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工具论(epistemic instrumentalism)是一种风行于当代科学哲学和知识论的规范理论,主张认知规范性(合理性)本质上是一种工具理性的规范性,认知上合理的信念就是工具意义上合理的信念,即有助于实现某个给定目标或目的的方式形成或获得的信念,正如著名科学哲学家劳丹(L.Laudan)所说:“和其他任何类型的合理性一样,认知合理性只是一个结合目的和手段的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工具规范性的本质,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及其根源,并为其提供一种新的辩护。
一、概述
众所周知,传统知识论被刻画为一门以确证为核心的规范学科,其主要目标是对确证信念的条件的系统研究。自奎因提出自然化知识论之后,主张知识论是一门单纯描述性的学科,“心理学的一章”。因此,自然化知识论引发了新旧知识论之间旷日持久的规范性与描述性之争。这种争论让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需要进一步澄清和阐明知识论的规范性的本质和来源。
规范性与自然化本质上是冲突的。因为,如果认知概念本质上是描述的,并且认知判断主要是事实性的,或者说,认知属性能够最终被还原成或等同于描述属性,那么规范性如何能在这种描述的知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呢?如果认知价值只是一类描述事实,那么它如何能够驱使或指导我们的认知行为?因此,自然主义似乎没有能力解释知识论的规范性。这便是最早由金在权(Jeagwon Kim)提出的自然主义知识论的规范性反对(normativity objection)的主旨。
作为回应,绝大多数自然主义者都采取了工具论的规范性解释。奎因否认他的自然化知识论抛弃了规范性,而只是把规范性“自然化了”,并提出了“工程学”的规范模型:
“关于认知价值的身份,我有话要说。知识论的自然化并没有抛弃规范性,满足于无差别的持续过程的描述。对我来说,规范知识论是工程学的一个分支。它是寻求真理的技术,或者用更严谨的认知术语来说,预测的技术。像任何技术一样,它自由地使用任何符合其目的的科学发现。……在此,就像在道德领域一样,没有终极价值的问题,存在的只是对真或预测这个远端目标的效力(efficacy)问题。在此,就像工程学那里一样,当这个最终参数被表达时,规范的东西就变成了描述的。”
也就是说,奎因认为认知规范性只是一个达到相关目标(比如真或预测)的效力问题,因此,认知规范性仅仅是一种工具理性的规范性。这种工具论的规范性在自然化知识论和科学哲学中非常流行,几乎成为了自然主义知识论一个标准的规范模型,支持者包括贡布里斯(H.Kornblith)、吉尔(R.N.Giere)、基切尔(P.Kitcher)、劳丹、斯蒂奇(S.Stich)、弗雷(R.Foley)、帕皮诺(D.Papineau)和马菲(J.Maffie)等等。但是,认知工具论不仅内部无法统一意见,而且还受到外部的强烈批评。支持者们的争论焦点在于何种目标构成了信念理由。有的学者倾向于局限于认知目标,如弗雷;有的学者者倾向于完全实用的目标,例如斯蒂奇和帕皮诺等;有的学者则持中间立场,例如贡布里斯。具体论述在本文第二部分展开。反对者则认为认知工具论的一个基本错误是把证据规范性吸收进工具规范性的企图,或者信念理由最终取决于目标,而不是证据,如凯利(T.Kelly)和沙恩(N.Shan)等,具体论述在本文第三部分展开。
认知工具论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理论基础。从历史上来说,这种工具论可以追溯到休谟,最初是一种实践合理性的理论,工具论者们试图根据工具论的理性行动概念来解释认知上合理的信念的本质。从理论上来说,我们的行动和信念具有的手段—目的(mean-end)的基本意向结构,由此,我们确实可以根据目的来评价行动和信念的合理性。然而,这只是反映了行动和信念的机制性和功能性的层面,忽视了更自主和自由的层面,即反思的层面。由此,笔者主张用表现规范性(performance normativity)替代工具性的规范性。具体论述在本文第四部分展开。
总之,为了调和自然化知识论中的规范性与描述性之争,自然主义者们倡导一种认知工具论。这种认知工具论的核心是试图用非规范的或纯描述的事实来解释规范事实,具体来说,就是试图通过描述实现目标与手段之间的匹配的方式来解释信念的合理性,也就是说,认知规范性最终依赖于关于我们的目标的事实。下面,我们就来仔细审查一下这种工具论的规范性的本质及其合理性。
二、工具论的规范性
贡布里斯认为,奎因回应自然主义的规范性反对的缺陷在于,他只是提供了一个认知规范性的“工程学模型”,却没有说明认知规范性的来源,他说:“如果我们应该在任何立场上合理地裁定相互竞争的观点,那么我们就不能满足于奎因的看起来天真的主张,即认知规范‘在这个最终参数被表达时就变成描述性的’,因为我们需要知道这个最终参数的来源是什么。归根结底,认知规范性的来源是什么?”
