重要的剩余索取权(当然也就形成与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责任)归农民。农民的这一产权,在2002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获得了法律的确认。城市经济改革中的企业改革则不然,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围绕政府、企业、职工三者收入分配关系展开,如从初期的允许企业利润留成,到利改税,再到企业承包制,都是分配关系的调整。直到1992年的中共十四大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历史任务之后,沿着“抓大放小”的基本思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方从一般的利益分配关系、特别是企业收入与政府财政收入目标相互关系的调整,转向企业所有制及产权结构的改革。一般竞争性的中小国有企业实行各种非国有化改造(“放小”),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则以股份制为基本形式,努力按照“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离、管理科学”原则,进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改造。
四是在市场价格机制的培育中,首先着力构建商品市场体系,然后逐渐向要素市场化推进。以商品市场化倒逼要素市场化,以要素市场化推进所有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市场化的关键在于,需是交易条件决定的市场化,即由市场竞争来确定价格(实现交易的基本经济条件)。到21世纪初,中国的商品市场化基本实现,无论是消费品还是投资品,绝大部分(至少90%以上)均由市场定价(市场价格),基本实现了从计划价格向市场价格的转变。相对而言,要素市场化滞后于商品市场化。就商品市场化与要素市场化的相互关系而言,一方面,商品市场化相对更为简单明确,也更易于先行全面推动;要素市场化虽然更具根本性,但更为复杂、艰难。另一方面,商品市场化的实施对要素市场化会形成倒逼机制,商品是投入各种要素生产的结果,作为结果的商品运动实现了市场化,势必推动其形成条件(要素)的市场化。要素的市场化即生产要素交易条件(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需要创造的制度基础在于,企业产权制度必须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交易条件的决定本质上是交易主体的利益实现要求,竞争性市场要素价格的决定,本质上是市场竞争主体产权的运动形式。因此,要素市场化的展开和深入,既是市场化的深入,更是所有制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43)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有企业改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上的市场经济。二者的结合来自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一方面,市场经济价值规律决定的商品经济一般规则和普遍性,对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所有制结构及企业产权制度,提出了不同于传统体制的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又赋予了市场经济运行本身新的历史特征。积极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非公资本等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特别强调的全面深化经济改革中的重要命题,也是国有制企业深化改革的新形式。国有企业如何改革,使之既不失其公有制性质,又能在总体上满足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问题。(44)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性目标
首先,必须明确国有企业进一步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造的发展目标,否则,改革必然具有盲目性,改革的范围、进程也无从选择。生产关系的所有变革,根本上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既然全社会在所有制结构上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其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现阶段我国的生产力,那么,国有企业个体在产权结构上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造,目的就在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率及其创新力和发展能力。只有适应或需要追求新目标的国有企业,才应当被纳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造的范围。
严格地说,国有企业的发展目标所追求的效率是国民福利最大化。从总体上看,若以市场盈利的厂商收益最大化作为衡量标准,国有企业的这种微观效率显然低于非国有企业。之所以举办国有企业,首要目标并非一般的市场盈利目标,而是从国家总体利益目标出发,通过建设国有企业来实现更加广泛的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经济目标等。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国有企业必然是低效率的,只能说要看以怎样的“效率”来衡量。自20世纪末以来,出自资本更大程度地追求市场盈利效率的任性,不断掀起了世界范围内非国有化(私有化)的浪潮,国有企业增加值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处于下降趋势。(45)进入21世纪以来,不仅转轨国家,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断加大非国有化的力度。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国有企业在当代的生存力仍然旺盛。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不仅在我国且在世界范围内,直到现今的存续及发展说明,国有企业的存在有其客观历史必然性,反映了世界历史进程对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资本主义占有这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矛盾消极与积极的扬弃。不同于市场竞争性的一般私人企业,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它们能够更直接、更充分地体现国家以人民为中心的总体和长远的社会利益要求,只要社会主义国家存在,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就必须存在。举办国有企业的首要目的,并非市场收益最大化,衡量国有企业的效率标准自然也就不能唯市场竞争性效率准则论,而应有更广泛的社会标准。这在公益类领域尤其如此。此外,某些领域(或者在一定历史阶段上)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回报率及整个产业的商业盈利能力普遍较弱,因而私人资本一般不愿进入,但社会长远发展和国家总体战略目标又需要发展这些领域,以国有企业方式的进入就成为不可或缺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国有企业盈利效率低,有其客观性,或者说,正是因为这些领域竞争性效率“天然”低,国有企业才进入并承担起社会发展的责任。因此需要清晰区分,即使就市场竞争微观效率标准看,国有企业总体效率低,究竟是因为它进入的领域“天然”盈利能力低,还是因为国有企业的进入导致了这一领域(或国有企业进入的经济范围)市场效率低。总之,不能简单地以企业市场竞争的微观指标,衡量国有企业的效率。
我国现阶段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和特大型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目的显然是提高其市场竞争性效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这集中地体现在商业类领域。否则,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在制度上更能保证实现国有企业服务社会发展和体现国家总体利益要求的功能。并非所有国有企业都须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能够首先保障国家总体(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国际、安全等)目标实现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国有企业也必须做强做优做大。尽管单纯国有制的企业在制度上难以实现市场竞争性效率最大化的目标,但这并非意味着,实现了企业混合所有制的经济改革,这类企业就必然能保证充分实现市场竞争性的盈利目标。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只是在企业所有制结构上为企业适应市场竞争创造必要的基础。
