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其中“坚持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中居于首位,“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处于首要和根本地位[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将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两者融为一体。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法治化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2],现代市场经济以法治为其基本特征。市场经济是市场参与主体以平等和独立自主方式参与社会分工、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市场价格引导实现资源配置的经济运行模式,这必然要对保护产权、实施契约、维护秩序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为这些方面的要求建立正式制度的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前提,如果缺乏正式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只能囿于非正式部门,市场交易只能依靠市场主体之间非正式的关系与信任,这将严重限制市场范围的扩大和市场分工的深化。现代市场经济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持,否则是无法自我维持的(钱颖一,2000),法治为市场经济提供正式制度保障,使现代市场经济能够正常运转,并不断深化和发展。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过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市场经济,自然也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之前计划经济改革而来,其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而作为其保障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必然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这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保障作用不断强化的法治化过程。改革开放之初国家大力推动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更多着眼于法律的完备完善,在经济体制改革后,市场及多种经济成分开始出现,市场参与者日益增多,调节市场行为的法律体系从无到有逐渐形成。党的十四大报告首次提出在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让“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相继并起的关系,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了“依法治国”,更加强调法律至上的地位,所有个人和组织都处于法律之下,从而形成稳定制度,法治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1999年宪法修正案写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升到制度层面,而法治无疑是最重要的保障。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从一开始就与之紧密结合,意义就在于以法治方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为全面深化改革起到基础性保障性作用,也是为经济体制改革起到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新时代市场从起基础性作用上升到起决定性作用,对应的是法治从依法治国上升到全面依法治国,这反映了法治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起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的不断上升,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更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变为要推动高质量发展,而“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并为此提出了若干原则要求。随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中国迈入新发展阶段,全面依法治国仍然为新的“四个全面”提供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构建更加系统完备、更加成熟定型的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稳定的正式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浑然一体,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成分。
(二)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原来的计划经济转型而来,政府要从原来全能型政府转为规范政府和市场边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这些导向既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也都必须通过法治来落实,构成了法治经济的核心要求(裴长洪,2015)。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持,以实现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监管市场等功能,而执行这些功能通常需要政府具有强制权力进行执法,但当政府强制权力运用不当,甚至政府自身寻租设租和陷入腐败,政府会失去维护和增强市场的功能。要防止这点,就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4]。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政府职能不断扩展的过程,政府职能越来越广,对恰当行使政府职能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这只有通过法治约束政府行为,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不断扩展市场分工和交易的空间。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政府和市场都恰当发挥作用,就是“要用法治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市场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内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5]。法治为市场经济起的保障作用,一是规范私权,约束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另一是规范公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有法律授权。建立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政府行政是透明和可预期的,为市场经济提供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核心在于法治政府(张晓晶,2020),不同时期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也反映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政府和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呈现的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一关系通过法治来进行规范和调整。“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6]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和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体的。法治政府为服务型政府的政府职能法定化提供了前提条件,推动政府职能界定日益清晰、权力配置更加合理、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7],在法治政府原则下也必然要推进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使政府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给市场以包容、可预期的良好运行环境。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这有助于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助于形成更高水平更高层次的制度型开放。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建设围绕落实这点就是要以法治方式构造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并以法治的方式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球治理变革,形成公正、合理、透明的国际经贸规则体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达到更高水平更高层次。
[1]2020年11月在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做了题为“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重要讲话。
[2]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4]《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1页。
[5]《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第1版。
[6]《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5页。
[7]《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效率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人民日报2019年2月26日第1版。
二、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关系,用法治调节政府和市场关系是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基础,但法治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有一个形成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以法治为前提,问题是这样的法治是怎么形成的,具有什么样的中国特色。中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法治政府建设,与西方不同,要靠党的领导才能推进,从法治建设角度可以深刻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所在。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归结为“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从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以来,坚持三者的辩证统一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党始终起着领导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领导一切,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是必然的。而且,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必然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经济工作是中心工作,党的领导当然要在中心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两者在根本原则上是一致的,两者互有侧重又相互融合,在党的领导下,法治可以积极主动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为政府职能转型,为党在经济工作的领导地位提供制度保障。