那么,认知规范性的来源是什么呢?贡布里斯给出了一种方案,主张认知规范是一种普遍假言命令(universal hypothetical imperative)。这种方案的核心是一种认知规范性来源的实用主义解释,同时证明这种解释具有普遍性,且允许真(truth)在其中扮演一个核心角色。也就是说,他试图在实用主义的基础上调和理智主义与实用主义。贡布里斯的实用主义解释主要是在批判和吸收斯蒂奇的实用主义的基础上形成的。
斯蒂奇认为认知评价是以任何我们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的欲望为根据的,因此,他说:
“在关于认知过程的评价系统中,被偏好的是最有可能获得那些被内在地赋予价值的东西的系统,而赋予这种价值的人的利益与该评价的目的利益相关。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相关的人是使用或可能使用该系统的人。所以,如果当前的问题是拿史密斯关于认知过程的系统的评价与某些现实的或假定的替代者进行比较,那么从实用主义的认知评价解释中脱颖而出的是最可能导致史密斯发现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的系统……因此,在史密斯应该关心这个评价的结果的问题上,没有什么神秘之处。”
在斯蒂奇看来,这种实用主义解释的优点在于它能够直接解释任何人都应该关心他们的认知状态和过程的认知身份,同时兼顾不同文化、国家和族群的人们不同的目的或目标,他们都可以采用各自视为内在地具有价值的目标来评价作为工具或技术的认知过程。
贡布里斯认为斯蒂奇的实用主义的问题恰恰出在这种优点上,他说:“足够讽刺的是,斯蒂奇试图设计一个实用论的认知评价方案,然而,恰恰在实用论解释最强的地方,即为了满足任何我们可能关心的利益允许我们这样行动,陷入困境。”他的理由是,斯蒂奇的实用论的认知评价方案建立在一个关于决定的标准的本益模型(cost-benefit model)上:
“要评估一个人可能挖掘的一对认知系统的比较性优点,就要求我们极端采取每一个认知系统的期望值。而要这么做。就必须决定每一个选项导致可能结果的概率,然后通过我们所分配的结果的值的基数索引叠加这些概率。那些对于实用论评价重要的后果就是这个人视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
在贡布里斯看来,这个模型会消解斯蒂奇的认知评价解释,因为它预设了欲望或价值的评价要求精确性,也就是要求以真为目标。为了说明这点,他举了烤箱案例:
如果我决定在两个烤箱之间作一个选择并希望使用本益模型,那么我会从确定购买其中一个烤箱的后果开始。我给每一个结果分配一个值,然而作简单的算术计算。那个拥有最高期望值的烤箱就是我应该买的。
要完成买烤箱的任务,我必须利用我的认知系统、指出相关的后果并给它们分配值,最后还得做算术。所有这些工作都得精确地完成,否则最终我们可能买到的不是一个我们所称心的烤箱。所以,这就假定了我的认知系统在产生关于烤箱的真、关于我的赋值的真以及精确计算的真。
尽管斯蒂奇的实用论解释是站不住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条路径是无法修正的。贡布里斯认为斯蒂奇的认知评价的方法能够有效地进行认知系统的修正,其困难只是发生在这些认知系统的输出被用于评价行为的选择的时候。因此,他建议我们应该采取一种认可助真过程(truth-conducive process)的认知评价方法,从而导向作为普遍假言命令的认知规范,最突出的表现在如下这段话中:
“因此,首要的是我们的认知系统依旧适合进行相关的本益计算的目的。这就要求我们的认知系统是精确的,也就是说,它们可靠地获得真。这暗示认知评价承担一个特殊角色。正如斯蒂奇所建议的那样,这种评价不能是通盘考虑的(all-things-considered)评价。它不能是这样包罗万象的。精确地来说,因为我们的认知系统被要求进行与我们的许多关切相关的评价,并且精确地进行这些评价,我们评价这些认知系统本身的标准必须依旧孤立于绝大多数我们内在地有价值的东西,不管我们可能认为有价值的东西是什么。这提供了一个关心真的理由,不管我们可能关心什么。它也提供了我们通过它们的助真性来评价我们的认知系统的一个理由。而且,这恰恰就是认知评价相关的东西。真在其中扮演了一个显要的角色。”
