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全院权威性的学术评议和咨询组织。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四条 组织结构:
1、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各1人;
2、委员按学科大类分属人文学部、法政学部、经济学部;
3、学术委员会共15人(每个学部5人)。
第五条 产生程序:
1、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长由院党委任命;
2、委员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的方式报名,由科研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两月召开一次例会,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集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受主任委托可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对提交审议的事项实行民主协商。审议重大问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并获得实际到会委员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同时,允许保留不同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主动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如全年缺席三次以上会议,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资格。学术委员一般任期三年,出现缺额时,视情况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九条 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指导地位,贯彻"双百"方针,坚持"二为"方向,严格区分学术行为和政治行为。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要根据全院各学科的发展状况,对学科和学术梯队的建设、科研规划、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图书资料建设、信息网络建设和学术情报、编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对我院申报的重大课题进行咨询论证(国家社科基金课题、省社科规划课题等),审议我院重大课题并提出立项建议;对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评选院级优秀科研成果、推选省级以上优秀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向有关部门推荐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研究人员,向出版单位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 对有违学术规范的行为和现象进行审议并作出结论。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经院党委会通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及下设学部的日常工作由科研处负责,不再另设专门办事机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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