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配套经费管理办法
川社科发〔2014〕12号
为充分发挥科研经费引导和支撑作用,不断推出科研精品,更好地服务科研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对获准立项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省规划课题(不含省哲学社会科学协调小组委托课题),按结项等级给予课题配套经费资助,结项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和合格,则经费配套比例分别为1﹕1.2;1﹕0.6;1﹕0.3。免于结项的课题,按照良好等级匹配资金。
二、对于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且通过省规划办初审的申请人,给予2000元的资助。
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课题被立项为省规划课题的,则不再另行配套经费;被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则按第一条配套(扣除作为院课题的课题费)。省规划课题被立项为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则按第一条配套(扣除作为省规划课题已配套的课题费)。
四、课题配套经费按课题立项和结项分两次划拨,课题立项后按合格等级配套50%。课题结项后按结项等级配套余下经费,鉴定不合格则不给予剩余经费。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