因此,从奎因的“工程学模型”到斯蒂奇的实用论的“本益模型”,最后到贡布里斯的“作为普遍假言的命令”,这个过程是认知工具论的内涵不断清晰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其自身可能包含的问题不断暴露的过程。概言之,认知工具论的首要任务就是确立其规范性的来源以及目标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而认知工具论的问题恰恰可能出现于这些地方。
三、认知工具论的问题
信念理由真的取决于目标吗?如果是,它取决于什么样的目标?单纯的认知目标,还是实用目标?如果不是,它取决于什么?证据是否是独立的(甚至是唯一合法的)信念理由?这些问题成为了认知工具论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们争论的核心。下面,笔者将围绕这些问题,结合当代对认知工具论的几种主要批评观点来分析认知工具论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出路。
1.证据与理由
凯利(T.Kelly)认为认知评价和批评并不需要借助认知目标,证据才构成了认知规范性的真正来源。正如其所说:
“我完全不关心某些主题,然而,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我不可避免地缺乏支持关于那些主题的信念的认知理由。尽管我对罗素是否是左撇子这个问题完全不感兴趣,但是,如果我无意中发现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他确实是个左撇子,那么我就有强认知理由相信罗素是个左撇子。确实,如果我故意获得相同的证据,我的认知理由不会有什么不同,因为我确实拥有发现罗素是否是左撇子的目标。一旦我拥有了这个强有力支持p主张的证据,那么我就有了认知理由相信p,不管我事前是否有相信p的真的目标,或任何因我相信p的真而更好地实现的更大目标。”
莱特(A.Leite)认为凯利错误地理解了证据与理由之间的关系,单纯拥有强证据并不会提供我们形成一个信念的理由。因为要真正形成一个信念需要采取某种命题态度,而事实上我们对许多命题并不关心,根本不会对它们采取任何态度。而且,我并不能被指责为不理性的。由此,莱特作出了如下区分:关于证据所支持的东西的问题与关于一个人应该相信什么的问题。
在笔者看来,莱特混淆了实践合理性和理论合理性。一个人因为不关心某个命题而忽视支持它的证据在实践上也许不是不理性的,但是他在理论上是不理性的,是典型的认知不负责任的表现。凯利则更关注证据概念。在他看来,莱特的错误在于把证据仅仅视为一个事实问题,而不是一个规范问题。也就是说,证据是一个规范概念。根据贝叶斯式的证据解释,某个假设的证实性证据就是一个增加那个假设是真的自信的理由,而否证性证据则是降低其自信的理由。所以,某个命题是真的证据与该命题是真的理由之拥有之间存在内在关联,即为一个命题提供证据实际上就是那个命题是真的理由。
凯利和赖特的争论涉及证据概念的理解问题。事实上,存在两种理解证据的方式,大致可以区分为内在主义的理解和外在主义的理解。凯利坚持内在主义的解读,主张一个主体把某个命题、事态或经验视为证据,他已经认可这些证据与信念之间的支持关系,而一个负责任的理性主体就会自然把它视为信念的理由。菲尔德曼(R.Feldman)把拥有证据的条件刻画如下:
S拥有p可在t时刻作为证据获得,当且仅当S当前正在思考p。
根据这种的观点,证据必须是主体的某种状态(信念状态或感觉状态),同时拥有证据必然意味着你对证据已经拥有某种觉知(awareness)。所以,这是一种典型的内在主义解读。根据这种解读,证据本身构成了主体的理由的一部分,帮助你对某个信念采取一种积极肯定的态度。在这个意义上,证据构成了认知规范性的来源。