重要的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如何在垄断与竞争领域进行选择?原则上在竞争性或并非自然垄断性质的领域,无论企业本身规模的大小,其中的国有企业均可以考虑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及非国有化改造。因为国有制企业在制度上的确不能、也不应首先接受市场规则的硬约束,而应以接受国家要求和政府约束为首要,否则便不够资格称其为国有制企业。况且,有些看起来是垄断行业,但却并非属于“天然”垄断,而是制度性、政策性形成的垄断,这种垄断恰恰是需要限制和打破的。在企业制度上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正是打破这种垄断的根本举措。即使在“天然”垄断领域继续采取国有企业垄断的形式,也需建立相应的规制以规范约束其垄断行为,并权衡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得失。特别是我国现阶段人们普遍关注的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七大领域,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分布最为集中,不乏处于垄断状态的。这些领域中的国有垄断性企业,要不要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根本在于科学地区分和明确这些领域(或再生产的某些环节)中,到底哪些属于自然垄断性质,哪些具有竞争性,进而厘清哪些以竞争性的市场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的首要目标,哪些必须以社会长远发展和国家总体利益要求为首要目标,哪些以经济效率特别是微观的资源配置效率为根本,哪些必须以更广泛的社会目标包括国家安全等一系列非经济目标为根本。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体制性目标
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体制性目标,与发展目标应是统一的。如果作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目标是提高市场竞争力,以实现市场竞争性收入最大化,而不再是传统的国有企业目标,那么,进行改革的体制性目标就在于,使企业在制度和机制上能够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竞争规则对于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企业所有制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求企业在所有制及相应的企业产权制度上,必须具有纯粹的经济性质,而非超经济强制性质。传统国有企业之所以不适应市场竞争,根本在于其所有制及相应的企业产权具有超经济强制性,不能也不应接受市场规则约束。对于归入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使之能够首先接受市场硬约束,必须在产权制度上摆脱超经济强制性。严格意义上的国有制企业,不可能也不应当实行政企分离,政企合一产权制度的基础在于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国家占有。政企分离本质上要求政资分离,转为非国有制,而政企不分必然导致企业首先接受行政规则而非市场约束。通过对传统国有制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许可以为推动国有企业政企适度分离创造制度基础。但如何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造使企业实现政企分离,真正接受市场硬约束,同时又能体现公有制企业的性质,这不啻是改革的一大难题。进一步说,如果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国有企业实现政企分离,只要国家将所持企业股权卖出,政资便自然分离。而我国则不然,除通过所有权的部分转移以组建混合所有制外,还需要处理企业中的党企关系。我国的政体不是多党执政体制,中国共产党是唯一的执政党,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应充分体现党的一元化领导。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何既体现政资分离进而实现政企分离,又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体现党的领导,进而实现党委、董事会、经理层之间的有效治理,这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面临的崭新课题。
第二,市场经济要求企业之间的产权界区即所有制的排他性必须严格,否则就不可能有彼此让渡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市场交易活动和交易机制。如何在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造过程中,使之与其他主体之间具有清晰的产权排他性和交易界区,从而充分有效地运用市场机制实现交易活动,同时又使之不失公有制性质,这才是真正的困难所在。如果国企改革采取的混合所有制形式,所构成的企业在本质上是资本私有制企业,并以此作为微观基础适应市场机制运行,那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而是复制早已有之的资本主义历史事实。
第三,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的不同产权和要素所有者之间,组合为同一企业的过程本身,本质上也是市场交易的一种形式。所谓企业制度不过是市场制度的特定形式。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要适应市场竞争机制的要求,其内部的产权结构必须严格界定。不同要素所有者的权、责、利边界必须清晰,同时必须具有相互制约的均衡性,即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公司治理本质上是产权合理构造的均衡过程。国企混合所有制下所有者的终极所有权、企业法人产权(董事会对公司全部资产的支配权)、公司经营管理权,以及企业员工的权益等各方面的关系如何均衡,是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必须解决的大问题。中国共产党对国有企业包括其中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的一元化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突出特点和优势。我们有条件比当代资本主义经济更有效地处理好公司治理结构、委托代理制的约束和激励问题,建立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治理机制。
在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国企治理结构中,需从产权制度及其法律制度上明确以下原则:一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组合的自愿原则;二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三是不同所有者退出的自由原则;四是不同要素所有者的信息对等分享原则;五是不同要素所有者利益分配的公正原则。如若不然,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制度下,相应的企业产权权能会发生分解。企业产权制度治理结构的失衡,不仅难以保证产权制度性分工带来的效率提升,而且会产生严重的侵权行为。正如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股份制度时所说,它的最大问题在于,使一部分人获得了拿他人或社会的资产冒险而又不负责任的权利。(46)在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造中,要找到一种途径,使承担最大责任的产权主体真正拥有相应的最大决策权,使承担最大风险的产权主体真正拥有最大的剩余索取权。资本主义几百年发展史中,企业产权治理结构的完善至今仍是有待解决的难题。如何依托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构建企业产权治理结构,更是一个崭新的、却完全有条件解决及完成得更好的历史使命。(47)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基本方向,努力探索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竞争起决定性作用的资源配置机制之间的有机结合,以中国生产力获得持续高速增长的奇迹,证明着人民社会实践所选择的道路和制度的科学性。在30多年改革发展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升华,从改革开放初期写出一部政治经济学的初稿,到不断开拓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境界,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化,极大地支撑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中国波澜壮阔的经济改革,实现了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根本性难题的突破。改革开放社会实践的深入,特别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不断涌现的许多新问题,以及新发展理念指导思想的提出,迫切呼吁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尤为关键的是,它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机制结合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提出了更为深刻的要求。