(一)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历史进程中来理解,可以清晰地看出,党的领导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主线,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也要站在这种高度来认识。法治如何形成,是由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与西方的法治依靠各方政治势力博弈而自发形成的历程不同,中国自从近代以来,在一个相对短时间内进行赶超,完成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直是中国人民的意愿,这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中国人民历经艰难探索而找到的一条发展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各种经验教训而逐步形成的,它也不是自发形成的,它具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系统完备和成熟定型的方向性和目的性,同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如此。这种现实方向性和目的性当然要由党的领导来保证,否则它就会偏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要求,偏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如果只是抽象地强调法律统治的意义或陷于抽象的法治形式,必然会忽略实际中的法治形成是个具体的政治历史过程。从法治形成角度法治也是政治,依靠各方政治势力博弈自发形成的法治,必然会面临各方掣肘和制约,自发推动的法治会带来各种反复和不确定,西方法治的形成放在世界历史舞台来看只是特例。党领导法治可以在认识法治建设规律基础上发挥上层建筑的反作用,加快法治建设的进程并保证正确方向。“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2]国情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能照搬西方模式,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特色。党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各项布局,包括经济建设布局,党领导法治建设,法治建设则为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服务,进而为党的领导下的各项事业,包括经济建设事业服务。在法治建设过程中,不仅法治建设的方向、阶段与步骤由党来领导,党提出了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布局,而且法治建设的具体内容包含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立法、行政、检察、审判机关的各项职能,是一项复杂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党总领各方、明确重点、协调并进,系统地推进法治建设取得成效,使法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真正起到应有的作用(李林,2020)。而且,在推动全球治理变革,改革国际经贸规则,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党的集中领导作用尤其重要。
“党中央作出的决策部署,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贯彻落实,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的党组织要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的党组织也要贯彻落实”[3],推进法治建设的系统工程也要依靠党的严密的组织体系来保障。2018年设立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成立这个委员会,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4]。由此可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障和最大优势。“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主要涉及经济体制改革,但必然会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要使各方面体制改革朝着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协同推进”[5],法治建设就是这种协同推进的反映。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推动各领域改革协同推进,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法治建设的政治优势,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二)党和法治的辩证关系
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实现这点需要依靠法治。另一方面,“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6],党和法治也是辩证统一的,实现这点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相对应,两者实质是一致的,前者是后者在更高层次上的反映,这个更高层次就是政治层次。法治也是政治,要在政治层次发挥政治优势,这个政治优势就是党的领导。规范政府和市场关系要依靠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自发出现的,它是在党的领导下形成的,是一个政治行为,“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7]。市场经济需要法治,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核心在于法治政府,党领导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推动进行的。归根到底,“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8]。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主动认识和驾驭客观经济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而形成和界定的过程。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行政权力相对较小,法治也早有历史传统,政府和市场关系的定位相对较为简单。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原来是全能型政府,以法治规范市场经济,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辩证的历史过程,期间各种国情纷乱繁杂,各种矛盾变动不居,改革与法治交织在一起,如果没有一个坚强的政治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乃至改革事业就有可能陷入各种摇摆和僵局,反而达不到法治原本的目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党的严密组织优势,才能团结各方力量,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监督落实,卓有成效地推进法治建设和各项改革。在经济工作中,“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有利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有利于调动各方,形成合力”[9]。这包括了党领导法治政府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也要讲政治,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最大的讲政治,只有实现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的辩证统一,才能实现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辩证统一,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也是法治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与政治的辩证统一,其内在的政治经济化和经济政治化的本质运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经济和政治两个方面的优势。”[10]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属性,即它本身需要正式制度支持。党领导下的法治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向更高水平迈进的根本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反映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也反映并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我国经济发展获得巨大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我们既发挥了市场经济的长处,又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11]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特征,“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我们要坚持和发展我们的政治优势,……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12] ,党领导下的法治规范和引领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使之沿着正确方向更好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政治优势的显著体现,也是在政治层次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显著体现。
[1]《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版,第318页。
[2]《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5页。
[3]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7页。
[4]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5]《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2-63页。
[6]《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5页。
[9]《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18页。
[10]习近平:《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再认识》,《东南学术》2001年第4期。
[11]习近平:《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求是》2020年第16期。
[12]《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61-62页。
三、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除了上述的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领导这一方面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党的领导自身也需要制度化法治化,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构成法治的闭环。这两个方面本身是一对辩证关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既是加强党的领导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1]。推进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其本身又构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即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在经济工作中,“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3],“加强党领导经济工作制度化建设”[4],“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法治化水平”[5],是加强党对经济工作领导的重要方面。党领导法治建设与党领导经济工作的职能是一体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重点是议大事、抓大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重点也是议大事,抓大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治体系和经济体制共同融合在党的领导下。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需要党的领导,而实现这点则需要制度化的安排,使党的领导本身也成为系统完备、成熟定型的体制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法治则是这种制度化的最高形式。
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首先在于在法律上规定党的领导,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党的领导入宪,以法治方式确认了党的领导。其次,善于使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6]第三,党的领导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法治的要义在于法律至上的权威,“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7]。党的领导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得以实现,就是通过法律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党对各项工作的领导在法律规定下得以进行,这正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进一步讲,完整的法治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全面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8]。
这也就是要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这既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也使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成为一个完善的体系,使法治真正具有了权威性,从而党的领导也更加具有权威性。