相反,对于外在主义者来说,证据只不过是信念形成过程的一个输入项(input),并不作为主体的一个理由,而是某种指示(indication),其典型的代表就是可靠论的证据概念。根据这种解读,证据并不构成理由的一部分,因此,不能成为认知规范性的来源,而认知评价的对象就是信念形成的方法,并最终依附于其所服务的目标,例如真信念。因此,这种理解似乎更符合工具规范性的精神。
内在主义的理解是主流,绝大多数知识论者都主张确证、理由和证据基本上是同义的,在绝大多数场合可以互换使用。首先,理由和证据基本上是同义的,正如柯尼(E.Conee)和菲尔德曼所说:“好理由和好证据是同一个东西”。其次,确证的基本内涵就是为信念提供证据。正如金在权所说:
“无论如何,证据概念与确证概念是不可分割的。当我们在知识论意义上讨论‘证据’时,我们就是在讨论确证:一个东西是另一个东西的‘证据’,仅当前者倾向于增加后者的合理性或确证。……严格意义上的非规范性的证据概念不是我们的证据概念;这不是我们所理解的东西。”
金在权的这段话绝非无的放矢,代表了当代知识论的一种主流看法。这种观点在当代分析的知识论的先驱之一的齐硕姆(R.Chisholm)那里表现的淋漓尽致,他干脆把知识理论称为证据理论,主张确证的信念就是由证据支持的信念,并指出“如果我们拥有我们认为我们知道的事物的根据或理由,那么就存在有效的一般证据原理(principles of evidence)——这些原理陈述了我们可能说拥有我们所相信的东西的根据或理由的一般条件”。不仅如此,证据主义者更是完全把确证建立在证据之上,主张一个信念的认知确证是完全由认知主体的证据的品质所决定的。
然而,尽管知识论经常诉诸于证据这个概念,但是却几乎没有对证据的本质及拥有证据的条件的清晰论述。有些学者倾向于认为所有证据都是命题证据(propositional evidence),即证据就是被相信的命题。不过,菲尔德曼(还支持知觉证据(perceptual evidence),主张把情感和经验纳入都证据的范围,他说:“就什么构成了证据而言,它显然既包括信念又包括诸如感觉非常暖和和拥有看到蓝色的视觉经验等感觉状态。”
根据可靠论的证据概念,仅当p是q的真的一个可靠指示(reliable indication),p对q才是一个好证据。因此,这种证据又被称为“指示证据”(indicator evidence)。然而,凯利试图证明“指示证据”不能满足工具论者的要求,并以麻疹为例来说明:
(1)科普利克斑(Koplik spots)是麻疹的证据。
对这句话最自然的解读就是科普利克斑是麻疹的一个可靠指示。根据这种解读,(1)的真是一个医学的经验事实。因此,证据关系被解释为一种与任何人是否知道或相信其获得无关的关系。
在凯利看来,即使一个人拥有恰当的目标,且拥有足够强的证据表明某个命题是真的,但这并没有使得他的信念变得更合理。以麻疹为例,因为真正使得我相信某个人得了麻疹变得合理的东西关键取决于我是否意识到科普利克斑与麻疹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指示证据真正要构成信念的理由与我们拥有何种目标无关,而只与我们对证据本身的觉知有关。
凯利给我们的启示是,认知工具论片面地强调目的与理由之间的关系,忽视了证据与理由之间更直接的关系,因此,任何一个认知工具论者都应该在目标与理由之间为证据寻找一个恰当的位置,而不是否认其作用或把它的作用完全归属于目标。
2.目标与理由
在笔者看来,凯利成功地发现了目标与理由之间存在的缝隙,并且正确地指出了证据与信念理由之间的支持关系。事实上,在认知行为中,目标在其中扮演的最好角色也只是间接的,甚至是不相干的;对于一个理性主体来说,证据永远应该是我们相信一个事物或命题的直接且最终的凭据。
