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社科发〔2013〕8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繁荣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壮大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力量,深入推进天府智库建设,由我院与省内市(州)、县共同建立市(州)县院所。
第二条 市(州)县院所紧密围绕当地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研究“五位一体”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服务,为四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市(州)县院所受我院和当地党政机关领导,以当地党政领导为主,其人员编制、经费等均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第四条 我院选派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优秀青年科研人员担任兼职副院(所)长。
第二章 市(州)县院所建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建立市(州)县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党委政府有建立专门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要求。
2、有一定数量和研究能力、热心于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骨干力量。
3、有明确的依托、挂靠党政部门。
4、在财力、物力、人力上有建立市(州)县院所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市(州)县院所的审批程序
1、筹建地区的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并向我院提出建立市(州)县院所的要求。
2、我院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市(州)县院所名称可定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分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县××研究所”。
第三章 市(州)县院所的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 市(州)县院所应当以科研为中心,围绕课题开展研究活动。
第九条 市(州)县院所对科研课题实行质量管理。选题要按照“优、需、重”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自身的研究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管理制度。加强成果的利用、推广和效益情况的搜集工作;建立健全科研成果的统计和档案管理,按年编印成果目录索引。
第十一条 市(州)县院所应鼓励科研人员和个人申报国家、省和本地区有经费资助的课题,积极开发有偿科研服务项目。
第四章 市(州)县院所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每年组织市县院所申报一批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课题选题,经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后,遴选5个优秀选题,并给每个课题拨付2万元专项研究经费。课题管理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按照课题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联络机制,兼职副院(所)长应深入到市(州)县院所,共同开展课题研究,充分发挥桥梁作用,不断加强与市(州)县院所的业务沟通和联系。
第十四条 我院每年召开一次市(州)县院所联席会议,以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和先进市县院所表彰。
第十五条 每年年终市(州)县院所的科研课题计划、实施进展情况、成果统计、机构设置、学术刊物、学术活动、科研成果、工作总结等,应及时报送我院,由我院科研处整理后列入院网市(州)县院所信息专栏,加大市(州)县院所优秀成果的宣传力度。
第十六条 市(州)县院所的组织管理工作由院科研处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6日起执行,原川社科发(1997)28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