①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3页。
②《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立足我国国情和我国发展实践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2015年11月24日,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1/24/c1117247999.htm.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58页。
⑤⑥⑦《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92、103—104、195页。
⑧⑩《资本论》第1卷,第204、93页。
⑨(11)《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379、436、892—900页。
(12)参见厉以宁:《资本主义的起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
(13)事实上,这也是20世纪20—30年代发生的,而后产生深远影响的米塞斯—哈耶克与兰格之间关于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大论战争论的核心问题。参见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经济计算》,《现代国外经济学论文选》第9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A.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奥斯卡·兰格:《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王宏昌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W.Brus and K.Laski,From Marx to the Market:Socialism in Search of an Economic Syst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9.
(14)参见杨学功、楼俊超:《如何理解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兼评学界的几种常见理解》,《教学与研究》2012年第8期。两位作者指出,马克思原文中的“社会形式”,在马克思著作的德文版中用的是Gesellschaftsform,新的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将其译为“社会形式”,这与全集旧版翻译的“社会形态”(Gesellschaftsformation)略有差异。三大社会形式即“人的依赖关系”、“物的依赖关系”和“人的全面发展”。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07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4—95页。
(16)详见《资本论》第1卷,第1章第4节“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第88—102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63页。
(17)参见伯特尔·奥尔曼编:《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段忠桥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年。
(18)(19)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95—312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5页。
(20)1891年7月1日恩格斯致施米特的信,针对后者计划写关于“过渡时期”的著作,恩格斯写道:“我劝您:放它九年,先不拿出!这是目前存在的所有问题中最难解决的一个,因为情况在不断地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23页)
(21)参见詹姆斯·劳勒:《作为市场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伯特尔·奥尔曼编:《市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22)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16、421、422、532页;《资本论》第1卷,第47—87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2—37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3、373页。抑或仍处于未来新社会诞生前的“长久阵痛”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4页)
(24)马克思在晚年说过,“我从来没有创造过‘社会主义体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第399页)
(2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64、373页;并参见智效和:《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属于过渡时期”的观点述评》,《理论学刊》2003年第3期。
(26)参见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修订版),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第150—180页。
(27)参见刘伟、平新乔:《经济改革三论:产权论、市场论、均衡论——关于社会主义经济思想史的思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一篇;彭进清、彭大成:《从“军事共产主义”到新经济政策——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探索的重大转变》,《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年第4期。
(28)布哈林批判了苏联经济学家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提出的“社会主义原始积累”理论,后者主张通过超经济强制的方式解决落后国家发展重工业的资金来源,实质上是要在某种程度上延续“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参见叶·阿·普列奥布拉任斯基:《新经济学》,纪涛、蔡恺民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
(29)《布哈林文选》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41页。
(30)中央集权计划经济的所谓“斯大林模式”,强调落后国家社会主义建设的起步“优先发展重工业”,以打破帝国主义列强的包围和侵略,并取得了苏联反法西斯卫国战争的伟大胜利,但同时历史地遗留下本文提出的诸多问题。
(31)参见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
(32)参见爱德华·卡德尔:《公有制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中的矛盾》,王森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0年;Benjamin Ward,"The Firm in Illyria:Market Syndicalism," The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vol.48,no.4,1958,pp.566-589.