不过,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目标可能以两种形式介入我们的认知行为中:1.某个目标直接促使或阻碍某个信念的形成;2.目标帮助或阻碍我们寻找和判定证据。对于第一种形式,一方面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痛失亲人的人一厢情愿地相信他的亲人还活着。另一方面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正确的目标往往让我们事半功倍,产生好的信念或结果。例如,一个好的猎手,不仅要具有好的射击技术,而且往往能够挑选好的目标,因为在实际的狩猎行为中,时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目标往往意味着你在正确的时机下选择的目标。对于第二种形式,我们能够进一步设想,许多痛失亲人的人可能会把某些不相关或虚构的东西视为支持他亲人还活着的证据,例如有人相信MH370事件是美国的阴谋或外星人绑架事件。相应地,这些人就会有意忽视、否认或歪曲某些证据。帕皮诺就举了类似的案例:
“试想一下那些有意误导自己的人。假设一个老人认识到,如果他了解了他得癌症的真实几率的话,他可能会被搞得心烦意乱,所以他避免接触有可能与他得癌症的几率很低这个乐观信念相抵触的任何证据。……当然,关于如何故意安排拥有虚假信念,存在许多心理困难,但并非不可克服。”
有鉴于此,帕皮诺完全导向认知工具论,主张一个主体没有义务让他的信念符合证据,完全可以以实践考量作为其信念的理由,正如其所说:
“这些人都错误地行动了吗?当然,如果他们想要他们的信念成真,他们不是在做他们需要做的事情。但是,根据假设,他们不想要他们的信念成真。所以,他们的行为是否在其他意义上是不恰当的?对我而言,显然没有。我想说,有时不是从真为目标驱动的行为完全是恰当的。”
在笔者看来,帕皮诺混淆了信念的合理性和行动的合理性。认知工具论真正关切的问题是,这个老人认为自己得癌症的几率很低这个信念是否是合理的,而不是这个老人为了避免焦虑而形成这个信念是否是合理的问题。此外,一个人的信念的合理性与这个人是否偏好他的信念是真的信念的合理性无关。我们可以承认这个老人为了避免焦虑而自我欺骗、误导和规避证据的行为是合理的,符合他的最大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得癌症的几率很低的信念本身是合理的。恰恰相反,这是一个典型的认知不合理的现象,这个老人对自己的信念不仅没有真正负起任何的信念责任,而且通过有意误导使这种负责成为不可能。
更为合理的一种做法似乎是兼顾证据和目标两者在理由中的作用。凯利提出了这样一种兼顾方案,他主张工具合理性在理论推理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能够改进我们的认知位置,从而更好地把握真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理论合理性是一种合成德性(hybrid virtue),包含了对两种完全不同类型的理由(工具理由和理论理由——笔者注)的敏感性。。邦久(L.Bonjour)在论述认知确证的本质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确证的基本角色就是一种真理的手段,一种调和我们的主观视角和客观目标之间更直接可得的连结。在这个意义上,认知确证只是一种工具价值,而不是一种内在价值。不过,这种认知确证要成立,当且仅当认知主体致力于真这个认知目标,这意味着我们只有拥有好的理由认为信念是真的时候才接受这些信念,不这么做就是一种认知不负责任。因此,认知责任才是认知确证的核心。
科维(C.Cowie)把承认存在一个单纯认知规范真作为信念理由,且支持认知价值和实用价值结合的认知合理性理论称为认知本性论(epistemic instrinsicalism)。因此,从认知价值角度,认知工具论与认知本性论的区别在于,前者只承认一种认知规范性的来源,即证据地支持的信念的实践效用,而认知本性论则不仅承认工具的、实用的价值,而且还承认证据地支持的信念本身具有一种纯粹的认知价值。
借助认知本性论的合成特性,科维提出了“巧合论证”(Argument from Coincidence)来反对认知同性论,并最终支持认知工具论。大致刻画如下:
(1)由于承诺了两种独立的认知规范性来源,认知本性主义必然承诺如下一个明显的巧合:在形成信念时,碰巧存在一种纯粹的认知价值,以某种完全独立的方式恰好具有实践效用(和价值)。
(2)认知本性主义无法解释这种巧合,而认知工具论不会遭遇这种巧合。
(3)我们应该放弃认知本性主义,偏向认知工具论。