(二)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与法律制度稳定性
社会主义法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稳定的正式制度支持。法治通过法律的权威性、持续性、稳定性使得正式制度也具有权威性、持续性、稳定性,这是法治本身最重要的意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9]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制度安排减少各项工作的随意性,增强规范性,保证公开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建设的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保障。在经济工作中,用法治方法,“推动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0],防止政策随意性和摇摆不定,克服那种习惯于拍脑袋决策、靠行政命令或超越法律法规制定特殊政策的做法也是十分重要的,“要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依法治理经济”[11]。
另一方面,法律作为正式制度的权威性、持续性和稳定性也不是天然默认的,法治也是政治,其权威性、持续性和稳定性是一个政治结果。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通过制度建设,实现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才能得到系统、有效和稳定的推进。党的领导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最主要的显著优势,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能够长期稳定发展的根本保证。“为什么我国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12],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才能顺利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律权威性、持续性、稳定性。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形成了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法律制度稳定性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中的法律稳定性不是绝对不变的,是在法律固定与法律更改之间的辩证意义上的稳定性。法律有变与不变,法律的精神、法治的要义不能轻易变,但具体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法规条文则要随着时代变化的要求而进行更改。“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13],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是同步进行的,改革强调创新,法治则强调规则,改革与法治之间存在辩证关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特征。“改革要于法有据,但也不能因为现行法律规定就不敢越雷池一步”[14],这就是坚持改革与法治的辩证法、两点论,只有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改革与法治,既避免缺乏法律而导致的改革随意性,又避免法律僵化而导致的改革停滞,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制度辩证意义上的稳定性。
(三)党依法执政与政府依法行政的党政分工
党政分工是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的重要方面。“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15]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要放在党依法执政背景下才能准确解读(莫纪宏,2014)。党依法执政,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而对政府来说,“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16],法治政府便是依法行政,从而切实承担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的政府职能。
党政分工是要增强党的领导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党领导立法、政府进行执法,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通过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不同分工,党政分工也得以规范,实现党政关系法治化(林鸿潮,2015),做到权责明晰,有法可依,真正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17]党政关系的定位是依据党的执政经验教训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而作出的对策性选择(陈红太,200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党依法执政为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前提和方向。
“处理好党政关系,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在这个大前提下才是各有分工,而且无论怎么分工,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18]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也反映在依法执政上,“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19]。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政府依法行政就是执行这些法律,因而党依法执政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而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法治政府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核心。“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20]党的领导实现制度化法治化,各级政府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法治政府建设也就得以实现,党推动和领导法治建设,党的路线方针又通过法治政府落实。同时,党对行政机关即通常所说的政府以外的立法、司法机关进行领导,以及对社会组织进行领导,共同配合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在法治建设中地位的不同,党政分工可以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
“党的坚强有力领导是政府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这前提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部分,要通过党领导立法的方式进行。此外,政府本身在法律范围内的行政决策也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是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体体现,也是党领导下的党政分工的具体体现。
[1]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2]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5页。
[3]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7页。
[4]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21页。
[5]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86页。
[6]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
[7]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6页。
[8]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9页。
[9]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0]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02页。
[11]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03页。
[12]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3] 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4]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15]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页。
[16]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17] 习近平:《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推进浙江新发展的思考与实践》,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55页。
[18] 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31页。
[19]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20]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21]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61页。
四、从严治党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由之路
在党领导经济工作下,党员干部与经济工作直接相关,就有经济工作的政治纪律要求,从严治党也是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必然之意。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战略布局,在“四个全面”中起着关键性和决定性作用(肖贵清、杨万山,2015),全面从严治党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并通过后者对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保障作用而构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环节。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辩证统一的,全面从严治党必然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化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法治化途径。“从严治党,最根本的就是要使全党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按照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党的各项规定办事。”[1]全面从严治党意味着党内法规至上的地位,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在法治精神上是完全一致的,“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章,……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2]。
全面从严治党也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必由之路。“坚持党的领导,最根本的是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3],“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最关键的是政治领导”[4],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同样,“全面深化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5],党领导经济工作,党员干部参与到经济工作,会面临局部利益的诱惑,要做好经济工作,就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体现在党领导经济工作之中。要增强‘四个意识’,维护党中央权威,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把党对经济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6]。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性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相互融合高度统一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这是党作为宏观整体而言的。另一方面,党又是由众多党员构成,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性因素(尹奎杰,2015)。党员带头守法也成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高度统一的微观具体体现,“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7]。党员带头守法,也体现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的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具有严密组织和严明纪律,有相应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纪国法共同构成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8]。党内监督具有反应快的特点,可以有效降低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有机构成,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可以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在党员支持司法上,党作为整体领导司法工作,推动司法体制改革,而具体到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9],党内法规为党员支持司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再次保证了法治的完整实现。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0]。在此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治保障也具有坚实基础。