(33)参见于潜等编著:《东欧经济理论:东欧著名经济学家经济改革思想介评》,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89年。
(34)参见亚诺什·科尔奈:《短缺经济学》,张晓光等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亚诺什·科尔奈:《通往自由经济之路——匈牙利社会主义制度的转向》,王健全、黄美龄译,台北: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亚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张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年。
(35)参见奥斯卡·理沙德·兰格:《模拟市场:新型模式的第一幅草画》,转引自于潜等编著:《东欧经济理论:东欧著名经济学家经济改革思想介评》,第12—29页。
(36)参见弗·布鲁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问题》,周亮勋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弗·布鲁斯:《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与政治体制》,郑秉文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4年。
(37)参见奥塔·锡克:《社会主义的计划和市场》,王锡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奥塔·希克:《第三条道路》,张斌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
(38)参见邢广程:《利别尔曼和“利别尔曼建议”》,《世界经济》1991年第9期。
(39)参见简·克莱格尔、李黎力、李佳佳:《华盛顿共识脱魅》,《拉丁美洲研究》2011年第3期;斯蒂格利茨:《后华盛顿共识》,《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99年第1、2期;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学》,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毛增余:《斯蒂格利茨对“华盛顿共识”的批判》,《经济学动态》2013年第2期。
(40)参见厉以宁:《非均衡的中国经济》,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吴敬琏、刘吉瑞:《论竞争性的市场体制》,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
(41)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发生在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重要标志是1978年5月10日由胡耀邦创办的中共中央党校内部理论刊物《理论动态》,发表《光明日报》供稿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文章。该文随后由《光明日报》以“本报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新华社发通稿各大报转载,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全面展开。(参见沈宝祥:《真理标准问题讨论始末》,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5年)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讨论,在1979年年底中央召开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有人提出中国未进入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中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对中国是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产生质疑,引发了中国是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的争论。争论的结果形成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共识,最早见诸1981年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2年中共十二大及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决议中又多次提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系统阐释集中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本质特征的争论,传统的认识是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中共十二大政治报告打破社会主义与市场对立的认识传统,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进一步强调,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克服了“主辅论”的局限;中共十四大政治报告则明确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破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根本对立的传统;直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42)参见上述厉以宁和吴敬琏、刘吉瑞两书的论述。中国许多有影响的学者,如于光远、董辅礽、王珏、刘国光等都对相关论题发表了不同的深刻意见。类似的争论在苏联改革初期也遇到过:企业改革与价格改革如何协调——“第一颗纽扣扣错了,其余的纽扣就都扣错了”(纽扣效应)。
(43)参见刘伟、方敏:《中国经济改革历史进程的政治经济学分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年第2期。
(44)企业在产权构造上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最初是中共十三大政治报告提出的,中共十四大直至十八大的历次政治报告,不断深化对混合所有制的认识。特别是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对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要性、迫切性、实施路径及基本方式等作出了系统性阐释。
(45)参见朱安东:《破除国有企业低效论——来自混合经济体的证据》,《政治经济学评论》2014年第4期。
(46)参见《资本论》第3卷,第497—498页。
(47)参见刘伟:《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制度创新》,《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5年第1期。
作者简介:刘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