然而,这种论证的前提1)并不成立。无论是对于凯利还是邦久来说,工具价值都是服务于纯粹认知价值本身的,因此,并非以完全独立的方式拥有实用价值。例如,凯利认为工具价值体现在帮助认知主体及时地挑选认知位置,从而更好地获取真信念,因此,工具价值主要依赖于获取真信念这一认知价值。当然,可以争辩获取真信念是否具有内在的认知价值,但这并不能否认工具价值与认知价值之间的依赖关系。类似地,邦久认为确证首先具有工具价值,因为它是一种真理的手段,但同时他又强调确证的工具价值最终取决于认知责任,而认知责任作为确证的核心,显然是一种内在价值。
总之,目标、证据与理由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构成了认知工具论的论辩双方的争论的焦点。完全否认目标之于理由的作用,完全否认证据之于理由的作用,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认知工具论的错误在于过于强调目标在信念理由中占据的绝对地位,忽视了证据作为信念理由的独立作用。
四、作为工具规范性的表现规范性
如上所述,认知工具论的错误在于过于强调目标在信念理由中占据的绝对地位,忽视了证据作为信念理由的独立作用。也就是说,认知工具论错误地预设了认知规范性依赖于我们的目标。然而,认知工具论是否必须以目标为核心建构一种认知评价体系?未必如此。
众所周知,认知工具论的核心是目的—手段这一基本框架。从理论上来讲,我们可以从目的出发来评价,也可以从手段出发来评价,因此,工具规范性存在两种解读的可能性:第一种解读就是以目的为核心的规范性,主张评价的对象是目的,因此,规范性来源于目的;第二种解读就是以手段为核心的规范性,主张从手段出发来进行评价,因此,规范性来源于手段。第一种解读是当代认知工具论的主流解读,正如凯利就明确指出,认知合理性是一种工具合理性,即服务于一个人的认知目标的工具合理性;然而,在笔者看来,第二种解读是更为合理,也更符合认知工具论的初衷,因为认知工具论者一开始就试图把规范性问题视为一种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的效力问题,因此,手段本身理所当然应该被视为是评价的核心,而目的只是评价手段有效性的一个维度而已。
索萨的表现规范性是一种典型的以手段为中心的工具规范性,因为其评价的核心是作为知识产生手段的胜任力(competence)或理智德性(intellectual virtue)。在他看来,知识是德性或胜任力的产物。通常,胜任力与德性可以互换使用,但区别在于德性更强调主体固有秉性的内在性,而胜任力则体现了主体固有秉性的外在的功能性特征,因此能够与表现(performance)更匹配。胜任力是一个主体良好表现的秉性(dispositions),而秉性一般而言具有三个组成部分:构成(constitution)、条件(condition)和情境(situation)。为了形式的美感,索萨又作了细微的修改,三个组成部分改为底座(seat)、状况(shape)和情境(situation),即SSS结构。
因此,知识是一种特殊的行动或表现,而行动服从一种表现规范性,这种规范性具有AAA结构:精确性(accuracy),即其真;熟练性(adroitness),即其展示的认知德性或胜任力;适切性(aptness),即其因胜任而是真的。
这三个评价维度分别代表了一个行为的三个层面:1.行为的目标或目的;2.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或方式;3.目的和手段的匹配。在索萨看来,任何一个意向行为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目的—手段(mean-end)的一般结构,因此,我们的行为评价也是从目的和手段及其关系出发。
具体来说,表现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1)表现(具有一个基础的构成性目标)
(2)成功的表现(达到这个基础目标)
(3)适切的表现(其成功展示了行动者的相关胜任力)