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也体现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党纪严于国法,“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11],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互补。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优势的表现,要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就要有严明的政治纪律,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领导经济工作,党员干部参与到经济工作,会面临腐败的侵蚀。腐败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是从严治党的一贯要求。在反腐败斗争中,除了运用国法,利用党纪的高标准惩治腐败,树立廉洁自律准则,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的体现(徐喜林、徐栋,2015)。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利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取得实质成效,反腐败斗争呈现压倒性态势,亲清政商关系得以构建,党经受住了市场经济的考验,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打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抓住“关键少数”
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准则》和《条例》形成了一系列规定和举措,既有对所有党员的普遍性监督管理,又有对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更严的监督管理。“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做起。”[12]全面依法治国同样如此,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之一,“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13],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崇法治。在经济工作中,“善于做经济工作,是领导干部能力十分紧要的方面”[14]。无论是全面从严治党,还是全面依法治国,和作为全面深化改革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作为中心工作的经济工作,都对领导干部的能力、责任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抓住“关键少数”也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总抓手,使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得以纵深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要讲政治,德治也要讲政治,在党的领导下,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治国方略,共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党在以德治国中起领导作用,除了党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道德修养,还体现在党任用干部上要求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党员干部要始终牢牢把握根本政治立场,对党忠诚、对民负责,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这也与全面从严治党和依规治党的要求是一致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党内法规对党员的纪律要求高于国家法律,同样,在德治中,对党员干部的道德要求高于普通群众,以起到先锋队的表率作用。在党员中,领导干部在道德建设中具有榜样作用,以德治国同样也要抓“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讲政德。政德是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15]领导干部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不仅能够筑起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也能够有力推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应该是道德经济”[16],道德环境对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特征,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广大党员的身体力行和领导干部以政德为先,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得以形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良好的法治和道德环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叠加了依规治党和党的领导下的德治的法治,不但不与一般意义上法治相悖,而且是内涵更为丰富的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鲜明特色,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也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1]《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31页。
[2]《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3页。
[3]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23页。
[4]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04页。
[5]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8页。
[6]习近平:《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168页。
[7]《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7页。
[8]《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2页。
[9]《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83页。
[10]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1]《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114页。
[12]《习近平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51页。
[13]习近平:《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求是》2019年第4期。
[14]《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15页。
[15]《习近平李克强栗战书赵乐际分别参加全国人大会议一些代表团审议》,《人民日报》2018年3月11日第1版。
[16]李克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应该是道德经济》,http:// www. gov.cn/ guowu yuan/2016-03/16/con-tent_ 5054 235. htm.
五、结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体现为一个过程,是在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相辅相成的局面下不断深化的过程。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和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统一在党的领导下。“之所以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制度优越性,……继续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上下功夫,把两方面优势都发挥好,既要‘有效的市场’,也要‘有为的政府’,努力在实践中破解这道经济学上的世界性难题。”[1]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优越性的体现。
而之所以如此,在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的,党的领导保证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统筹兼顾和协同推进。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两者间的关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界定,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则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经济工作也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政府和市场的辩证关系上升到党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法、两点论,也上升到党和法治的辩证法、两点论,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进而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通过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法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能够使党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使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不断体现和发挥出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中发挥政治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党的领导政治优势的具体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都包含着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我们党追求的崇高目标。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实现社会主义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党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制度保障,党则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的领导保障。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党的领导下融为一体,还体现在两者都具有统一的价值取向,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
[1] 习近平:《不断开拓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新境界》,《求是》202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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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健,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方向:政治经济学;郭冠清,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资本论》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创新智库办公室主任,全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济思想史、西方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