(4)完全的(full)表现(不仅致力于达到其基础目标,而且还致力于适切地达到这个目标)
(5)完全适切的(fully apt)表现(既适切地达到成功,又适切地达到这个基础目标的适切性)
相应地,知识可以分为如下层次:
(1)信念(其基础的构成性目标是真)
(2)成功的信念(真信念)
(3)适切的信念(展示了相关认知胜任力的真信念)
(4)完全的信念(致力于真信念,而且还致力于适切地达到真信念)
(5)完全适切的信念(既适切地达到真信念,又适切地达到这个真信念的适切性)
从表现(信念)到完全表现(完全信念),我们的表现从一阶上升到了二阶,其根据在于其构成性目标的命题内容发生了变化,二阶信念融入了反思性、有意识的内容。在这种不用阶段,认知者所运用的认知胜任力也是不同的,在第一阶段主要运用那些功能性的认识能力,诸如视觉、听觉、触觉和记忆等知觉能力,而第二阶段则主要运用反思的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索萨把知识分为判断性(judgmental)知识和功能性(functional)知识。因此,尽管功能性知识和判断性知识存在极大差异,甚至在构成上存在本质的差异,但是它们具有相同的规范结构,可以把它们放在相同的规范尺度上来进行评价。
功能性知识就是动物知识,最好从单纯信念的角度来论述,而判断性知识则从断言(affirmation)的角度来说,突出地体现在如下两段话之中:
“信念是一种表现:如果它是真的(或精确的),那么它就达到了第一层次的成功;如果它是胜任的(或熟练性),那么它就达到第二层次的成功;如果它的真展示了相信者的胜任力(即,如果它是适切的),那么它就达到了第三层次的成功。知识在某个层次上(动物层次上)就是适切的信念。因此,构成这种知识的认知规范性是一种表现规范性。”
“判断性知识的核心就是判断的行为,一种特别类型的断言。断言或者能够通过断定而是公共的,或者指向我们自己,是私人的。每一类断言都能够拥有实用目的:例如,让其他人印象深刻、培养信心、减少不一致,等等。因此,一个只有实用目的的断言是一个伪装的判断,并伴随一个伪装的信念(make-belief)。真正的判断是一个以适切正确性(apt correctness)为目标的断言。判断就是带有那种意图的,判断性信念就是这样判断的倾向。”
在笔者看来,与以目的为核心的工具规范性相比,表现规范性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表现规范性能够更好地处理目的、证据和理由之间的关系
表面上,表现规范性似乎根本没有涉及证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首先,与以目的为核心工具规范性不同,它至少不与证据规范性直接冲突,因为理智德性或胜任力本身不构成信念的理由,它改变的是我们相信的程度。其次,表现规范性与证据规范性是兼容的,前者评估证据与信念的动态关系,即证据的获取和探究在信念形成过程中的作用,而后者则评估证据与信念之间的静态关系,即证据本身在信念形成上的作用。
在笔者看来,基于表现规范性的德性知识论可以更加深刻地改造证据主义,打破证据主义所代表的狭隘的传统认知观,主张历时确证与共时确证的并存,甚至重塑信念确证与命题确证的关系,借由认知主体的德性习惯和能力来规定信念确证,进而规定命题确证。总之,对证据主义的德性批判试图在证据与探究之间寻找一种和谐共处之道。寻找知识的过程不应该孤立地视为是把握证据与信念之间关系的静态过程,更应该视其为一个动态的认知过程。
最后,目的在表现规范性中只占据了认知评价的其中一个维度,而且目的的选择取决于手段本身。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就像我们不可能要求一只动物拥有反思能力,然后谴责它们做事不计后果,任何一个合理的目的必须是与(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自身能力匹配的目的。
2.表现规范性能够更好地解释认知规范的理由
洛卡德(M.Lockard)认为,认知工具论依赖于一个基本的错误,而这个错误来自一个非常普遍的思考规范性的方式。根据流行的规范性观点,一个评价标准的标准拥有规范力量,仅当她有理由满足那个标准。例如,“进入一个黑屋子时要开灯”这个规则能够为评价一个个体的行为提供规范基础,仅当这个个体拥有一个遵守它的理由。
因此,这种规范性的本质就是规则或标准的应用。一个信念是否合理只取决于它是否满足了信念形成、修正和维持的某个规则,但对这个规则本身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解释。事实上,规则或标准本身并不必然蕴含规范理由,例如“坐月子期间不能洗澡”这种习俗规范虽然依然存在,但它事实上并没有科学的根据或理由,我们无需遵守它。在这个意义上,帕菲特(D.Parfit)把规范性区分为规则—蕴含的(rule-implying)规范性和理由—蕴含的(reason-implying)规范性。根据规则包含的(rule-involving)概念,规范性包含区分允许和不允许、正确和不正确的规则或要求;根据理由包含的概念,规范性包含理由或明显的理由。并且认为理由—蕴含的规范性概念是最好的概念。相应地,认知规范性就是包含认知理由的规范性,正如其所说:“信念的确证最好能终止于内在信誉(intrinsic credibilities)和决定性的或至少充分的认知理由”。
那么,遵守认知规则或标准的理由是什么呢?对这个问题最自然的一种回应就是寻找一种方式证明规则或标准的遵守是有价值的。通常的观点是,如果认知规范或标准是助真的,那么真信念必须是有价值的,或者如弗雷所说的,作为一个自身就可欲的目的而有价值(理智主义的形式),或者如贡布里斯所说的,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一种手段而有价值(实用主义的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认知工具论代表了企图把认知合理性的规范性建基于认知上合理的理由——即工具性理由——之上的一种方式。
以目的为核心的工具规范性最终会陷入关于目的的价值或可欲性的形而上学争论的旋涡之中。表现规范性优越之处在于,它无需设定目的的形而上学价值或用索萨的术语来说,“超越领域的价值”(domain-transcendent value),而只承认领域内的价值。在这个意义上,索萨把真或真信念视为知识论的一个基本价值,是知识论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更进一步,德性或胜任力的运用能够成为我们相信的理由。当代外在主义的知识理论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我们的信念的理由不必仅仅局限于另一个信念或其他命题态度,也就是说,认知确证不必都是推论性的,可以是因果性的或法则性的(nomological)。德性知识论提供了一种非常重要的非推论的确证的替代选项。如果一个信念是德性的,那么这个信念是可信赖的。
五、结语
从认知评价的规范本质出发,认知工具论是一种很自然的选择,因为我们很自然地根据标准或规范来评价我们的信念,而这些标准或规范则与实现某个基本认知目标相关。然而,认知工具论很容易陷入关于认知目标或价值的无休止的争论,同时忽视证据在认知评价中的作用。
为了弥补这些缺陷,笔者主张从工具规范性转向表现规范性。表现规范性的内核是一种工具规范性,因为它承认我们的认知评价是围绕着手段—目的的结构展开的。但与以目的为核心的工具规范性不同,表现规范性的评价对象主要关注手段本身,即评价一个手段的运用及其效果。我们可以把信念和判断视为是(作为一种信念或知识的手段或方式的)我们的认知能力的一种表现,因此,信念和判断的认知评价就是对认知能力的评价,最终是对我们主体自身的评价。这种转变的实质是效仿德性伦理学把行动者视为道德评价的核心,认知评价回到主体自身,也就是说,把认知主体视为认知规范性的最终来源。
总之,认知工具论较好地反映了认知评价的手段和目的的双重维度,是一种值得我们为之辩护的认知规范性理论。当然,围绕着认知工具论的争论和问题依然会继续,要解决这些争端,我们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而笔者相信表现规范性是最好的一个选择。